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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06-20 16:21:35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4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4〕53号),将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纳入重点事项清单,由各地住建部门牵头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评价工作指南对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保障服务提出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为此,为规范本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一)充分发挥省级层面的指导作用。《导则》从省级层面细化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内容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为各市县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二)促进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导则》立足于补足短板、完善管理,进一步统一规范住房保障领域基本要素和工作流程,促进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导则》内容共6章。第一章为总则,阐明《导则》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术语,对公租房保障涉及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定义。第三章为基本规定,对公租房保障工作基本要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准入管理,对做好公租房准入条件设置、完善审批流程提出工作指引。第五章是配给管理,对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提出工作指引。第六章是配后管理,对做好公租房入住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维修与日常巡查检查、退出管理等提出工作指引。

四、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实施。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框定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针对目前全省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导则》参照海南省民政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印发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明确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一般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作出规定。

(二)规范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设置。《导则》根据国家和我省公租房有关管理规定,对应该设定的准入条件提出规范要求,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如何设定准入条件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1.对申请对象准入条件要素的设定:各地应当对申请对象的居住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设定条件,可以对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设定条件。

2.对申请对象住房状况条件的设定:申请对象应在当地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自用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市县可以就申请对象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设置补充要求;市县具体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时,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13平方米(注:原廉租房保障标准为13平米)。

3.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条件的设定:申请对象收入状况应符合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有关要求。具体确定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时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区别设定,可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条件的设定:此前因非低收入群体的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手段不足,部分市县未设置这方面条件,仅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还有部分市县虽然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设定条件,但设定依据并不统一。为此,《导则》提出按照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普通商品房均价的总额确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线,而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由市县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确定,最低不应低于13平方米。

(三)规范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认定。结合同步起草的《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导则》对如何审核公租房保障资格,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一是对申请对象住房状况开展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在当地有无住房、住房套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及申请人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等情况。二是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审核认定。三是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的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货币财产情况、房产地产情况、开办企业情况、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

六、关键词解释

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七、惠民利民举措

《导则》侧重于在公租房保障基本框架制度建设方面发挥省级层面政策统筹指导作用,并在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方面赋予市县政府相应的弹性操作空间,为各市县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提供指引参考和政策支撑。同时进一步统一规范住房保障领域基本要素和工作流程,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实施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促进我省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

 

原文地址:http://zjt.hainan.gov.cn/szjt/zxjd/202506/f138bf4886fa494cb175376f46f455c2.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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