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出台了本指导意见。
二、编制目的
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公平开放市场环境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创新发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全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工商业用户燃气设施工程、燃气场站工程、其他燃气专项工程。
四、解读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适用于沈阳市全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工商业用户燃气设施工程、燃气场站工程、其他燃气专项工程。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第一”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符合沈阳市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第三部分:燃气工程设计服务标准。明确了参与我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单位,资质等级要符合相关项目规模和性质要求。具备(不低于)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相应等级设计等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燃气设计服务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
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及燃气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及价格监管。
二是燃气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需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确保设计文件满足安全技术规范。
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设计单位,对接做好需求事宜办理。
四是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设计档案的归集管理。
五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开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文件链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图解
原文地址:http://jw.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zcjdd/zcjd/202507/t20250725_4881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