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行为,省厅制定了《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燃气企业要根据《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对餐饮场所供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餐饮场所用气的安全宣传与教育,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一律不予供气,确保安全。
附件: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餐饮单位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三)餐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液化石油气
1.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8.5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7章规定。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瓶50千克或28瓶15千克气瓶),专用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内无直排排水管、无存水弯的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
3.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后自动切断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天然气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等规范规定。
三、用气场所
(一)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三)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防爆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四)用餐场所(包括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的透明厨房)严禁放置燃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除使用强制气化外,不得配送、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
(二)使用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标志标识牌等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报废或者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燃气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发现有问题或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硬管敷设主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燃气主管道与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橡胶复合软管、金属包覆软管、高压耐油胶管等燃气安全软管,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推荐使用燃气安全软管,管道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
(七)燃气安全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燃气安全软管应当每年一检,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五、用气操作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一查(用气前先查看管道、胶管是否脱落、龟裂,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是否松动,空气中是否有燃气臭味;如有应中止用气操作并查找原因直至整改到位);二开(先打开钢瓶阀门通气,再打开灶前开关用气);三关(用火后关闭灶前开关,并务必在三餐用气后关闭钢瓶阀门,防范漏气安全事故发生);
使用燃气时要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
(二)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5.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6.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7.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8.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9.禁止小型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气液两相瓶。禁止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器(可显示)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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