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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港航管理局执法船艇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执法船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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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20 11: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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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港航管理局执法船艇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执法船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执法船艇使用管理,提高船艇使用效率和设备完好率,保障水上工作用艇需要和用艇安全,根据《浙江省港航系统公务船艇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建立执法船艇管理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局派出机构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财务审计、船舶检验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局执法船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局办公室是全局执法船艇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局执法船艇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船艇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船艇保险和供油、维修定点招标等工作,负责船艇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局派出机构是局执法船艇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船艇的管、用、养、修等工作。

  局财务审计、船舶检验、组织人事和科技信息等部门分别按部门职责做好船艇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船艇使用

  (一)执法船艇使用坚持保障公务、保障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的原则,落实船艇使用者责任,提高使用效率。

  执法船艇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执法船艇使用实行计划内管理和计划外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计划内管理

  (1)日常巡航管理。执法船艇使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使用计划,并填写《船艇使用计划表》(附件1),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安排出艇。

  (2)日常训练管理。船艇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艇日常训练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计划外管理

  临时用艇审批管理。需要临时用艇的,其中沿海及内河20米以上执法船艇由使用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公务用艇申请单》(附件2),经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安排出艇;其它内河执法船艇由使用部门提前填报《公务用艇申请单》,交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安排出艇。

  未列入船艇使用计划和未经审批,不得出艇(搜救、抢险及其它紧急任务除外)。

  第四条 维修保养

  (一)船艇维修保养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日常保养与停航检修结合,保持船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

  (二)船艇维修分为年度保养、定期检修、日常小修和应急抢修。年度保养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实施完成。定期检修委托设备原厂商检修,或通过洽谈方式委托专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修。日常小修原则上由船艇日常管理部门组织船员自修。应急抢修由业务分管领导视情处置。

  (三)船艇维修由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填写《船艇修理项目审批单》(附件3)报经船检处审核后牵头组织实施,其中重大修理项目(10万元及以上)还需报局执法船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船艇维修作为项目管理按照局财务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船艇维修原则上安排到定点维修机构。定点维修机构由局办公室每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五)船艇维修的流程和具体要求,由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后勤保障和物资供给

  (一)船艇原则上由定点的供油单位加油,定点供油单位由局办公室每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船艇保险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保险单位由局办公室每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船艇应建立船艇配件及物料供应制度。船艇配件及物料实行按月申购,填写《船舶配件及物料申购单》(附件4),经船长确认、船艇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各船艇应指定专人对配件及物料进行管理,每月进行盘点。

  (四)船艇配件应当在定点船用物资供应单位中确定。局办公室每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船用物资供应单位。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船艇实行船长安全负责制。船长应组织制定和完善船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艇内部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船艇安全管理。

  (二)局办公室和船艇日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艇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委托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船艇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船艇日常安全管理,船艇使用部门负责船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法船艇发生机损海损事故,使用部门和船长应立即上报日常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因部门人员自身和船员过失而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追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台帐、资料和统计

  (一)执法船艇必须持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航行所必备的相关文书,并按规定配备专职船员(驾驶和轮机)。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持证上岗。船艇日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并负责船艇的检验、登记及有关证书的办理工作。应建立执法船艇档案管理制度,并安排人员负责档案管理,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二)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和船艇要加强对船艇技术资料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船艇的技术资料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船艇的技术资料包括:船舶资料簿、各种技术图纸和设备说明书,验船师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化验报告、检修及测量记录等。

  (三)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和船艇应建立健全各类台帐。船艇台帐主要包括:法定记录(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副机日志等)、安全台帐、教育培训台帐、制度台帐、检查台帐、报表报告等。船艇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巡航工作档案,妥善保存巡航过程中收集的各种声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船艇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严格登记船艇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建立健全燃、润油添加记录和消耗统计台帐,认真填报相关月度报表,准确统计消耗和结存数量。

  第八条 船艇日常管理部门应建立执法船艇监督检查制度,每月对执法船艇日常管理与维护情况做一次例行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艇容艇貌、舱室保洁、日常管理及维护、机械保养及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船艇使用计划表

  船名:制表日期:

序号

使用日期

启航时间

航线

任务

执行部门

登船人数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附件2

公务用艇申请单

船名:制表日期:

序号

使用日期

启航时间

航线

任务

执行部门

登船人数

分管局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附件3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船艇修理项目审批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船名

修理内容

(可附修理方案)

费用估算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局船检处意见

局船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注:重大修理项目(10万元及以上)需报局船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附件4

船舶备件/物料申请表

船名:日期:

序号

备件/物料名称

备、物件

型号/规格

单位

申请数量

船存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3

4

5

6

7

8

轮机长(大副)/日期

船长/日期

局管理者代表意见

局管理者代表/日期:

局相关

部门意见

签名/日期:

局领导

意见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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