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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5-09-26 08:29:56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国防动员办、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交警总队、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消防局、市民防办、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交警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气象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 号),初步建立起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规则,为探索“一站式验收”奠定了制度基础。《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审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规范市场主体、优化验收流程、缩短验收时间也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市府办公厅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起,国家法律修订,明确建设管理部门承接由消防部门负责的消防验收职能。近两年市场主体对于分期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新需求,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实践。当前,亟需制定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层面继续夯实审批改革成果,同时进一步加强规范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不再单独划分小型项目的类别,统一实施综合竣工验收。

三、重要举措

1、明确专业验收事项

明确综合竣工验收具体包括规划资源验收(含城建档案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预防性卫生审查、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配套绿化验收、环卫验收、配建停车场(库)验收、出入口验收、防雷装置验收、配建公交首末站验收等专业验收事项。

2、办理时限

为更好衔接规划资源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规定,将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原办理时限从15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在线受理3个工作日,现场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15个工作日,出具结果通知书2个工作日。

3、整改复验

为帮助建设单位尽快完成验收尽早投入使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了整改复验的计时规则,并取消了只允许一次整改复验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复验申请受理后,重新计算现场验收时间。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4、附条件通过

细化了“附条件通过”的办理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在收到“退回整改”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附条件通过”,并提供限期整改承诺书,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整改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附条件通过”的验收意见。规定对“附条件通过”承诺不兑现的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将采取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的惩戒。

5、分期验收

明确纳入市、区重大工程(含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的商业、办公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可以实施分期验收;明确规划资源验收和消防验收为必选事项,其余为可选事项;分期验收流程和时限参考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凭分期验收结论单进行装修或者提前使用。

四、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综合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后,由一家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建设、水务、绿化市容、国防动员部门)牵头统一受理申请,组织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规划资源、建设、卫生健康、国防动员、绿化市容、交通、气象、交警等)根据职责分工一并实施现场验收,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并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出具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的工作流程。综合竣工验收遵循“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发证、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实现“一站式验收”的工作目标。

五、新旧政策差异

重新制定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继续立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和任务部署,力求进一步突破难点、解决堵点,新旧对比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延续和巩固良好实践。综合竣工验收的实施范围、职责分工均保持不变,延续经实践检验市场主体切实所需的“现场查看服务”“附条件通过”“整改复验”等做法,通过增加“定义”和“工作原则”的条款,进一步统一各专业验收部门对综合竣工验收的理解,明晰各专业验收部门的职责定位;二是优化和完善验收流程。结合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专业验收事项,重点强调依托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办理,进一步优化申请、受理、补正、现场验收、出具意见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优化“整改复验”计时规则,完善“附条件通过”的闭环管理,明确以“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取代原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三是新增分期验收。结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充分吸收各区在分期验收工作中的探索成果,此次修订从全市层面统一了分期验收的范围、原则、要求和流程,新创设“分期验收结论单”,并明确其效力。

 

原文地址:https://zjw.sh.gov.cn/zcjd/20250925/76c93a3b7c154cf8946d8ef7dd019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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