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大小:10 KB 文档页数:纯文字 页

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09 17:43:49

0元

限时优惠价

立即下载
文档部分截图

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各方责任主体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克拉玛依市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对参与本市建筑市场活动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发布在信用管理平台,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园林绿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平台是指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以及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的综合性应用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资质资格信息。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在社会共享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以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主申报,信用主体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下列规定采集。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采集不良行为信息。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国家、自治区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内其他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记录及生效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在申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并记录在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在采集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信息采集单位完成审核并记录在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自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信用信息公示期。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更改,之前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一)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在信用管理平台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在公示期后提出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受理,信用主体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当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记录受理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存疑较大时,核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核查处理意见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与应用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平台对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个工作日10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时效性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长期有效;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第一年记取评价结果的100%,第二年记取评价结果50%,第三年记取评价结果的25%。

(三)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在信用管理平台长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查询信用档案时,查询人需提供与己利益相关的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发包单位,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衡量标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和审慎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信用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报信用信息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为不良行为信息,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3个月至6个月内双倍扣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记录、应当记录而不予记录或者超出记录范围予以记录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源均通过网络等公开合法渠道获取,该资料仅作为阅读交流使用,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其版权归作者或出版方所有,本站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任何法律责任和任何赔偿,在本站咨询或购买后默认同意此免责申明;
     法律责任:如版权方、出版方认为本站侵权,请立即通知本站删除,物品所标示的价格,是对本站搜集、整理、加工该资料以及本站所运营的费用支付的适当补偿,资料索取者(顾客)需尊重版权方的知识产权,切勿用于商业用途,信息;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