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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5-02-21 08:07:16

2024年11月29日,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宁建规〔2024〕19号),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构建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等人群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宁德市区蕉南、蕉北街道,金涵乡、城南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受理、资格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申报对象

(一)取得宁德市区居民户籍满1年的城镇户籍家庭。(二)非宁德市区户籍、但在市区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年新就业无房职工。(三)非宁德市区户籍、但在市区务工且在市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5年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未婚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新就业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放宽至25周岁。

四、申报条件

(一)住房方面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宁德市区自有居住型房屋(含杂物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自有居住型房屋(含杂物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平方米的或拥有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应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未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购房)补贴,未租住、未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租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取得备案证、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下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或无租赁发票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二)收入和资产方面

1.Ⅰ类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宁德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

2.Ⅱ类家庭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宁德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

五、申报流程

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的全过程线上运行,申请人在“公租房”APPS或“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各社区、街道负责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和初审;住建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部门负责租赁补贴工作并联审核;两区住建部门汇总多部门审核意见,完成结果认定、公示和发放工作。

六、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元/㎡)×(标准补贴面积-自有住宅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

(三)补贴系数:

属于Ⅰ类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0;

属于Ⅱ类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

七、不得申报情形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市场房源。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租赁补贴:

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

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

3.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所租赁房屋未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

5.所租赁房屋无法出具税务部门租赁发票的;

6.已享受本单位住房补贴的;

7.已享受宁德市人才住房补助的;

8.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年度审核

(一)补贴合同期限不超过规定的实物配租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其市场房屋租赁期限,租赁补贴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年审制,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变动后30日内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补充提供佐证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自审查结束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九、违规领取得情形

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骗取租赁补贴情形处理:

(一)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二)不同家庭利用相同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各自申请租赁补贴的。

(三)借住家庭成员或亲属房屋办理虚假租赁手续申请租赁补贴的。

(四)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主动申报的。

(五)不再具有保障资格的。

(六)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八)已购买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已租住、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已领取(人才)住房(购房)补贴。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2412/t20241206_1998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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