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基建通律所接到这样一个案子:2016年承包人Z公司中标了一项隧道工程,按惯例把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小A,工程竣工交付了,小A一算账亏了6000万,无奈之下将Z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怎么回事?
但Z公司的负责人信誓旦旦的说:“工期紧、任务重,先施工,反正是朋友推荐的,不会亏待你,以后的工程也会让你继续做”。
情真意切的请求,春风雨露般的言语,抱着对继续合作“钱途”无限的期待,我最终被说服,进场开干!
我的团队施工一段时间后,由于垫资,资金出现困难,向Z公司要钱。Z公司回复我,如果要钱必须按限价签定合同,这样付款流程才能走下来,价格的事可以继续商谈并向上级请示。
我只好跟Z公司签了《限价施工合同》,同时也打了《增加价格报告》,但Z公司只是签收了。
工程在进展,协商也在继续,但一直没有进展,直到工程竣工交付。
对账后,我发现Z公司出具的《最终结算报告》比实际工程价格足足少了6000万元,我向Z公司提出异议,提交了《不认可结算报告的声明》,但Z公司此时态度非常强硬:要么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马上给钱,要么就不给钱。
当年的春节,是我最煎熬、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
在面临资金链即将断裂、重重压力的情况下,我被迫签订了《最终结算协议书》。但我没想到,就是这一纸协议,断送了我赢得官司的机会!
2018年8月,我将Z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方面认为我签了最终协议,就等同于认可Z公司合同上的工程款。
2019年8月,一审判决下来:Z公司给付拖欠A公司1万元工程款,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我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交了好几十万的律师费、诉讼费,最终6000万元只拿到1万,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我不甘心,决心上诉!
但这种情况二审有翻案的可能性吗?我求助了好几个律师,得到的都是摇头。
我再也经不起折腾了。希望基建通律所能帮帮我。
是非不啰嗦,付款按合约
这就是我们常见的工程纠纷典型案例。工程价格本来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各说不一,最终只有按合同办事。至于你在做工程中亏损了,这可能是事实,但白纸黑字,愿做服输,赖不得别人。小A向法院诉讼,不仅6000万要不回,还要亏损60万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要格外小心——“合同坑”。
那么像小A这种情况,能否反败为胜?基建通律所认为是有翻案的可能性的。
法律规定,分包人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视为无效。
面对工程纠纷中的类似“合同坑”,如何排“坑”?基建通律所来支招:
1、通常的法律观点
A公司虽然此前有《增加价格报告》、《不认可结算协议声明》,但这是都是单方意见,对方未认可,而且《最终结算协议》签订在后,可以否定或推翻以前的协议,因此法律上《最终结算协议》这种重磅的证据,一般可直接判决A公司败诉。
2、“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3、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
有了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A公司就要收集工程造价严重偏离实际施工价格的证据,春节前被工人围堵、谩骂,被劳动监察大队、清欠办、公安局传唤的证据,收集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证据,撤销合同。
4、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再进场
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再进场,或者有纠纷后坚决不签不平等合同!(划重点)。
此外:今年5月1日《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执行,实际施工人挪用工人工资的做法行不通了,工人聚集讨要工程款的情况基本消失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让非法讨债行为杜绝。所以请大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