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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10-31 09:44:24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商业银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量房买卖交易双方:

《漳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2022年8月10日

漳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2008〕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漳州市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下同)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通过继承、析产、赠与、以房屋价值出资入股、拍卖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取得存量房所有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税费以外的购房资金。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漳州市住建局签订《漳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由其公布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通过漳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与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按约定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漳州市住建局是漳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合作协议》对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管银行根据本办法、《合作协议》及《监管协议》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漳州市中心城区且有固定合法经营网点(取得金融许可证)。

(二)能够向符合条件的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交易双方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能够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作为监管专用账户并对该账户安全负相应责任。

(四)银行系统应满足与监管系统对接所需的网络技术条件,实现安全有效对接。

(五)与漳州市住建局签订《合作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独立于监管银行、监管专用账户主体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专款专用,不得提现和挪用。

监管专用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按同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按《监管协议》约定随同监管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协商确认是否进行资金监管。

交易双方选择进行资金监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缴纳首期购房款前通过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交易双方明确选择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七条 交易双方选择进行资金监管的,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买方需按揭贷款的,应选择按揭贷款银行作为监管银行。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购房资金原则上应进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交易双方明确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事项,引导交易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交易双方自主达成房屋交易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在签订初

始合同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贷款预审批(含买卖双方贷款需求)。预审批通过后在监管系统签订《监管协议》,经监管银行审核确认后生成监管协议编号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账户。交易双方自主成交的,可在贷款预审批通过后,到监管银行办理资金监管。

交易双方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选择自有购房资金的拨付方式,即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簿完成后申请拨付或自动拨付。如交易双方需要申请贷款的,资金拨付依据各自与监管银行签订的协议方式付款。

(二)买方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三)监管银行确认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回传至漳州市建设信息系统,同时为有需求的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买方可通过监管系统获取监管资金到账证明。

(四)买方需向监管银行申请贷款的,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合同等材料。监管银行经审查同意后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贷款审批通知书》,交易双方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贷款审批结果。

(五)交易双方需向监管银行申请金融服务支持完成交易的,监管银行应与买方按揭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同步审批。资金不足以偿清卖方原贷款的,卖方应补足并缴入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审批结果应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告知交易双方,并回传至漳州市建设信息系统。

监管银行与卖方、原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将专项偿还款足额拨付给原贷款银行。原贷款银行应在收款当日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抵押注销手续。

(六)交易双方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七)监管银行在监管资金满足拨付条件的t+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买卖双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双方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将监管资金及利息退还买方:

(一) 网签之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的,应及时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监管协议。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后、登簿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先撤销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并申请注销房产网签备案,共同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 因法定情形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由买方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解除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四)买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申请解除事项书面告知卖方。卖方在收到监管银行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可直接进行监管资金划转。卖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每日进行账目核算,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管资金明细对账单通过监管系统报送漳州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监管银行不介入交易纠纷。监管银行不承担《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交易资金监管责任,为交易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划转监管资金。若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及《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市住建局可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停止与监管银行合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诱导、唆使交易双方放弃存量房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00304115020000&siteId=530418345107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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