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消息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行政处罚权,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制度、流程、规范作出了要求,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基本条件、协管人员的执法辅助事务的范围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列举的4项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要求。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8.18 骆万丽 许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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