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株洲市住建局关于《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2025-04-22 14:33:58

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用户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拟定于2025年5月上旬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5年5月上旬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三、听证参加人员及产生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名额10-15人,其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1人,业主委员会代表1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1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表1名,法律行业代表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有关机关、组织代表若干名。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通过公开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由其所在行业单位推荐或我局邀请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名单将于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5、能依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6、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将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五、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下载并填写《听证会报名申请表》,发至邮箱:zzgysy2023@163.com

联系人:雷宗元,联系电话: 28686038。

附件:1.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3.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附件1

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用户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范围内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编制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

第四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费用来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建立健全供水设施智慧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费用,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鼓励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统一建设。

第五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或者其他涉及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专业意见。

各类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共同参与验收。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或者其他涉及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一户一表)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既有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的,由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工程同步配套供水设施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箱涵等基础设施,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同步配套设计、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等供水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责任划分)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为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以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承担费用。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供水设施由属地政府管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运维、使用及费用来源)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安装和维护保养。

城市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除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专用消火栓取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政取水栓的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及费用来源)

市政取水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安装和维护保养。

市政取水栓实行专用并计量计费,除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市政取水栓取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取水栓的建设安装、维护保养及用水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二供设施建设要求及标准) 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及设施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已建二供设施的改造及费用)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履行下列职责,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二)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供设施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设施技术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供水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施工区域范围内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二)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进出水管道等设施。

(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结算的终端计量器具。

(四)取水栓,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为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用水,且具备贸易结算功能的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是保证城市居民日常稳定生活以及社会各行业正常运转的重中之重,而供水设施则是保障城市供水需求及供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用户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水务集团起草了《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现依据的主要制度为《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虽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及管理进行了基本规范,但仍无法满足现实管理的制度需要。因缺少明确管理制度的支持,消防栓等市政供水设施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质安全保障,城市供水统筹设计等诸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其中,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关系到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一直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仅有10%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市供水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而其他二次供水设施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大多数物业公司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国务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129 号)等文件均已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我市亟需出台《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市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水平,确保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切实保障供水安全。

二、起草《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文件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310号)

(二)起草办法的主要参考文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4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4.《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5.《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6.《衡阳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2〕17号)

(三)起草历程

在《株洲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为2022年度立法调研内容后,我局组织我市供水企业水务集团共同成立了调研起草工作小组,并委托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开展起草工作。我局目前已完成了资料收集、文献研究、调研论证、草案起草等大量工作,学习了长沙、岳阳、常德、兰州、昆明等省内外多地的制度经验,并组织赴宁波、舟山、岳阳等地考察调研。经过多轮意见收集以及组织多次座谈研讨(邀请了市司法局、市水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多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小组对《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不断地修改,形成了《株洲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1.《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中对于设计文件审查、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环节的相关要求。

2.《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箱涵等基础设施,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同步配套设计、建设供水管线等供水设施。

3.《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划分。

4.《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安装和维护保养。同时除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专用消火栓取水

5.《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市政取水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安装。除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市政取水栓取水。

6.《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内容,鼓励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

附件3

听证会报名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通信地址

本人对听证

内容的意见

或建议

本人签名

日期

 

原文地址:http://zjj.zhuzhou.gov.cn//c13825/20250416/i2347881.html

上一篇:关于征求《潍坊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同意万骏·珑悦轩地下室商品房预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