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21〕1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改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共包括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和绿色建筑等7项创建行动,其中,绿色社区和绿色建筑等2项创建行动由住建部牵头。2020年7月22日,住建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明确了创建目标、创建内容、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7月31日,住建部召开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拟制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创建内容,细化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创建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我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进行了部署。

(一)关于工作目标。《实施方案》以城市社区为创建对象。明确2021年12月底,各地选取1-2个试点社区,启动绿色社区创建行动;2022年6月底,各地选取30%以上的城市社区开展创建行动;到2022年,各地60%以上的城市社区开展创建行动,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

(二)关于创建内容。《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机制、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营造社区宜居环境、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培育社区绿色文化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实施步骤。《实施方案》明确从今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绿色社区创建目标。第一阶段为示范推广阶段,从2021年6月至12月,指导各地动员部署、制定方案、选取1-2个试点社区,启动创建工作;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从2022年1月至6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阶段评估,确保至少30%的城市社区开展创建行动;第三阶段为巩固完成阶段,从2022年7月至12月,指导各地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成果经验,持续统筹推进,确保60%以上的城市社区开展创建行动,达到创建要求,基本实现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四)关于保障措施。《实施方案》主要是在省级指导推动、地方组织实施、统筹政策支持、强化技术支撑、抓好示范引领、加强宣传动员、强化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是落实绿色社区创建行动的责任主体,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于9月30日报送至省住建厅,并及时报送月度进展和年度工作情况,确保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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