遂宁市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公示表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检查方式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特殊天气、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施工单位:1.施工工地是否设置硬质围挡,是否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运,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是否进行覆盖,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是否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第1至9项、第14项、第25项均涉及在建项目现场检查,由建管科牵头,实行局内部综合查一次)。 | 现场检查 |
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情况。 2.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是否依法依规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防护用品等情况。 6.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风险。 7.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及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特殊天气、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及管理情况。 3.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区域隔离措施及夜间照明情况。 6.临时设施与作业环境(临时用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特种设备检测及备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交底、作业、检查情况。 8.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10.项目《危险源清单》编制及重大危险源现场公示情况。 11.施工安全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记录情况;监理通知单整改落实情况;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物品配置、演练情况。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筑业企业“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2.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3.企业书面是否明确安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记录情况、闭环管理情况;重大隐患台账管理、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情况;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落实情况。 5.安管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危险作业是否进行现场监护;是否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是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 工程建设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施工过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包括材料、设备的选择、安全、质量、施工工艺的实施等。 3. 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包括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工程实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4. 工程竣工后的维护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包括工程保养、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抽查一次。例外情形:极端天气、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情况。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按规范进行复验情况;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留存影像记录情况。 3.特种设备经检测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情况;计量器具定期校准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情况。 4.地基与基础、主体机构、装饰装修等关键工序与隐蔽工程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情况。 5.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如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措施、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施工记录是否完整。 6.制定专项方案防治渗漏、空鼓、裂缝等问题。 7.是否严格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程序进行验收。 8.是否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要求强制性条文进行检查。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监理企业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每年开展一次监理企业资质行为抽查核查;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对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履职情况抽查一次。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监理企业:1.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在职并缴纳社保。 2.核查近5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是否存在虚假业绩或挂靠行为;是否超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监理业务等行为。 3.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是否规范;是否落实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 4.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履行义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1.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2.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履行监理义务。 | 对监理企业:按照《2025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开展一次核查,核查不超过本市具有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总数的20%。 对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每年开展一次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抽查一次在建项目被委托检测机构履职情况。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核查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2.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高级职称及检测经验,注册工程师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配备与检测项目匹配的仪器设备,且通过计量检定/校准;实验室面积≥300㎡(综合资质)或≥150㎡(专项资质),环境条件符合检测要求。 4.注册工程师是否在职并缴纳社保(社保单位与执业单位一致);设备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5.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是否明确检测项目、标准、费用及责任;不得与检测对象(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确保独立性。 6.现场取样需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留存影像记录;严禁调换样品或伪造检测数据。 7.是否严格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执行;使用自动化数据采集系统,避免人为篡改。 8.检测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CMA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包括检测依据、方法、结果及结论。 9.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隐瞒不合格检测结果;不得接受委托方请托,修改检测数据;未经批准分包检测业务。 | 对检测机构:按照《2025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开展一次核查,核查不超过核查时全市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总数的20%。 对在建项目: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跟进开展,市本级每年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市本级结合岁末年初、重大敏感节点、重大节日、督导年等契机,每月抽查一次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 | 1.出租单位、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安装单位是否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审,是否告知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安装单位是否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3.使用单位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管理人员;是否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施工单位是否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5.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监督使用情况。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是否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根据《2025年度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年5-11月期间开展一次核查,核查数不超过核查时全市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总数的20%(不超过16台)。 对在建项目: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信访、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3.被抽取或核查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合同备案、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过程中是否合格。 4.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情况。 5.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出借或借用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建筑业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7.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情形。 10.是否存在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11.是否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 每年1-12月期间核查,核查企业数不超过核查时全市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总数的1%。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信访、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情形。 3.是否存在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注册建造师是否存在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的有关情形。 | 每年1-12月期间核查,核查企业数不超过核查时全市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总数的1%。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在职并缴纳社保;技术负责人是否实际参与项目审核;是否存在“挂证”或人员资质造假行为。 2.签订书面咨询合同,是否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成果交付形式及质量责任;是否以恶意低价竞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是否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给其他机构。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否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4.与委托方、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主动申明并回避;是否为同一项目的招标方和投标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5.是否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造价成果文件(如刻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是否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是否参与“阴阳合同”编制或协助偷逃税费。 | 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注册资格:是否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2.是否存在禁止行为:提交虚假材料(如伪造劳动合同、学历证明等);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挂证”行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执业。 3.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核、工程概预算及竣工结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禁止超范围执业:不得承接与自身专业无关的工程领域业务(如未经批准的跨专业执业)。 4.文件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文件质量终身负责;回避原则:与委托人、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需主动申明并回避;禁止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禁止签署虚假、不实工程造价文件;禁止谋取合同约定外的利益(如索要回扣)。 | 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年度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标后监督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招投标活动相关情况: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时限发布招标计划、预公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隐形壁垒”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 2.是否存在“三包一挂”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指定分包行为;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行为;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暂估价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依法实施了招标等。 3.施工、监理合同签订情况: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施工、监理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4.施工、监理人员履职情况:主要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或擅自变更的行为,是否存在长期脱岗情况等。 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是否有考勤登记等,记录是否齐全;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违规变更人员、脱岗、未履职等方面是否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等。 | 1.每年度开展一次“双随机 一公开”标后监督检查,与市发改委联合开展。 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联合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季度开展专项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是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擅自预售商品房;是否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是否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销售商品房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在销售商品房中是否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否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 | 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季度开展专项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标准 1.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资质等级、人员要求、管理制度、经营场所。 2.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资质限制、备案要求、人员配置、业务限制。 3.估价业务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业务承接、业务执行、档案管理。 4.执行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规性检查、技术标准检查、质量控制检查。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检查标准 1.需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需在资格证书签发后1年内申请,逾期需完成继续教育;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及执业业绩材料。 2.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原单位解聘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跨省级执业需向新单位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3.核查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杜绝“挂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是否存在伪造;注册单位是否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4.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注册或执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格;不得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 5.不得超出房地产抵押评估、征收评估、司法鉴定、企业资产重组评估等业务范围;一级资质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业务,二级及以下机构限区域内执业。 6.不得接受委托方不当利益,确保评估结果不受干预;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需主动回避;严格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合理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现场查勘需至少1名注册估价师参与,留存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 7.评估报告需由至少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电子报告需附加数字签名及防伪标识。 8.不得签署虚假或误导性评估报告(如虚高或压低评估值);不得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隐私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转包评估项目。 9.注册有效期内(3年)需完成 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未完成学时者不予延续注册,需补足后方可申请。 | 每年开展一次房地产估价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季度开展专项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备案登记。 2.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3.是否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4.是否至少配备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经纪人),分支机构至少1名专职经纪人员。 5.从业人员是否佩戴实名登记服务牌,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及职业资格信息。 6.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7.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查封房等);不得赚取差价或捆绑收费;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费。 8.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需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划转,禁止挪用或侵占。 9.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标注房源核验编码,确保产权、抵押、限制状态等信息真实。 10.房地产经纪人是否持证上岗、执业登记、完成继续教育并不得兼职两个及以上机构。 11.房地产经纪人是否行为规范:做到向客户充分说明房屋权属、交易风险、税费政策等信息;保密客户隐私或商业秘密、本人或亲属参与交易的,需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承诺代办落户、学区资格等政策不确定事项。 | 每年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季度开展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一、对建设单位检查重点 1.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是否移交有关资料。 4.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5.是否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 6.是否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7.在保修期内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8.是否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2.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是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4.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5.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6.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7.是否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8.是否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9.是否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10.是否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11.是否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2.是否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 13.是否按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 14.是否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是否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 16.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的,是否存在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 17.是否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 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中、省、市专项行动除外)。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实行常态化监管。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对装饰装修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2.是否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为。 3.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行为。 4.是否取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是否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7.是否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清运。 8.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行为。 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是否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11.在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12.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13.是否履行法律法规相关装饰装修规定。 | 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中、省、市专项行动除外)。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大学习·大评查·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大评查”工作。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情况。 2.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 每季度抽取一个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项目进行评分。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实行常态化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按季度开展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是否过期未办理延续许可;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是否存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转让、变更等行为。 2.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情况:企业是否正确开展安全风险正确辨识与分级,风险信息收集;是否开展风险评估;是否制定分级管控措施并具体落实到部门及责任人。 3.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制定治理计划并制定明确可行的治理措施;是否明确治理时限,未落实隐患治理经费投入。 4.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习。 5.企业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开展了定期安全检查;是否建立用户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 6.燃气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必要时与省厅和市场监管部门同步联合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2.是否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3.是否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4.是否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5.是否存在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6.是否存在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城市公园的监督检查 |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常态化工作安排,应每年度开展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是否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游园守则。 2.是否保持园容园貌整洁,保障设备设施完好。 3.是否做好公园绿化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4.是否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5.是否引导游客文明游园,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 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处置。 8.是否城市公园内按照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 9.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 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工作需要实行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涉及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1.是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行政许可。 2.是否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3.是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4.是否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 5.是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等信息。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1.是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 2.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产生) 复印件或扫描件。 3.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4.运输车辆是否全程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1.是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行政许可。 2.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内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 3.是否保持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是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信息备查。 | 每月对8个辖区各抽查一个项目,与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抽查同步开展。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工作需要实行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生活垃圾填埋场 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包含填埋场的两项核心安全、三废达标处理以及四类常规工作在内的填埋场运维全方面进行督导。 2.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 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2017)等相关标准及国家、部委、地方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 3.餐厨垃圾处理厂 严格执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涵盖安全、环保、运营三个领域,覆盖计量、卸料、预处理、三相分离、产品出厂、生产固废出厂等全流程督导。 | 每月对全市垃圾末端处置企业抽查一个项目。 | 现场检查 |
2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落实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市主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全过程监督有关工作的纪要》文件要求,每月联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是否超占红线、超标高;是否超面积;是否改变外立面;施工现场建筑物与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上是否一致;有无增建、扩建或改建。 3.地下室红线、内部布局、层高、出入口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首层建筑物外形,建筑物内部布局、用途,层高,正负零层高程等各幢建筑物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建筑物标准层退距(如有),外形,窗户位置、大小,阳台位置、大小,建筑外部进退,建筑物内部布局、层高等是否与规划审物标准层审批一致;建筑物顶层局部进退(如有)、屋顶造形、建筑层数、各幢建筑线条等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各幢建筑物的外装饰造型、材料、色彩、装饰线条等是否与规划审批建筑外立面检查批准一致;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物业用房、小区大门等附属工程建设与规划审批是否一致。 | 每月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 交叉巡查随机巡查现场检查 |
2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检查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工作需要实行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规定:1.基础及地脚螺栓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基础无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螺母无松动、锈蚀、缺失。 2.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项目:被依附体结构无开裂、破损,锚固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缺失。 3.构架及连接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项目: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 4.面板及围护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项目:面板及围护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破损;扎绳管(杆)固定牢固,无脱落、锈蚀;画面材料完好,无破损、老化、褪色;显示单元固定完好,未松动。 5.构架防腐每年检查一次。检查项目:涂层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无锈蚀。 6.电器及照明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电器件动作灵敏、绝缘完好、触点无碳化,接地可靠;电缆、电线绝缘完好,无老化;金属箱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可靠;箱体固定可靠,无锈烂,防水防腐完好,门锁完好。照明系统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架)及接线盒接地可靠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与构架绝缘措施完好。霓虹灯装置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灯管完好,无老化、破损,固定规范,无松动、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规范、可靠。 7.防雷设施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项目: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好,无脱落、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 8.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以上7条的规定。 9.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 10.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 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污水、污泥处置企业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2〕18号) | 法律法规未对检查频次作出直接规定,按照工作需要实行动态核查。例外情形: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1. 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 运营企业是否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要求,污水、污泥处理厂关键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是否达标排放,相关运行指数是否正常,在线仪表是否校准核定,污泥是否规范处置等。 3. 运营企业是否建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内建、构筑物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无损,安全警示牌是否缺失,有限空间是否标识、作业是否规范等。 | 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中、省、市专项行动除外)。 | 网络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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