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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德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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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28 1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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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德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成片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按下列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应与施工招标方式一致: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招标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凡应该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不得办理施工招标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柳:构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查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向合格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八)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核发监理招标合格通知书: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规模、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深度及应达到的监理效果;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评标、决标办法;

(九)投标须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于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

(四)企业简历:

(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书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八)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条 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监理业绩、收费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当日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

(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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