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厅关于费县金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费县金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920226135
地址:费县费城镇东新安村北
法定代表人:门志玉
2024年12月,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核定你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不齐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管人员”未取得证书、未配备特种人员、未全面执行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等多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评分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3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2〕130951]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7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4/17/art_242706_10345819.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