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有效发挥了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包括:有房屋权属证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营非企业登记证、中国彩票代销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以及有房屋权属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免税证明)、正在营业中的住宅房屋。
住改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的(含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分户后的上靠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上靠面积,上靠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仍需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少于最小基本户型的,不享受分户政策。
三、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规划批件原件或复印件,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审批手续后,由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批件确认面积,被征收人补交所有办证税费,按有照房屋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批件标注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四、公有住房的处理
被征收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补齐各种费用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有照住房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房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房处理。
五、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在合法用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未纳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阳台、地下室、菜窖、水井、围墙、地坪、棚厦、畜禽养殖设施、房舍、温室、大棚、大门、动力电设施等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以及被征收人对自己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应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评估后给予补偿。
六、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房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七、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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