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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2025年第一批)

2025-05-12 22:44:35

案例一: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3日,宜宾市三江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三江新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三江新区恒源路中段道路被建筑渣土污染,经查,系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承运某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泄漏遗撒所致,道路污染超过50米,未进行及时冲洗整改。三江新区住建局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记录,收集了现场照片、向涉案车辆驾驶员了解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三江新区住建局向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冲洗污染路面,该公司及时按要求冲洗路面,恢复被污染道路原状。

【处理结果】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771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宜宾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泄漏遗撒会污染城市道路及空气质量,影响市容市貌,‌还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该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促使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建筑垃圾遗撒的危害性,做到运输车辆上路按规定密闭运输、保持车身整洁,确保不发生遗撒、泄漏等情形造成环境污染。

【相关法律条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案例二:宜宾某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0日,叙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长沙村五组六号有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发现该地点是宜宾某有限公司租用的场地,经过走访调查和对比该公司出入门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该公司以每车80元的价格,从2024年12月15日到2025年1月10日之间,在未办理相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5车约500吨。

【处理结果】宜宾某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责令宜宾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含有多种有害物质,会对土壤、水源等造成污染,影响生态环境。该案通过对宜宾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起到法律威慑作用;同时教育警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对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宜宾市南溪区某美蛙鱼头火锅店违规处理餐厨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7日,宜宾市南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紫云街开展餐饮油烟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宜宾市南溪区某美蛙鱼头火锅店在日常经营期间将厨余垃圾用油水分离器过滤后,将部分油脂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司收运处理,其余油脂交由未备案的人(公司)处理,油渣也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理结果】宜宾市南溪区某美蛙鱼头火锅店违规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宜宾市南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宜宾市南溪区某美蛙鱼头火锅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20元的行政处罚。

【典例意义】违规处理餐厨垃圾,如将其非法收集运输用于提炼“地沟油”回流餐桌,或未经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饲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通过对某美蛙鱼头火锅店的行政处罚,对其他餐饮企业起到了较强的威慑作用,让公众认识到违规处理餐厨垃圾的危害,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避免了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餐桌的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地址:http://jsj.yibin.gov.cn/tzgg/202504/t20250429_2115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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