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宜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是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省也相继配套出台了《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明确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实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调查摸底,截至目前,全市已公布189栋历史建筑和840栋传统建筑,其中部分建筑因年久失修亟需开展修缮工作。另外,各地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大部分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监管和验收,容易发生保护性破坏。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
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72号)
三、目标任务
规范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压实各级各方保护责任,落实修缮审批、监管、验收制度,防止发生保护性保护。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对修缮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对修缮原则、各级各方责任、修缮主体、资金补助等进行了明确,对修缮管理、资料存档、消防保障等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各级各方责任。一是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职责。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二是相关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安排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文广旅、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三是村(居)民委会和个人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修缮工作;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修缮。
(二)明确修缮主体。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产权复杂,保护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保护责任人作为修缮主体,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政府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的方式,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进行修缮。
(三)明确修缮要求。一是建立修缮项目库。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梳理建立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项目库,对濒危亟需抢救性保护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应优先列入项目库。二是制定修缮计划。各地每年开展一次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状况评估,并于当年4月底前制定县级年度修缮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修缮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市级住建部门。三是规范修缮行为。将修缮行为分为日常维护、整修保护和抢救性保护三类,落实修缮审批、监管、验收制度,将消防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四)明确补助资金。对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市级财政仅对中心城区(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市级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5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特殊情况除外。县级补助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执行或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五、修缮程序
历史建筑属于整修保护类型的,应编制设计方案,并报当地住建部门审查。当地住建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修缮,做好工程记录,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巡查。各地住建部门加强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整修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完工后需办理竣工验收的,由保护责任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并报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留存。
六、适用范围
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后不再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施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gfxwj/202503/b9aa678c74914983b3916a33568571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