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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建局(来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2021.10.12(第二版)

2025-03-11 09:06:37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分类权责清单责任清单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办理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

1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准予审批的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6.同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在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条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许可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14046

4行政许可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14044

5行政许可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14047

6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14014

7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14001

8行政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办事人员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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