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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

泰州市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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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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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


泰州市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防止和制止违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创建“诚信江苏”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申请规划许可和实施规划建设活动,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测绘单位在提交规划方案、建筑设计图、测绘成果时诚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采集诚信信息、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发布不良行为公告等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涉及规划诚信行为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将不良行为抄送局规划诚信管理机构。

社会各界投诉,经局规划诚信管理机构核实,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经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等级从事相关的活动并依法登记备案。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规定,并且真实有效。

规划、设计、测绘单位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其列入诚信规划管理黑名单,除抄告资质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外,停止审查、使用该单位规划、设计方案或测绘成果一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诈的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骗取的规划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 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放验线要求施工。

建筑设计单位在深化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如因技术原因确需改变原方案的,或在施工阶段,建筑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涉及平面布局、建筑层高、建筑造型的,均应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被许可人擅自改变或不完全履行规划审批内容和要求的,除对其实施责令整改、相关机关行政执法处罚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查,载入城市规划诚信档案,发布不良行为公告。

第七条 被许可人在实施工程建设中主观故意违反第六条规定,且未整改到位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除不予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外,暂停受理被许可人其他项目规划许可申请。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按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许可后违反第六条规定,基于规划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责任;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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