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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建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7-14 22:39:14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5〕175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5〕15号)等精神,现将2025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条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执行。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执行,但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四)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达到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的具体年度考核要求见附件6。

(三)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严格执行《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四)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市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根据市里要求,申报人员原则上需从2025年4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满3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申报过程中不得更换社保缴纳单位。

(五)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六)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无需另外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丽水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将《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信息审核登记表》(附件14)上传至评审系统申报材料附件信息内。

(七)市外职称证书要求。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按要求办理调入。

(八)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加大在山区海岛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具体赋分标准及名单见附件11。

(十)规范部分赋分项目内容。对评审评分表的工程业绩项进行优化调整,在现有“主持”和“参与”之间增设“技术骨干”赋分项。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参与是指执行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具体赋分标准见附件6。

(十一)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详见附件1,其他业绩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

(十二)面试答辩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不需再提交纸质论文代表作),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自评申报的;

2.转评的;

3.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4.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但又通过中级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

5.连续3年及以上申报的;

6.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情形。

(十三)严格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采用核对原件、比对扫描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验证方式,确保申报材料规范真实。如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验证人员(经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经办人员)责任。

2.各初评委要通过管理系统的业绩查询功能,对工程项目、标准等业绩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工程业绩核查承诺书》(附件13),防止出现业绩造假行为。

3.2024年度评审未通过又再次申报人员,须提供2024年度申报以来新增工程项目业绩证明。如无新增工程项目业绩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因个人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5.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假刊或在《中国建筑业年鉴》《基层建设》等套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且存在业绩造假行为的,对相关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于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一个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所在单位申报。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后,分别点击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我的业绩档案”菜单,完成有关内容填写和资料上传,经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3。

(三)主管部门及初评委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初评委需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25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职称层级

个人申报时间

单位审核报送时间

初评委上报(评审推荐)时间

高级工程师

6月30日-7月25日

截至8月7日

截至8月15日

初、中级工程师

7月25日-8月21日

截至9月3日

截至9月29日

各初评委办公室须在10月13日前报送纸质材料

请各申报对象和单位恪守时间表,勿将材料未齐者(以提供相应材料原件为准)纳入推荐上报范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因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报对象和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要求

评审费按浙财综字〔2007〕10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评审费280元/人,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评审费100元/人。

联系电话:2278213、2272415。

附件:

附件1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docx

附件2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docx

附件3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docx

附件4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新).docx

附件5 丽水市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新).doc

附件6申报材料报送要求.docx

附件7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doc

附件8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书.doc

附件9继续教育方式参考.doc

附件10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标志性业绩).doc

附件11山区海岛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量化赋分权重及名单.docx

附件12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汇总表.doc

附件13工程业绩核查承诺书.doc

附件14.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信息审核登记表.doc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9日

 

原文地址:http://jsj.lishui.gov.cn/art/2025/7/10/art_1229286672_5544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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