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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建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2025-09-15

2025-09-17 09:07:53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备注

类别

事项

1

房地产市场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开发经营管理中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第四条。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

3.检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6.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

7.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行为;

8.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销售商品房等的行为;

9.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为;

10.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证书的行为。

11.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白蚁防治单位、企业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第三条。

1.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为;2.检查是否存在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在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进行灭治的行为;3.检查是否存在未符合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为;

4.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经营管理、人员和估价报告质量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提供有关代办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对委托人义务的行为;

2.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

5.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 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为;

2.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3. 检查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4. 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5. 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经营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 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

2. 检查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

3.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4.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房屋禁止出租行为的行为;

5.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行为;

7.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行为;

8.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行为;

9.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是否存在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的行为;

10.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11.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行为;

12.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13.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的行为;

14. 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行为;

15. 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6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有无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

1.检查设计、审图企业是否执行建筑节能相关国家、地方标准。

2.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图纸制定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并执行。

3.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4.检查进场保温材料、幕墙门窗、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是否送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与图纸要求。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建筑节能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7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9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桂建科字〔2005〕3号)第六条、第八条。

1.检查设计企业在设计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2.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8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第四条。

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违规使用粘土砖

2.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明确标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3.是否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是否违规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或违规生产粘土砖

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配备有效期内的新型墙材材料认定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标识和出厂合格证

5.新型墙材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

1. 项目登记时核查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2. 招标公告发布渠道、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 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参数有无倾向性、限制性,评标办法、价格权重设置是否合理。

4. 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量身定做。

5. 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时限、媒介是否合规。

6.中标结果的确定是否合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是否准确。

10

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管理情况及成果文件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1.执业行为合规性检查。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责任条款;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或违规收费。

2.执业质量与成果文件检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等文件是否符合自治区及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数据造假、高估冒算或故意压低造价等行为;成果文件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档案保存是否完整。

3.企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配备要求;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注册人员是否实际在岗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4.信用与信息化管理检查,是否按要求在监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业绩及信用信息。

11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

1.执业资格及注册管理。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注册单位与实际执业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内容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2.执业行为合规性。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行为。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有关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4.建设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三条。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6.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是否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8.企业是否按国家、自治区以及建设施工行业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9.企业是否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内资质承揽工程;

10.是否存在超资质承揽工程问题

1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13.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5.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6.是否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7.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8.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第(五)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第四条。

1.对于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了工程监理。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是否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期限是否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6.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7.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14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有关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 年建设部令第154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否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其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依法申请延续;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15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报备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延期开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3.中止施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16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检测情况、检测条件的相关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2.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3.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4.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5.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管理情况。

6.检测人员的能力符合情况。

17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的监督情况、施工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从事项目管理的建造师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注册建造师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使用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18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对项目建立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

1.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19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

1.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 起重机械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2. 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有违章操作的行为。

4. 是否经常性和定期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2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1. 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否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否进行资源化处理。

3. 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4.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是否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是否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22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

对贺州市城区在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质量监督的检查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1、核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核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灭火救援设施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现场平面布置图设置。

23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2.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1〕10号)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1、核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核查勘察现场工作中是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现场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勘察企业是否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核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对应的注册执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受检企业遵守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4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

1.检查受检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等级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行。

2.检查设计、审图企业是否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国家、地方标准。

3.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图纸制定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并执行。

4.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违反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绿色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核查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是否已经过组织论证;项目抗震专项论证技术资料、论证内容、论证意见、论证结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论证意见。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2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第十九条。

1.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3.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4.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5.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6.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7.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8.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9.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7

物业专项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三届第33号公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1.是否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2.是否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4.是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5.是否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

6.是否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7.是否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8.是否将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

9.是否公示水、电等公共能耗情况;

10.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11.是否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2.是否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等支持;

13.是否建立、保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档案和资料;

14.是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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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在建工程项目

对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检查内容主要为:房建市政项目落实“一金七制”情况,“桂建通”实名制平台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是否向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实行实名制考勤制;是否落实全过程结算;是否实行总包代发制度;是否与进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是否在工地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定期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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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企业承揽的在建工地是否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框架梁、柱、剪力墙等关键节点、构件是否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 混凝土试块是否留置唯一性标志,是否按要求送检;是否按时上传检测报告。

4. 是否按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

 

原文地址:http://zjj.gxhz.gov.cn/zwgk/fdzdgknr/fzzfjs/zfgs/t25966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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