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建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 〔2016〕16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法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应当在中介门店予以公示。
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
(三)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和举报电话,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收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收取佣金及代办服务费用,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违规收取除佣金及代办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相关费用。
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了解和使用,并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内容混签。
(三)严格落实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者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已完成经纪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清理、封存个人信息。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六、加强行业自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二)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并纳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七、强化行业监督检查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业务随机联合抽查,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巴中市住建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原文地址:https://zfcxjsj.cnbz.gov.cn/xwdt/tzgg/23109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