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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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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16 08: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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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湖南省 “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十二五” 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定额补助的项目和已列入“十一五”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实施的项目。干线公路建设包括公路新建、 公路提质改造、 公路提质改善三类。 其中, 公路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 包括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建设标准; 公路提质改善是指对原公路进行路面状况改善, 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以下简称GBM) 工程等, 不进行全线拓宽、 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 市州负责、 定额补助、 保证质量、 确保安全。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负责项目除规划以外的有关前期准备和设立项目法人、 筹措建设资金、 征地拆迁等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制定技术指导意见、 筹措省补助资金、 统筹项目前期管理、 安排年度计划、 审批施工许可、 组织竣工验收、 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合适、成线成网、外连内畅”的原则进行编制,以充分发挥其路网整体效益。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厅审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条 列入《湖南省“十二五”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提质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 新建、 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 理念和“沿着老线行, 基本达标准, 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 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工作,实现干线公路“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并实施完善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GBM工程,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养护管理设施,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每50公里———100公里按专业化养护要求设置1个中心养护工区。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 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 摇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由省(含国家补助)实行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每季度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拨款计划, 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工程交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

(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 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四)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五) 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六) 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 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 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市州下年度补助资金:

(一) 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 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三) 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市州下年度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有关部门制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已实施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未完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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