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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3-25 15:57:35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 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提出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并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保障对象和标准、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2024 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将保障性住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城市和县城,对切实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做了详细的要求,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纳入县城保障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 部署,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准入、配售、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钦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钦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分总则、政策支持、建设管理、收购管理、价格管理、准入管理、配售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十个章节,共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准入、配售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及保障范围。

(二)政策支持。明确用地供给、配套设施、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

(三)建设管理。一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发展计划制定主体和要求。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面积标准等要求。

(四)收购管理。一是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选定或成立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上限参考。重置价格按土地划拨成本加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

(五)价格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测算原则,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价格。

(六)准入管理。一是准入条件。结合我市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明确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6项申请条件。二是审核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家庭提出准购资格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公示。确认获得资格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轮候库管理。

(七)配售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制度,即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

(八)运营管理。一是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二是回购管理,规定依申请回购和依职权回购两种情形。两种情形的回购价格均按原购房价格从《钦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的30%。申购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九)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包括违反选房、签订合同等要求的法律责任及存在依职权回购情形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调整、部分名词的解释及施行时间。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jjd/t19743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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