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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送达遂市执(河东)罚听告字〔2024〕第3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25-04-01 08:42:43

张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资质给曾建军承揽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与曾建军签订了内部承包挂靠协议,由曾建军承揽中央广场项目消防工程。该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由中央广场7号楼2层205号商铺进行抵偿,价款为5659515元。因该工程前期由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施工,工程款项为2350000元,故该项目的实际所得工程款为5659515-2350000=3309515元。

你作为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你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机关认为,四川欣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76118.85×5%=3805.94元(大写:叁仟捌佰零伍元玖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遂市执(河东)罚听告字〔2024〕第3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db8bbf56032ace3468a72a1864a26c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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