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了招标代理资质等一系列资质资格,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激增,代理服务不规范,从业人员随意流动、随意挂靠,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对市场营商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办法》的起草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客观要求,也是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自律。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标准》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1条内容以及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1.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八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3.第九条规范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4.第十五、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第十八条实行招标代理在线服务模式。进入评标区域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为本项目组成员。
6.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考核均采用记分制,根据不良行为等级,由相关考核主体分别按照《招标代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表》《招标代理轻微不良行为记录表》记分。
7.第二十五条明确考核记分周期,考核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山东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8.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扣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约谈法人、项目负责人等处理措施。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29.822/doc_676bb4a02a429136114b47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