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自治州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全流程全链条统筹管理的通知
博州建发〔2025〕2号
为深化自治州住建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博州党办通字〔2025〕44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州住建领域实际,特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统筹管理的范围。由县市住建局作为招标人实施的、按照规定必须进入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全面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二、明确实施统筹管理责任。自治州招标投标中心负全面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各县市住建局招投标工作的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查处三个方面规范管理,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流程强化薄弱点、消除风险点,推动招投标活动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县市住建局负项目招投标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合规实施。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事前介入
㈠对招投标各个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文件审核工作的指导和评标专家管理。
㈡全面规范招标人在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前的行为,指导招标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手续,通过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内容、金额、方式;督促招标人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及本部门的派驻纪检组备案。
㈢全面实行网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网上自行查看并下载;严格落实系统工程师保密协议制度,确保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四、加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事中监管
㈣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格,指导投标人在实施投标行为时,需承诺企业资质资格和条件满足标准配置要求,全面核查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是否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上进行登记。
㈤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要求评标专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独立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分析和评价,不得泄露评标评审过程的任何信息;
㈥实行投标人代表制度,对投标人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以及拟任该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受委托人应在单位缴纳社保,并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并在开标时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开标前投标人代表需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的承诺书,对于不签署承诺书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㈦积极配合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平台、升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实现投标报价文件和技术文件甄别全覆盖;通过加大招投标项目随机抽查比例、加大对招投标行为中违法行为的甄别力度;对投标人数较多的项目进行重点甄别,及时发现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行为。
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事后查处
㈧加强项目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监管,确需变更的,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变更,但该项目负责人半年内不得拟任其它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加强执法联动,如在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中标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进一步延伸核查相关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发现线索,依法立案查处。
㈨对中标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失的,纳入不良履约行为诚信记录,强化投标人诚信记录在投标时的应用;
㈩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发现的投标报价雷同性较高的相关投标文件,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重点对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报价组价文件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工料机价格等错误一致或无理由一致等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红黑榜”制度,完善招标代理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在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上公示;积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在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报送信息、公示年度业绩。
(十二)进一步畅通异议处理和投诉渠道,指导督促招标人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收到异议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答复。非涉密项目可以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对法律法规明确公开的信息事项全部公开,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
六、加强项目招投标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参与围标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大统筹管理力度,督促重点任务推进,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各县市住建局要结合职责,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审核人:周桂姣
原文地址:http://www.xjboz.gov.cn/info/2177/1598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