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建局《关于实行成交一套缴纳一套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2025-06-02 18:04:20
尊敬的李云代表:
您在钦州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行成交一套缴纳一套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第5号)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转我局办理。对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施行。
二、我市于2025年1月份出台《钦州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该份文件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销售手续时,阶段性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6日
(联系人:褚宁;联系电话:2862056)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211378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