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厅关于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山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83DP3D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13号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鲁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向我机关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存在以下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 2022年7月8日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所使用的“笋岗中心润弘大厦 T1 楼内装修工程项目”和“珠海恒大天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三标段”2项业绩非你单位工程业绩。
2.你单位于 2022年11月14日申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所使用的“万光山海城B区御山海建筑防水工程”业绩非你单位工程业绩。
3.你单位于2023年9月14日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所使用的“郑州市晨隆玻璃有限公司 C-1#厂房消防工程”和“郑州东升玻璃有限公司 B3#厂房消防工程”2项业绩非你单位工程业绩。
以上业绩造假行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证实,并提供了书面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3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申请听证,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否定你单位提交虚假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事实,且你单位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撤销你单位违法取得的资质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失。因此,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481项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
1.撤销你单位违法取得的以下3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237220846。
2.给予你单位警告,自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等2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3. 鉴于你单位申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2/10/art_242706_10344831.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