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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建建 行罚决字[2024]第 01 号

2025-01-11 11:11:18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建建行罚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_云南金晟建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地 址:西双版纳度假区管委会曼贺蚌新村44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29220957Q

经查,云南金晟建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由陈馨负责,该公司在对景洪市辖区范围内“曼时光”建设项目实施检测活动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在检测仪器上无记录,检测数据无法溯源,属于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单位处罚金额的5%的额度来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在现场提取的以下几份检测报告均在检测仪器上无记录,“JSJHBG2024Z5.1-0049”“JSJHBG2024Z5.1-0052”“JSJHBG2024Z5.1-0053”“JSJHBG2024Z5.1-0054”“JSJHBG2024Z5.1-0055”

当事人辩称: 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 云南金晟建设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事实存在,证据清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构成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 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45条 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馨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国家金库西双版纳州中心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行政机关地址:景洪市园林巷9号

联系电话:0691—2122015

 

原文地址:https://www.xsbn.gov.cn/zjj/55507.news.detail.dhtml?news_id=293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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