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一切由偶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以及消防部队参与处置的其他灾害事故。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将适用本预案的火灾分为五级(以绿、蓝、黄、橙、红标识),将灾害事故分为四级(以绿、黄、橙、红标识)。
(1)火灾等级
Ⅰ一级火警(绿):报警时描述为火灾初起,火势较小,小摊档、小商户、单层民用建筑等火灾;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普通建筑火警;一般电器、带电设备和线路、单体汽车、菜棚、木柴、垃圾堆等火灾。
Ⅱ二级火警(蓝):报警时描述为火势较大且正在蔓延,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较小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和其他重要场所的一般性火灾;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性火灾;小型船舶、火车、变电站、车库的一般性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Ⅲ三级火警(黄):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和其他重要场所较严重的火灾;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较严重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Ⅳ四级火警(橙):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严重火灾;有相当数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Ⅴ五级火警(红):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有大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2)灾害事故等级
Ⅰ一级灾情(绿):是指灾情危害程度不大,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的群众遇险、求助等事件。
Ⅱ二级灾情(黄):是指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发生事故情况特殊,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等;有可能造成人员遇险、被困或伤亡的自然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
Ⅲ三级灾情(橙):是指灾情危害程度较严重,处置难度较大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有一定数量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灾害事故。
Ⅳ四级灾情(红):是指灾情危害程度严重,处置难度相当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高层、人员密集场所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等重特大灾害事故;有大量人员遇险、被困或伤亡的自然灾害事故。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处置的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把保障人民群众、事故单位人员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灭火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火灾事故处置以属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2组织机构
2.1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对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哈供电公司、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中庆燃气有限公司、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较火以上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实施现场灭火救援。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市安监局:负责较大火灾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火灾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处置工作。
哈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
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中庆燃气有限公司、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的抢险救援。
2.3执行机构
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火灾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2.5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市安监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运转程序
3.1应急处置规范
3.1.1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2接警与报警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市公安消防支队119作战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按照《哈尔滨市公安消防部队灾情等级划分和灭火救援力量编成调度规定》调派相应力量到场灭火救援,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
3.1.3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3.1.4力量调集
(1)火警力量调集
Ⅰ一级火警力量调集
Ⅱ二级火警力量调集
Ⅲ三级火警力量调集
Ⅳ四级火警力量调集
Ⅴ五级火警力量调集
(2)灾害事故力量调集
3.1.5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6指挥与协调
发生三级以上灾情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控制。
(3)医疗救护。市卫生计生委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救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信息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必要时可实行新闻管制。
3.1.7救援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因素消除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2事故善后
3.2.1善后处置
(1)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应急指挥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参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出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对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公安消防部队参战力量的无线通信组网和通信工具由支队统一负责调度。参战单位之间使用800M手持对讲机通讯,本单位内部使用350M手持对讲机通讯。
4.2装备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动战勤保障模块,调集器材装备运输车到场。各参战力量的车辆装备和特种救援器材由支队调集配备齐全,在救援行动中,主战大队或当地政府应建立装备保障组,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和消防设备公司,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灭火剂、洗消药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对现场车辆、装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因车辆、装备故障损坏而影响救援行动。跨区域作战要配齐315人72小时保障物资。
4.3生活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动战勤保障模块,调集餐饮保障车到场。实施跨区域增援时,应根据增援任务和人员组成的具体情况,预先带足一定的饮食给养和医疗药品,确保救援途中及救援行动的前期生活保障。主战大队或当地政府要建立生活综合保障组,负责各消防增援力量的饮食、住宿、医疗保障等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应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7人员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4.9演练及预案修订
由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参加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根据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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