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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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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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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大兴安岭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地委提出的“创新发展六大产业,深入实施三大工程,着力营造两大环境”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体系,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地委、行署、林管局统一领导下,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密切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县区局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5)科学处置,规范程序。处置森林火灾,要严格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联防协作工作规定》及地防指的各项有关规定。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地区防火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保障部门在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快速响应,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县、乡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施业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1.1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政委 贾玉梅

   总指挥 苏春雨

副总指挥 刘 杰 钟志林 陈 彤 赵 明 王利文

刘洪久 王玉琢 姜宏伟 周大亚 曹宪双

夏静媛 计 斌 杨 刚 李泽清 鲍海军

王加勇 李佰铮 蒋迎娟 高德义 白成君

张金满 王洪斌 于志浩 李 军 姜蒙红

杜晓明 洛大雨 杨成军 郭亚明 闫国荣

韩学勇 梁 迪 林洪友

   指挥部成员:地委、人大、行署、政协秘书长及地委、行署副秘书长,地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地防指(基地)指挥:赵 明 曹宪双

   2.1.2指挥部下设机构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指挥调度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通讯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扑火督察组、救护安置协调组、火因调查组、对外接待组。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各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1)指挥调度组

   总调度长: 地区防火办主任

   副总调度长:地区防火办党委副书记

   地区防火办分管指挥扑救工作副主任

   成 员:地区防火办副主任

   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地区气象局局长

   加格达奇航站站长

   塔河航站站长

   森林支队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参谋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协调人工增雨灭火工作。组织飞机实施空中火情侦察、火场空运布兵、空中指挥、化学灭火、吊桶洒水灭火作业工作,协调航油、飞行地面保障等事宜。火场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的检查验收。

(2)后勤保障组

   组 长: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

   副组长:行署财政局局长

   成 员:地区防火办分管后勤工作副主任

   地纪委副书记

   审计部副部长

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后勤保障工

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前线所需各种扑火机具、食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3)交通运输组

   组 长:行署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行署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火灾发生地县区局公安局局长、交通局(科)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指挥、运输车辆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调集,协调铁路运输车辆调配,维护火场交通运输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4)通讯信息组

   组 长: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成 员:地区防火办分管通讯工作副主任

   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管通讯工作的领导,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总经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络,提供移动通信保障,实时接收卫星热点图片、传递网络信息,确保火场通讯畅通。

(5)专家咨询组

   组 长:大兴安岭森林防火专家组组长

   成 员:大兴安岭森林防火专家组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为前指提供扑火决策技术咨询,参与火灾扑救方案制定。

  (6)宣传报道组

   组 长:地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副部长

   成 员:行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地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大兴安岭日报社总编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宣传、火场影像资料收集和接待记者及新闻发布工作。

  (7)扑火督察组

组 长:地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督察组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督察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8)救护安置协调组

组 长:行署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行署卫生和计生委主任

成 员:地区医院院长

火灾发生地县级医院院长、县区民政局(科)长及林

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火场伤病员救护、灾民安置和疫情防治等工作。

(9)火因调查组

组 长:行署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行署公安局分管森保工作副局长

成 员:行署公安局森保支队支队长

火灾发生地县级公安局森保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因调查和火案查处及前指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做好灾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0)对外接待组

组 长:行署副秘书长、行林办主任

成 员: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接待办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上级工作组和来我区慰问人员的接待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防火办与防指成员单位建立防指成员单位联络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启动条件级别,地区防火办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应急联络人,各部门接到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通报后,组织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在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命令下做好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具体职责任务:

武警森林部队:按照地防指命令,调动部队组织扑救。

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地防指命令,组织队伍和消防车辆参加扑救工作,主要承担保护受林火威胁的城镇、村屯、林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油库、弹药库、母树林等重要设施资源安全;开设隔离带,依托公路进行以水灭火作业,以及为火场扑火和生活提供水源保障。

军分区:根据地防指统一安排,协调派遣解放军和民兵参加扑救工作。

财政局、财务部: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地级扑救费用。

组织部:负责考察扑火救灾工作中干部表现,为将来干部任免提供依据。

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规定,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发布工作。

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统部:落实灾后重建工作。

地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安局: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火场交通管制及前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害森林资源情况调查统计。

   营林局:负责烧毁造林地的灾后统计和火烧迹地营林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扑火交通管养公路运输保障,确保扑火人员和物资安全运送。

民政局、工商局、商务局: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扑火物资给养组织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医院:负责灾区及扑火人员的伤病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

行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区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积极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避险自救及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团地委、妇联、教育局: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儿童的森林火灾预防常识及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维护火场无线电通讯秩序,为火场提供移动通信保障,保证火场通讯畅通。

加、塔航站:根据地防指及火场前指命令,组织实施飞行灭火工作。

旅游局:负责指导做好林区景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发生森林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科学技术局:为全区推广应用高科技森林防火成果提供技术支持。

   2.2扑火指挥

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县(区、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区局界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规范化操作,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扑救工作规范化操作流程》组织实施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各战区一旦发现火情,所属各县(区、局)森防指要立即派1名党政主要领导和2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奔赴火场,并在火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预判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地级包片领导及战区内有关单位立即组成扑大火前线指挥部;必要情况下,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前移到火场前线组成前线总指挥部。火场较多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和若干个分前指。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服从火灾发生地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

2.2.1扑火力量部署

(1)全区投入兵力22870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1640人,公安消防部队85人,专业森林消防队6345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5600人,群众森林消防队9200人。

(2)为缩短扑火半径,及时、高效的处置发生的森林火灾,全区兵力实行靠前布防。

(3)在扑火机具布防上,将大型防灭火设备机具靠前布防到重点部位。其中:森林支队20辆履带式森林消防车(XD09装甲车)分别布防在加格达奇林业局2辆、大子杨山执勤点1辆、呼中区2辆、塔河县4辆、十八站林业局2辆、漠河县2辆、新林区2辆、呼玛县2辆、韩家园林业局3辆。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一、二支队6辆履带式森林消防车分别布防在呼玛县北疆乡2辆、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1辆,呼玛县三卡乡1辆、十八站白银纳管护区2辆。

(4)与我区联防单位兵力布防

内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各类扑火队伍10525人。其中: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支队1400人,专业森林消防队3675人,半专业扑火队5450人。

黑河市森防总指挥部:各类扑火队伍17395人。其中武警黑河森林支队959人,专业扑火队伍2000人,半专业扑火队1590人,群众扑火队11586人,乡镇半专业队1260人。

2.2.2四大战区防火指挥扑救体系

  (1)四大战区划分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分布特点、气候状况及火险等级,将大兴安岭地区防灭火区域划分为四大战区。

   南部战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加格达奇林业局

   中部战区:塔河县、呼中区、新林区

   东部战区:呼玛县、韩家园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

   北部战区:漠河县、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

  (2)战区扑火指挥机构

   南部战区(加区、松岭区、加林局)

   指 挥:王利文

政 委:杨 刚

   副指挥:夏静媛 蒋迎娟 张檄文 孙胜强 何培信

黄志富 吴庆军 李 骞

   东部战区(呼玛县、十八站局、韩家园局)

   指 挥:计 斌

政 委:李泽清

   副指挥:周大亚 白成君 于志浩 王加勇 黄安柱

张唯东 王微伟 孙金峰 石景岩 刘忠新

王一鸣

   中部战区(塔河县、新林区、呼中区)

   指 挥:李 军

政 委:高德义

副指挥:鲍海军 姜蒙红 洛大雨 杨成军 龙泽文

吕 英 林建军 李金龙 回军峰

   北部战区(漠河县、阿木尔局、图强局)

   指 挥:刘洪久

政 委:姜宏伟

   副指挥:李佰铮 张金满 张柏林 徐 淬 广 远

姚占军 王成军 鲁智勇 赵晓刚

  (3)四大战区兵力布防

   南部战区兵力布防4349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724人、消防部队30人、专业森林消防队1400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900人,群众森林消防队1400人。

   中部战区兵力布防6601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377人、消防部队31人、专业森林消防队1693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1700人,群众森林消防队2800人。

   东部战区兵力布防5645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302人、消防部队12人、专业森林消防队1531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1400人,群众森林消防队2400人。

   北部战区兵力布防5149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237人、消防部队12人、专业森林消防队1200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1600人,群众森林消防队2100人。

  (4)四大战区扑火兵力调动

   ①调动原则

   本责任区的专业扑火队伍首先进入火场,然后调动本战区的森林部队及森林支队机动队伍和本战区其它县区局专群扑火队伍参战。当调动专业队伍和森林部队时,必须同时调动配属相应的群众森林消防队负责火场清理看守工作,群众森林消防队按《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带足扑火和清理工具。如本战区内扑火兵力不足,由战区前线指挥部经地防指就近调动其它战区的森林部队和专群扑火队伍增援,跨区域调动兵力扑救时,要就近成建制从被抽调单位调动扑火队伍,尽量避免各个单位平均调人。

   跨区域扑火的增援队伍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扑火指挥经验的副县(区、局)长、副书记带队。超过300人的队伍必须由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地防指调动全区所有扑火力量参与扑救。

   ②调兵路线

   南部战区:加格达奇林业局、松岭区的部分专业扑火队员和武警森林支队二大队部分官兵乘飞机直接进入火场,其他扑火队伍乘汽车、特种运输车辆进入火场。

   东部战区:呼玛县、韩家园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的专群扑火队伍分乘飞机和汽车,首先进入火场。战区内森林部队官兵乘飞机和汽车、特种运输车辆进入火场。

   中部战区:塔河县、呼中区、新林区的专群扑火队伍分乘飞机和汽车首先进入火场,武警森林支队二大队、塔河大队和呼中大队部分官兵乘飞机直抵火场,其他队伍乘汽车选最佳路线进入火场。

  北部战区:漠河县(西林吉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的扑火队伍乘汽车到达距火场最近的公路边,然后以徒步和机降相结合的方式首先进入火场;武警森林支队二大队部分官兵乘飞机到火场,剩余二大队部分官兵和三大队全体官兵乘汽车到达距离火场最近的公路边,再以机械或徒步的方式进入火场。武警森林部队塔河大队、漠河大队、图强大队部分官兵乘飞机直接进入火场,另一部分官兵以汽运和徒步方式进入火场。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地区气象局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动态发布高火险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响应预案,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3.2.1林火监测

   预案启动后,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充分利用飞机、瞭望塔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并及时向前指提供火场态势信息。

   3.2.2火灾预防

   预案启动后,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林火预防工作,消除各类火险隐患,防止发生新的火灾。检查火场附近城镇、林场、村屯以及重要设施周围隔离带开设情况,严防山火危及城镇、村屯、林场和重要设施安全。

   3.2.3火场气象形势预报

   预案启动后,地区及森林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做好人工促进增雨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3信息报告

   3.3.1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区域森林防火指挥部。

   3.3.2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情信息后,及时上报地防指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地委办公室值班室、行署办公室政务值班室、地区应急办。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应急响应行动

  (1)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地防指主要领导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预案;

  (2)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预案;

  (3)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案成立的各工作组人员上岗到位;

  (4)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

  (5)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灾情况、启动预案事宜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通知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6)召开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紧急会议,通报火情,确定扑火救灾方案,落实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4.2.2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地区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气象形势、火场植被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情况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提出处置意见,并立即向地区值班领导汇报,并向省防指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地防指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4.2.3启动预案,设立前指

   地级包片领导或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指挥及战区内有关单位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应战区指挥担任,总前指调度长由地区防火办主任担任。如战区指挥因事不能前往前指指挥扑救,由经验丰富的其他地级领导担任总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视火场情况还要成立指挥扑救火场指定区域内林火的分指挥部,分指挥部由地级领导任指挥,副指挥由所属扑火队伍中处级带队领导担任,地区防火办一名副主任或业务科长担任调度长。

   4.2.4林火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人员相应调整,但必须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指挥扑救本战区的林火。参战森林支队的最高指挥员任火场前指副指挥,按前指及分指的决心意图通过部队内部垂直指挥体系,组织实施灭火作战行动。

   4.2.4.1扑火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好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其次要保护好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最后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2)科学扑救原则。在扑火战略上因地制宜,因火施策,重兵投入,科学扑救。

  (3)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主力军和森林部队尖刀兵的作用,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部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社会力量为辅。

  (4)落实责任原则。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扑火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制。

   4.2.4.2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预案启动后,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经过培训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必要时可动员经过专业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发生地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指可调动森林部队及其他县区局扑火队伍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原则上按四大战区扑火预案及扑火兵力调动顺序执行。支援扑火的队伍行进时要保持与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报告行进位置,以便火场前指合理布兵。

  (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铁路输送方式为辅,特殊情况按地防指命令执行。

   4.2.4.3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避险疏散预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及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6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7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8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基地、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利用消防车,采取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9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10火案查处

   火因调查由行署公安局森保支队负责,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火犯由当地政府(林业局)负责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报地防指。

   4.2.11信息发布

   我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大防指〔2010〕31号《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地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12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3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地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地区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由低到高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区局和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队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地区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战区指挥部,地级包片领导全部到一线指挥。

  (2)调动战区内所有扑火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2)乡镇、林场受到威胁,森林资源和扑火损失较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林业局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 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1)地区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地区森防指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地区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调动全区所有专群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防指调派全省专业力量和飞机实行跨地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4)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4相关规定

   4.4.1各县区局及乡镇林场要制定详细的扑火预案,预案要有组织机构、兵力部署及具体扑救程序等,并附有扑救指挥图,扑救指挥图可用1:10万地形图或林相图标注,标注内容有:兵力布防情况、向导队伍、扑救队伍、机具配备情况以及瞭望塔、检查站、直升机机降点、直升机取水池、所有交通路线、河流、桥涵等,确保发生林火时能多路进兵,及时扑救。

   4.4.2为使扑火队伍快速进入火场,各地要成立专业向导队伍,确保发生火情时,能够及时准确将扑火队伍特别是外援扑火队伍从最佳路线带入火场,第一时间展开扑救工作。各县区局森防指要对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河流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踏查。准确掌握支岔线、冻板道、农田路通行状况,较大河流适合渡船位置以及能够涉水过河地段,确定多种地面进兵方式。各乡镇林场对本施业区按林班划分若干扑火战区,每个战区落实2-3名特别熟悉本战区道路交通情况的向导队。火情发生后,根据火场周边交通条件和天气条件分别采取空中机降、陆路开进、渡船、涉水过河等多种途径进入火场,避免因地形、道路、河流、桥涵等情况掌握不清影响扑火队伍及时进入火场,贻误扑火战机。

   扑火向导队伍实行二级管理:

   一级向导队伍:各县区局要成立一支15-20人由营林、资源、生产、森调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熟悉当地特别是火场周边交通情况的向导队伍,负责本地区内其他县区局外援扑火队伍的向导工作。

   二级向导队伍:各县区局要成立一支10-15人熟悉本县区局交通情况,能够熟练使用对讲机、GPS,会识图用图,具有一定林火扑救工作经验的科级干部组成的向导队伍,负责本地区以外外援队伍的向导工作,并且全程陪同外援队伍,承担外援队伍的向导、通讯、督导和扑火指导任务。

   4.4.3各县区局半专业队、群众扑火队的运兵车辆要提前落实到位,登记造册,以便扑火运兵需要。大型筑路设备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吊车等要提前确定数量及具体联系方式,避免因临时征调影响扑火。

   4.4.4投入火场使用的所有飞机,统一由前指调度指挥。每日由前指安排第二天的飞行计划,领导视察火场用机也必须由前指统筹安排,必须保证火场一线使用。飞机不足时由地防指请示省防指及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予以支援。加格达奇航站与塔河航站的中大型直升飞机共同承担全区航空灭火任务,轻型直升飞机为火场指挥机,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注意发挥火灾所属战区和就近直升飞机野外加油站及移动航站的作用,减少飞机空飞时间,提高飞机使用效率。

   4.4.5通讯联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和《火场通讯方案》执行。

   4.4.6由于发生大火的时间、地点及气象条件均无法准确测算,扑大火时要因时、因地灵活执行预案规程。但各地对预案中所要求出动人数、火场指挥人员、机具配备等必须认真落实,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1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我区高危火险区共有10处,地理位置多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林区,森林集中连片分布,部分高危火险区曾发生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较大,主要分布在呼玛县、漠河县、松岭区、呼中区、十八站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

   5.2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5.3对存在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采取“以水灭火”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利用轮式、履带式消防车压制火头,同时择机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依托有利位置,及时点烧阻隔带。

   5.4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所属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制定针对性扑火预案。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和审核,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6.1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我区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41处。

   6.2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城森消防联控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6.3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宽度必须达到200米以上,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7.后期处置

   7.1火灾评估

   火灾面积、损失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7.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区、局)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地防指。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报省防指和国家林业局防火办。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区、局)级森防指要派专人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工作。火灾扑灭后,要将扑火影像资料及时上报地防指,同时上报火因调查相关资料。

   8.综合保障

   8.1扑火前指保障

   扑大火时,地防指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县级森防指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8.2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群众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森林火灾发生后,如大兴安岭本地区扑救力量不足,需要外援时,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第一批增援兵力基数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部队各500人,轮式消防车30辆,来我区扑火的队伍均自带运兵车辆及扑火机具装备。

   8.3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直升飞机实施空运。

   8.4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本区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飞行灭火;必要时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请求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通讯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地区、县(区、局)、相关林场(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6物资保障

   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确保扑火需要。风力灭火机、割灌机、油锯、发电机等需要使用前磨合的设备,应事先由专业人员磨合后封存待用。

   8.7资金保障

   扑火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林火费用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林集财〔2008〕22号)执行。

   8.8技术保障

   地、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趋势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咨询组成员,要按地防指统一安排到前指成立决策咨询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9支援外地区扑火力量准备

   如果本省其他地市和外省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大兴安岭地区支援扑救,按照上级的命令,大兴安岭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森林部队200人增援扑火,外出援助扑火时我区自备运兵车辆及扑火机具,无特种灭火车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培训演练

   地、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扑救、避险、自救等常识,组织好“5·6”火灾反思日、“清明节战役”、“五一”、“十一”高火险时段宣传活动,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紧急避险演练。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

   9.1.2预案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部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保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处置森林火灾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修订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与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执行。

   9.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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