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关于印发《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市房票安置工作,现将《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
2025年1月15日
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渠道,切实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定义
(一)房票是指被征收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屋征收搬迁部门开具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购置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搬迁部门按照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政策,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商品房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的一种方式。
(三)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搬迁房屋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及设施补偿费、政策性奖励,以及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资金组成。
二、房票安置原则
(四)房票安置坚持合法合理、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引导被征收搬迁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被征收搬迁人在持票购房过程中,原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房源筹集
(五)船山区、市直园区通过征集房票安置房源,自行建立本辖区房源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纳入房源超市的应为存量商品房现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定制开发、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的商品房也可纳入房源超市,优先选择存量现房。为解决房源区域不平衡,在辖区房源超市中的房源数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船山区、市直园区可跨辖区相互调剂房源供被征收搬迁人选择,市级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六)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房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搬迁人自行选择。房源超市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四、房票使用
(七)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房票安置情况和使用规则。在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搬迁安置补偿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核发房票。房票需载明持有人(应为被征收搬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八)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并签订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票使用情况。房票票面金额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现金支付,也可按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照商品房贷款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的,超过部分可向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兑现剩余补偿资金。房票的最低使用额度由船山区、市直园区制定,并在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中进行约定。
(九)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一次,分割后,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被征收搬迁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十)除征收搬迁房屋外,被征收搬迁人在市主城区内另有住房的,房票经公证后可转让一次,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安置补偿权益仍由被征收搬迁人享有。房票转让后,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十一)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未使用的,可申请退回房票,按安置协议约定实施其他方式安置。
(十二)被征收搬迁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结算兑付。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结算兑付方式和时间由船山区、市直园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结算兑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五、房票管理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进行签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房票持有使用期间不计利息。船山区、市直园区应建立完善相应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
(十四)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房票持有人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六、激励政策
(十六)船山区、市直园区要按照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原则,可依据房票使用时间、使用额度等要素制定梯度激励措施,鼓励引导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十七)鼓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纳入房源超市项目在同期市场行情基础上给予额外让利优惠。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涉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相关税费减免。
(十九)遂宁市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措施适用于持房票购房,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
七、监督管理
(二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协助指导船山区、市直园区做好房源超市动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
(二十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与其他购房群体同等执行楼盘对外销售政策。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区别对待房票安置群众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作为房票核发和结算兑付的责任主体,要合理确定房票安置规模,落实安置资金,确保房票及时结算兑付;要严格执行相关安置补偿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纳入房源超市项目的审核把关,落实全过程监管,确保房票安置依法有序实施。
八、其他事项
(二十三)已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的,可转换为房票安置,并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所涉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有删减)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b21d2245aa29292c908a93c788555c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