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曲东亮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曲东亮
2024年6月6日,烟台市开发区浩阳机械有限公司 2#厂房、3#厂房、罩棚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违法事实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同意<烟台开发区古现烟台开发区浩阳机械有限公司厂房项目“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开〔2024〕10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18)8006492、鲁建安B(2013)8010568]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3/14/art_242706_10345273.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