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细化各部门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
(二)《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住保防控〔2022〕1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
(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总则,项目建设及项目申请,项目运营,申请、准入和配租,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个部分。核心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申请。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新建类项目一般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改建类项目一般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依据:《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住保防控〔202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
(二)项目运营。运营方式可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执行。新建类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如享受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改建(改造)类和纳入管理类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6年,如享受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运营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中止租赁合同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牵头负责追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并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
(三)申请、准入和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运营单位和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应当为三个月至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出。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
(四)监督管理。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购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
禁止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等建设和运营违规行为;禁止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违规行为。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2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梁妙霞;联系电话:2822315
解读: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zjj.fcgs.gov.cn/zfxxgk/fdzdgknr/zcjd/t234054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