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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市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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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20 0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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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市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拨款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所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克政办发〔2016〕17号)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主要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控制投资,节约政府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化事业等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使用单位(申报单位)负责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功能、布局等需求,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组织项目完工后的资产接收及产权登记工作。上述工作应由专人或专岗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和报批,组织工程招投标,对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同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七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环节的审批。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批复。技术审查可委托中介机构完成。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审批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市审计、国土、建设、安监、环保、水务、人防、消防、档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前期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利用PPP模式新建的项目,也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意见,按照“不断补充、定期更新、滚动推进”的原则,组织编制、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申报单位)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国家行业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提出建议,对运行维护费用进行测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需求一经批准,原则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内部评审与中介机构专家评估相结合的论证制度。

市发改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专家共同参加,评审通过后予以批复。

重点民生项目批复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征询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此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署的初步设计概算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批复;

(四)项目总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文本;

(五)规划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规定,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各阶段设计按照《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实施,超过该造价指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评审。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领域、项目意见,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审核、市委常委会(或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下达。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或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建设资金,并按月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报表。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市发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安监、环保、能评、消防、人防、水土保持、地震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好项目投资控制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变更签证、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应于竣工验收申请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持财政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函证》前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且完成合同验收和环保、消防、安监、审计、劳动、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项目使用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出具《资产移交通知书》,配合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等制度,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照其性质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简易变更。

(一)重大变更是指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单体分项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一般变更是指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三)简易变更是指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发生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发改部门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内审论证材料;

(三)投资不发生变化,但工程内容和标准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变化的工程量和造价以及相关设计图纸等。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技术性文件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确认,监理单位履行好监督职责。

因项目使用单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新的功能需求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审批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重大变更,由市发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般变更,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

简易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应组织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若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项目总平面、建筑外立面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原则上工程变更后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五条 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可向市发改部门申报调整概算,但调增部分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建设费用的基数。

第三十六条 初设概算调整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不做调整;超过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概算不得再次突破。

第七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制度。项目稽查可进行全面稽查,也可以进行单项或多项稽查。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招标投标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开工条件稽查、项目进度稽查、概算控制和使用稽查、工程简易变更稽查、竣工验收稽查等。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运营后,由市发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需求不准确、建设标准不明确以及其他主观方面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增加费用较多或超出概算额度较大的,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工程变更未批先建的,简易变更存在弄虚作假、规避审批权限等情形的;

(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入市诚信体系的失信记录,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

(一)勘察单位不尽职、不尽责,导致勘察成果未达到深度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造成投资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签证不实、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项目资金浪费的;

(四)工程咨询机构在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造价咨询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发现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除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外,还应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市规划部门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未按照可研批复的功能、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初步设计的,或设计编制深度达不到要求的,转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市发改部门在概算审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的计价依据和编制方法进行概算审查或存在缺漏项较多并影响概算质量的,转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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