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GB xxxx-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月××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烟设计,排烟设计,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 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迈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炯 曾杰 马恒 李风 沈纹 张磊 张洁玉 寿炜炜 朱鸣 夏令操 韩峥 徐稳龙 彭琼 朱晔盛 袁昕 兰彬 刘文利 廖坚卫 王钊 张兢 周强 李德品 刘卫江 盛伟军 王经伟 刘建宏 黄德祥
主要审查人: 罗继杰 倪照鹏 刘国祝 马伟骏 周敏 金丽娜 王厚华 张旭 赵克伟 易岚 薛亚群 祁晓霞 张兴权 张树平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烟气流动特点,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防烟系统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自然通风系统,由送风机、送风口及送风管道等机械加压送风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组成。
2.1.2 排烟系统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系统,由排烟风机、排烟口及排风管道等机械排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组成。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single-injection pressurization
不设置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
2.1.4 自然排烟 gravity smoke extrac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室外。
2.1.5 排烟窗 smoke outlet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6 烟羽流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9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羽流。
2.1.10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防烟分区的顶部用于火灾时蓄积热烟气的局部空间。
2.1.11 挡烟垂壁 smoke barrier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2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 plume mass flow rate
单位时间烟羽流通过某一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
2.1.14 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防火阀 fire damper in smoke-venting system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7 固定采光带(窗)Fusible lighting belt
固定在单层建筑屋顶上,用可熔材料制作的可自行熔化的采光带(窗)。可熔材料的熔化温度为80℃~110℃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熔材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防烟系统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自然通风系统,由送风机、送风口及送风管道等机械加压送风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组成。
2.1.2 排烟系统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系统,由排烟风机、排烟口及排风管道等机械排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组成。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single-injection pressurization
不设置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
2.1.4 自然排烟 gravity smoke extrac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室外。
2.1.5 排烟窗 smoke outlet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6 烟羽流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9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羽流。
2.1.10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防烟分区的顶部用于火灾时蓄积热烟气的局部空间。
2.1.11 挡烟垂壁 smoke barrier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2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 plume mass flow rate
单位时间烟羽流通过某一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
2.1.14 防火阀 fire damper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防火阀 fire damper in smoke-venting system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带有装饰口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排烟口。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7 固定采光带(窗)Fusible lighting belt
固定在单层建筑屋顶上,用可熔材料制作的可自行熔化的采光带(窗)。可熔材料的熔化温度为80℃~110℃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熔材料。
2.2 符 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1,b1——排烟口的长和宽
A——每个电梯门和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每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v——排烟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
H——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度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
2.2.2 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j——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s——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
L3——未开启常闭送风阀门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crti——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压力差
Q——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Qc——火灾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 计算系数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β——无因次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 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N2——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 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2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3.0m2。
3.1.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1.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3.1.8 当地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的地下部分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 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2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3.0m2。
3.1.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1.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3.1.8 当地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的地下部分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3.2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3.2.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开启装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
3.3.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5.1.1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2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3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3.3.4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分别设置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分别每隔一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宜分别设置送风井道和机械加压送风机。当受条件限制时,住宅建筑的两个楼梯间可合用送风井道和送风机,但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5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井(管)道,不宜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3.6 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必须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道井内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
3.3.7 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8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
2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3 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4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
5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1.5 设有中庭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构造,烟羽流的质量流量等条件,选择设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回廊的中庭,周围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每层周边应设置挡烟垂壁;
2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任一单间面积大于等于100m2时,周围场所应设排烟系统,回廊可不设置排烟,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3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各个单间面积均小于100m2时,周围场所可不设置排烟,回廊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第4款要求设置排烟系统,且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但当中庭上部的机械排烟量满足中庭最大横断面上的排风风速不小于0.2m/s的,回廊可不设置排烟,回廊与中庭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4 中庭排烟量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4.1.6 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层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系统可采用在顶部设置由可熔材料制作的固定采光带(窗)。
4.1.7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固定采光带(窗)、洞口,与防火墙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防火墙两侧窗、洞口的相关规定。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
2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3 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4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
5 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1.5 设有中庭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构造,烟羽流的质量流量等条件,选择设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回廊的中庭,周围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每层周边应设置挡烟垂壁;
2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任一单间面积大于等于100m2时,周围场所应设排烟系统,回廊可不设置排烟,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3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各个单间面积均小于100m2时,周围场所可不设置排烟,回廊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第4款要求设置排烟系统,且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但当中庭上部的机械排烟量满足中庭最大横断面上的排风风速不小于0.2m/s的,回廊可不设置排烟,回廊与中庭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4 中庭排烟量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4.1.6 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层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系统可采用在顶部设置由可熔材料制作的固定采光带(窗)。
4.1.7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固定采光带(窗)、洞口,与防火墙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防火墙两侧窗、洞口的相关规定。
4.2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4.2.1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2 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3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m~1.5m;
5 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2 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由本规范第5.2.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3 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4.2.4 固定采光带(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不应跨越防烟分区。严寒、寒冷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和防冻措施。
4.2.5 采用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2 采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6 仅采用固定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规范第4.2.5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4.2.7 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本规范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 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6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 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
4.3.1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4.3.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3.3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3.4 一台排烟风机最多可以担负竖向高度不大于50m内的防烟分区,当确需担负超过50m的防烟分区时,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4.3.5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3款的规定。
4.3.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第4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7 排烟井(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3.8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9 排烟系统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风管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
4.3.10 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11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
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2.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12 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4.3.1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4.4 补风系统
4.4.1 除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排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
4.4.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4.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4.4.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4.5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4.4.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5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1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本规范第5.1.5至第5.1.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按计算值与表5.1.1-1至表5.1.1-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表5.1.1-1 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50 | 13,800~15,700 |
50≤h<100 | 16,000~20,000 |
表5.1.1-2 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h≤50 | 16,300~18,100 |
50<h≤100 | 18,400~22,000 |
表5.1.1-3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h≤50 | 25,400~28,700 |
50<h≤100 | 40,000~46,400 |
表5.1.1-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注:1 表5.1.1-1至表5.1.1-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设有多个疏散门时,其风量应乘以开启疏散门的数量,最多按3扇疏散门开启计算;
2 表5.1.1-1至表5.1.1-4中未考虑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的情况;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按照本规范公式5.1.5~公式5.1.8重新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当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和送风机时,送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
5.1.3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5.1.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第5.1.9条计算确定。
5.1.5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5.1.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m2);
v——门洞断面风速,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时,通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1.2(m/s)
N1——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15层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15层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1;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设计跨越楼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1=跨越楼层数,最大值为3;
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 取N1=系统中开向前室门最多的一层门数量;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取N1=跨越楼层数所对应的疏散门数,最大值为3。
5.1.7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
门缝宽度: 疏散门,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P=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12.0 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 Pa;
n——指数(一般取n=2) ;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N1;
5.1.8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f——每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
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取N3=楼层数—1;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取N3=楼层数—开启送风阀的楼层数,其中开启送风阀的楼层数为跨越楼层数,最多为3。
5.1.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5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1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本规范第5.1.5至第5.1.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按计算值与表5.1.1-1至表5.1.1-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表5.1.1-1 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50 | 13,800~15,700 |
50≤h<100 | 16,000~20,000 |
表5.1.1-2 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h≤50 | 16,300~18,100 |
50<h≤100 | 18,400~22,000 |
表5.1.1-3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高度h(m) | 加压送风量(m3/h) |
24h<h≤50 | 25,400~28,700 |
50<h≤100 | 40,000~46,400 |
表5.1.1-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注:1 表5.1.1-1至表5.1.1-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设有多个疏散门时,其风量应乘以开启疏散门的数量,最多按3扇疏散门开启计算;
2 表5.1.1-1至表5.1.1-4中未考虑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的情况;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按照本规范公式5.1.5~公式5.1.8重新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当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和送风机时,送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
5.1.3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5.1.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第5.1.9条计算确定。
5.1.5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5.1.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m2);
v——门洞断面风速,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时,通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1.2(m/s)
N1——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15层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15层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1;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设计跨越楼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1=跨越楼层数,最大值为3;
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 取N1=系统中开向前室门最多的一层门数量;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取N1=跨越楼层数所对应的疏散门数,最大值为3。
5.1.7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
门缝宽度: 疏散门,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P=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12.0 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 Pa;
n——指数(一般取n=2) ;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N1;
5.1.8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f——每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
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取N3=楼层数—1;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取N3=楼层数—开启送风阀的楼层数,其中开启送风阀的楼层数为跨越楼层数,最多为3。
5.1.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 当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时,其风量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它未开启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2.2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按本规范第5.2.5条~第5.2.1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房间(防烟分区,挡烟垂壁,不到顶的隔断构造都不算房间),其排烟量应不小于60m3/(h·m2),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1%的排烟窗;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小于等于2,000m2的办公室,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1%的排烟窗;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小于等于1,000m2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室内场所建筑面积1%的排烟窗。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其排烟量不应小于表5.2.2-1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其面积应根据表5.2.2-1及排烟风速1.2m/s计算。
表5.2.2-1 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室内场所的排烟量
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排烟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5 当公共建筑室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1%的排烟窗;
6 汽车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3/h且不应小于表5.2.2-2中的数值,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汽车库建筑面积1%的排烟窗;
表5.2.2-2 汽车库的排烟量
5.2.3 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时,中庭的排烟量可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或25m2的有效开窗面积);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仅需在回廊设置排烟或周围场所均设置自然排烟时,中庭的排烟量应对应表5.2.4中的热释放速率按本规范第5.2.5条~第5.2.1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5.2.4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计算或按表5.2.4设定的值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2.4 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5.2.5 除本规范第5.2.2条、第5.2.3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排烟窗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5.2.6 当烟羽流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5.2.7 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5.2.8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本规范表5.2.4选取
式中 Q——热释放速率(kW)
t——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2.8取值) (kW/s2)
表5.2.8 火灾增长系数
5.2.9 烟羽流质量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式中 Q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c=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 H1——燃料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当Zb≥13W,阳台型烟羽流的质量流量可使用公式5.2.9-1计算
3 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 Aw——窗口开口的面积(m2)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5.2.10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附录A:
式中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p=1.01 (kJ/kg·K)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0.5
5.2.11 排烟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附录A中表A火灾烟气表选取:
式中 V——排烟量(m3/s)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通常t0=20℃,ρ0=1.2(kg/m3)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5.2.12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crti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且db/D不宜小于2.0。
式中 Vcrti——最大允许排烟量(m3/s)
β——无因次系数,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小于0.5m或排烟口设于侧墙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吊顶小于0.5m时,取β=2.0; 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大于0.5m时,取β=2.8;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当排烟口为矩形时,D=2a1b1/(a1+b1)
a1,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5.2.1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Av——排烟口截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Cv——排烟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2)
注: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6 系统控制
6.1 防烟系统联动控制
6.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6.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3 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6.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 系统控制
6.1 防烟系统联动控制
6.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6.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3 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6.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6.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6.2 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6.2.1 除手动自然排烟窗、固定采光带(窗)外,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
2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6.2.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6.2.4 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支管应设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2.5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2.6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并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内开启完毕自动排烟窗。
6.2.7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以及面积大于2000m2的其他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当该场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排烟窗尚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
6.2.8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7 系统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7.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7.1.3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2执行。
7.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1.5 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记录。
7.1.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7 系统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7.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7.1.3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2执行。
7.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1.5 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记录。
7.1.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7.2 进场检验
7.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7.2.1的规定。
表7.2.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实测、观察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实测、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7.2.2 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观察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2 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方法: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观察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7.2.3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排烟风机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观察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7.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观察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7.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观察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7.3 风管安装
7.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规范表7.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7.3.1 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参照本规范表7.3.1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3.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7.3.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7.3.2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3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3.3 砖、混凝土风道的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无裂缝,不应漏风、渗水,风道的截面面积、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3.4 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其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 风管强度应符合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施工技术规程》JGJ 141,表7.2.1的规定。
2 金属矩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式中:QL,QM,QH——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w——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见本规范表7.3.4。
表7.3.4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3 金属圆形风管、非金属风管允许的气体漏风量应为金属矩形风管规定值的50%;
4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金属矩形低压系统风管规定值的1.5倍;
5 排烟风管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类别和材质分别抽查,不应少于3件及15m2。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或进行测试。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施工技术规程》JGJ 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5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5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7 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8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7.3.6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本规范第7.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有关规定执行。
7.4 部件安装
7.4.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阀门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2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阀门关闭严密;
3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7.4.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4.3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动作检查。
7.4.5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7.5 风机安装
7.5.1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3.3.4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5.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5.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5.4 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5.5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8 系统调试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8.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8.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8.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8.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附录C表C.4.3填写调试记录。
8 系统调试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8.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8.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8.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8.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附录C表C.4.3填写调试记录。
8.2 单机调试
8.2.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附录C中表C.4.3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区域内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观察、记录。
8.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区域内阀门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观察、记录。
8.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区域内挡烟垂壁应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观察、记录。
8.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按钮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规范6.2.5条的规定;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区域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
3 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观察、记录。
8.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试运转记录及查阅有关文件。
8.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分别在系统的不同位置打开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试运转记录及查阅有关文件。
8.2.7 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测试风机排烟量和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应达到设计要求;测试机械排烟系统,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量值和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试运转记录及查阅有关文件。
8.3 联动调试
8.3.1 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运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启动的送风口、送风机应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8.3.2 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运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8.3.3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8.3.4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定、记录。
9 系统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9.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防烟、排烟系统验收记录表。
9.1.4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 工程设备、部件、风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6 风管(道)试验记录;
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8 联动调试记录;
9 工程划分表;
10 观感质量综合验收记录;
11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9 系统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9.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防烟、排烟系统验收记录表。
9.1.4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 工程设备、部件、风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6 风管(道)试验记录;
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8 联动调试记录;
9 工程划分表;
10 观感质量综合验收记录;
11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9.2 工程验收
9.2.1 防、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2.2 防、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9.2.3 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及部位的送风机启动、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有补风要求的补风机、补风口开启;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9.2.4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验收,下列项目布置方式和主要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 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 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5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
9.2.5 机械防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任选一层模拟火灾,打开送风口,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测试该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从走廊到前室再到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依次呈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符合要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与走道间压差应符合要求;
2 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门,对于地上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大于等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下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对于地下楼梯间,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楼梯间的防火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不应小于0.7m/s。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测定、查阅有关文件、记录。
9.2.6 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对下列部位的排烟量、排烟口风速进行检查测试,并符合设计要求:
1 内走道排烟量;
2 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
3 中庭的排烟量;
4 地下车库的排烟量。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测定、查阅有关文件、记录。
9.2.7 设有补风要求的场所,应测试补风量、补风口的风速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测定、查阅有关文件、记录。
9.2.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第9.2.7条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除本规范第9.1.4条第2款外,不符合本规范第9.1.4条其他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规范第9.2.1条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 维护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包括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10.1.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稳定运行。
10.1.3 防烟、排烟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
10 维护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包括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10.1.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稳定运行。
10.1.3 防烟、排烟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处于完好有效状态。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
10.2 维护管理
10.2.1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10.2.2 建立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系统试验性能检测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和安全、保卫、防火制度。
10.2.3 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进行。
10.2.4 参照本规范第8.2.3条~第8.2.5条的规定,每月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
10.2.5 参照本规范第8.2.1条、第8.2.2条的规定,每半年应对所安装全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
10.2.6 按本规范第8.3.1条~第8.3.4条、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每年应对所安装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2.7 风机、阀门的维护保养应参照产品说明的要求进行。
10.2.8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但不少于10只的备用件。
10.2.9 防烟、排烟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现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附录A 火灾烟气表
表A 火灾烟气表
附录B
B.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B.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1.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B.2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划分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可按表B.2.1划分。
表B.2.1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C.1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C.2 进场检验按表C.2.1填写
表C.2.1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3 防烟、排烟系统安装按照表C.3.2填写。
表C.3.2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4防烟、排烟系统系统调试按表C.4.3填写。
表C.4.3 防烟、排烟系统系统调试检查记录表
附录D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D填写。
表D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表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附录F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表
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应按表F进行。
表F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G.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G.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通风管道施工技术规程》JGJ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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