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固原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全面、迅速、有序地依法处置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草原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草原管理条例》《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火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草原火灾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草原火灾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草原火灾,或者草原火灾出现复杂情况,超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副市长
主要职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扑救方案,调度各方力量对草原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必要时,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战机、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就地给予行政处罚。
副总指挥:固原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固原军分区副参谋长、武警固原支队副支队长
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调度,督促落实火灾扑救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成 员:由固原市委宣传部、固原市政府应急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固原军分区、武警固原市支队、固原市消防支队、固原车务段、气象局、粮食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石油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及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市农牧局局长
副 组 长:固原军分区副参谋长
成员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固原军分区、武警固原市支队、固原市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全面掌握草原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对草原火灾扑救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并及时报送指挥决策者和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力量扑救草原火灾。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固原车务段、粮食局、国网固原供电公司、石油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及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电力、通讯等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保障。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救援物资等及时到位。
(3)技术咨询组。
组 长:市气象局局长
副 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火场天气情况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新闻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 组 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商务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火场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5)善后医疗救治组。
组 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 组 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2.2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草原防火办公室。草原防火办公室是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之一,设在固原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分管草原防火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草原站站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4-2026680。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分类管理草原防火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草原火灾风险隐患;落实草原火灾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固原市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工作;指导县(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承担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草原火灾后,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合或赶赴草原火灾现场;落实草原火灾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县(区)草原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草原火灾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固原市农牧局成立草原火灾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固原市农牧局与固原市气象局成立预警机构,建立预警机制和草原火险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草原火灾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级别。
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依次分别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件级别(Ⅳ级)。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2.较大事件级别(Ⅲ级)。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地市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
3.重大事件级别(Ⅱ级)。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或位于自治区(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自治区境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区边界5公里以内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区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
4.特别重大事件级别(Ⅰ级)。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的;
(5)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或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固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草原火灾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草原火灾,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和市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草原火灾发生单位概况,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草原火灾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87号)要求,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草原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草原火灾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草原火灾,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草原火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草原火灾。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草原火灾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草原火灾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草原火灾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草原火灾时,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草原火灾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草原火灾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草原火灾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级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草原火灾现场,指导各县(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报告市委、政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草原火灾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报告市委、政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草原火灾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报告市委、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草原火灾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草原火灾现场,指导各县(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Ⅰ级、Ⅱ级草原火灾,立即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安排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立即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草原火灾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必要时,按照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安排,组织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草原火灾现场,指导和协助各县(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搜救人员、转移安置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抢修基础设施、防御次生衍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草原火灾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草原火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草原火灾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草原火灾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草原火灾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草原火灾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草原火灾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草原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草原火灾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草原火灾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1)应对特大、重大草原火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草原火灾工作基本结束后,市草原防火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草原火灾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机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5.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质和装备。
5.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草原火灾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草原火灾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草原火灾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草原火灾,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草原火灾,由市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2)草原火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草原火灾专项工作报告,报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3)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草原火灾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草原火灾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固原市农牧局制定,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固原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和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备案。
(3)固原市农牧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草原火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草原火灾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固原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固原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固政办发[2011]104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
1.固原市草原防火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固原市草原防火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固原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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