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决策部署,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 试行 ) 》 , 助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该 文件 已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支持作用, 持续维护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 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 制定了 《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
一、 出台 背景
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有效措施,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 制度 ,对 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保障 企业和 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为此,我省在试行的基础上,认真收集社会各方意见,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进行深入交流,借鉴吸收有关建议,制定了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下半年,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题调研,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汇总分析。2024年10月份,召集多家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 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就如何发挥制度作用,助力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形成初稿。 2024年12月份,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意见进行完善。今年1月份征求省有关 部门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对接协商,达成一致 。
三、主要内容
《办法》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实施程序、索赔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等部分。
(一)总则中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目标、定义、担保和实施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 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基本要求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方式、合同约定、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替代方式、补充顺延、担保合同、担保主体、主体要求、担保费用。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工程结算款付清之后 60日。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对 1亿元以上部分规定了原则上不少于3%的要求。发生索赔、工程延期、变更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要求 延续 或调整 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部分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该项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实施程序细化了提供时间、平台登记、确认收款、平台预警、解除担保节点。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 10%的,可延期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 30日。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 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后可解除担保。平台对未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的进行预警,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要求平台将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向担保人共享。
( 四 ) 索赔程序 设置了 发起索赔、工资索赔、信息留存、争议解决 方式。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费用的,承包单位可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索赔函 5个工作日内赔付。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 五 ) 监督管理 对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保证人 违法违规设定了处罚条款。 对建设单位,主要从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擅自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进行了约束。对承包单位,主要从套取担保资金、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避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对保证人,主要从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擅自撤销或解除担保、不当拒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和附件规定了文件有效期,提供了有关保单保函样本。 规定了有效期,提供了银行工程支付保函(范本)、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 /凭证(范本)、资金共管协议(范本)等3个范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4/25/art_121752_10345942.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