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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1-01 14:50:48

株建发〔2024〕3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3〕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2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城区”),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执业条件,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会成员情况。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土地、房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设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30名以内委员。

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估价领域的调查研究,及时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参考;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征收项目预评估初步报告的论证服务;受理房屋征收当事人申请,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专家鉴定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联络专班,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和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从业备案证明或者人员资格证书;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未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发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组织评估。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依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对备选库进行更新,向社会公布,供被征收人参考。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株洲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申请表》(见附件);

(二)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等。

第九条 征收范围调查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项目信息,接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备选库中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未在备选库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应当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纳入备选库。

候选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备选库中邀请;仍达不到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取、补足。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协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商过程应当公开,协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以投票方式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含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可以选定两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两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工作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家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就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充分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作为委托人,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区房屋征收部门签署的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前期调查、实地查勘工作,调查征收范围房屋状况,采集、制作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房屋调查完成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具征收项目预评估报告,报专家委员会论证。

按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修改后的项目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项目整体预算的依据,但不得替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预评估的价值时点,一般为房屋调查公告之日。调查公告一年后未实施征收的,预评估的价值时点应当根据重新启动征收的时点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分户调查,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评估初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及时提供咨询、解释答疑、收集建议和意见,回复相关异议。存在错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调查无法进入被征收房屋室内查勘、核实相关资料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在查勘记录中予以记载,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原评估房屋价值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分别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由被征收人或者当事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两名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签名和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名,并载明拒收事由、日期。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鉴定事项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均不少于1名。选取专家应当留存相关记录资料。

已参加房屋征收预评估专家论证的专家,不重复参加同一项目的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和评估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并按委托合同约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结果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株洲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申请表

株洲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申请表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zjj.zhuzhou.gov.cn//c13827/20241227/i2297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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