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精神,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城镇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崇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等内容。
三、相关条款说明
(一)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及面积标准
一是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并具体罗列了三种筹集方式的主要形式。
二是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为主。因我市之前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保障办法规定了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至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间出租或改造成小户型。
(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和退出管理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市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办法第八条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不设户籍门槛。
二是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
三是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罗列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所需材料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2.受理审核。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租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是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承租人违反九条规定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及租金标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并明确了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或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四)规定了保租房运营管理及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办法第十六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文件要求,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年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由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如有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需要,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二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相关运营要求。
三是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相关监督职责。
(五)明确了我市“人才公寓”管理方式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保障性属于本市人才公寓的,按照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chongzuo.gov.cn/jcxxgk_1/zcjd/zcjd_wzjd/t194343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