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余住建字〔2021〕77号)试行期间有效推动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为继续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现将《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新余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余住建字〔2021〕14号)以及《新余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余住建字〔2021〕16号)精神,推动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包括预评价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含各县区)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四条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区)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预评价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分别编制不低于我市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图纸审查前,应根据《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1-2025)的通知》(余住建字[2021]16号)文件要求函告建设单位我市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图审机构函告内容提交《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承诺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高工程建设单位手续办理效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项目符合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且提交了《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承诺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即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七条 预评价工作应在预评价承诺时间内开工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评价申请。分宜县、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范围内项目由属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市本级项目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不授予绿色建筑标识。
第八条 预评价工作通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服务单位(设计单位或绿色建筑咨询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提交预评价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在我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中抽取对应专业专家,收集专家初审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材料。专家评审通过后形成《预评价专家评审意见书》。
对不履行预评价承诺的建设单位和因技术服务原因拖延预评价时间的技术服务单位(设计单位或绿色建筑咨询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书的意见建议做好资料整改、完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实施情况的文字和影像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每季度或重要施工节点期间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与申报单位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立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施工进展台账,做好全程服务。
第三章 评价标识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不得参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声明、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竣工图纸,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lsjz.jzjn.mohurd.gov.cn)进行,基本流程:申报单位登录系统(首次登录需注册)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各项信息并提交→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评审→自动生成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审查结论合格项目,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住建局印发公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授予标识证书。
第四章 标识项目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该项目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
(三)发生三次(含)以上不按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上报绿色建筑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此件为主动公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3-12/02/content_424f8e6864614c61983c29459d25940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