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凌振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凌振
2023年10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江花智能装备产业园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人员无证上岗,未对塔机拆除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在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你作为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上述违法事实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兰政字〔2024〕30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2号),你签收后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18)8008181]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3/14/art_242706_10345265.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