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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XXX-20XX』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B 50XXX-20XX』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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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13 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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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etal mine
GB 50XXX-20X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我国冶金矿山采矿设计和生产经验,与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协调,并借鉴了有关规范、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生产等多方面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矿山地质,矿山防治水,岩石力学,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矿山机械,井巷工程,矿山安全生产与安全保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胜利南路35号,邮政编码:114009,传真:0412-553513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认真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冶金矿山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矿山设计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色冶金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工程建设的采矿设计。
1.0.3 采矿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认真执行国家政策,重视节约土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2 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优化设计,处理好近期工程与长远工程之间的关系。
3 开采对象应优先选择开发矿石质量高,易采易选、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在矿床总体开发建设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及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工程量小,初期建设投资少,投达产快和矿石品位较高的矿段。
4 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影响因素。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矿山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具有优势,有条件的矿山宜优选采用露天开采方式。
5 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提高入选品位;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在开采主要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6 对矿石资源丰富、开采规模大、服务年限和达到建设规模较长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按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多个开采规模的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1.0.4 在采用成熟技术的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矿山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5 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安全设施、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6 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矿山地质mining geology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矿床继续进行的勘探和研究以及储量管理等工作的总称。
2.1.2 边界品位cut-off grade
在储量计算圈定矿体时,对单个矿样或单工程矿样中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它是区分矿石和废石的界线。亦称边际品位。
2.1.3 基建探矿exploration in capital; prospecting of construction
矿山基建过程中,按矿山设计确定的先期开采矿段,为投产所需要的三级或二级矿量做准备而进行的探矿工作。
2.1.4 岩体rock mass
泛指工程所辖地区及其毗邻地段内的不限体积大小,具有各种产状、构造的天然地质体。
2.1.5 抗剪强度shearing strength
岩石(体)在法向应力作用下,沿剪切应力方向剪断时,剪切面上的极限剪应力值。
2.1.6 结构面structural plane
岩体中各式各样大小不等的、力学强度相对较低的面状不连续地质界面。也称构造面。
2.1.7 露天采场境界pit limit
由露天采场的底面和边帮限定的可采空间的边界。
2.1.8 分期开采mining by stages
露天矿在开采期间以开采深度或范围划分成不同的区段,按一定顺序进行开采。
2.1.9 陡帮开采steep slope mining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2.1.10 露天开拓surface development
从地表至采掘工作面建立矿岩运输通道的总称。
2.1.11 安全平台safety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拦截滚石的平台。
2.1.12 清扫平台cleaning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拦截并清扫滚落块石用的平台。
2.1.13 运输平台haulage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运输设备用的平台。
2.1.14 堑沟cut
从地表至采掘工作面以及工作面之间的运输通道。
2.1.15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minimum working bench width
为正常生产须具备的最小台阶宽度,以便于布置穿孔、爆破、采掘和运输设备进行作业。
2.1.16 硐室爆破chamber blasting
在专门的巷道或硐室中,集中装药进行爆破的方法。
2.1.17 阶段horizon;level
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矿床时,在井田范围内,沿矿体铅垂方向,按选取的段高划分若干开采的矿段。也称中段。
2.1.18 矿块block
在阶段中,沿矿体走向方向每隔一定距离,用天井连通上下相邻阶段运输巷道,把矿体划分为独立的回采单元。
2.1.19 矿床开拓mine development
从地表掘进一系列井巷工程通达矿体,以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等完整系统。
2.1.20 采准development
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一系列井巷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在矿块内为行人、通风、运料、凿岩、放矿等创造条件,并获得采准矿量所进行的采矿准备工作。
2.1.21 切割 cutting
在已完成采准工程的矿块内,为回采工作面落矿和出矿等创造条件,并获得备采矿量所进行的采矿准备工作。
2.1.22 拉底under cutting
由拉底巷道扩帮至矿块的边界所形成的底部空间。也称拉底层。
2.1.23 空场采矿法open-stope mining method; open stoping
在回采过程中,主要依靠采场围岩自身的稳固性或少量矿柱等支撑能力,来维护采空区稳定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4 崩落采矿法caving mining method
随着回采工作的进行,强制性或自然崩落矿体上部覆盖岩石和顶底盘围岩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和处理采空区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5 充填采矿法filled stope mining method
随着回采工作面推进到一定距离后,用充填材料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6 充填倍线length-high ratio
充填管路的总长度与充填管路入料口至料浆出口之间的垂直高差的比值。也称输送倍线。
2.1.27 粒级grade
充填材料的粒度等级。
2.1.28 坑内通风系统mine ventilation system
为实现坑内换气而设置的由风井、通风机、通风巷道、通风管道等通风设施组成的系统。
2.1.29 中央式通风系统central ventilation
进、回风井集中布置在井田中央或井田一翼的通风系统。
2.1.30 分区通风系统regional ventilation system
坑内各作业区,均有独立进风井及回风井的通风系统。
2.1.31 压入式通风forced 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进风口,将新鲜空气压入坑内,使空气在正压下通过井巷和各作业地点的通风方式。
2.1.32 抽出式通风exhaust 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出风口,使空气在负压下通过井巷和作业地点,将污浊空气排出的通风方式。
2.1.33 多级机站压抽式通风系统forced and exhaust system of ventilation on multistage fan station
由数级通风机站接力,将地表新鲜空气,经进风井巷压送到坑内作业地点,再将污浊空气经回风井巷抽送到地表的通风系统。
2.1.34 矿井反风mine ventilation reversal
为抢救坑内作业人员和防止灾害扩大而采取的使坑内风流反向流动的非常措施。
2.1.35 通风构筑物ventilation structures
引导、遮断风流和控制风量的设施。
2.1.36 风门air door
在人员、车辆通过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
2.1.37 提升高度depth of winding; hoisting distance
在井筒的装载水平与井口卸载水平之间,提升容器运行的距离。
2.1.38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maximum static suspended load of rope
提升钢丝绳绕过天轮或主导轮后,最大悬垂段的自重与最大终端静载荷之和。
2.1.39 井巷工程underground opening
为采矿而设置的竖井、斜井、巷道及硐室等构筑物的总称。
2.1.40 竖井vertical shaft
直通地表并装有提升容器的铅垂井。
2.1.41 马头门ingate
竖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巷道。
2.1.42 斜井slope
直通地表并装有提升容器的倾斜巷道。
2.1.43 斜坡道ramp
通行无轨自行设备或无轨车辆的公路式倾斜巷道。
2.1.44 硐室chamber; underground room
在矿岩内开凿的,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
2.1.45 水仓water chamber
用以汇存、沉淀井下涌水并与排水泵硐室配套的一组集水巷道。
2.1.46 罐道guide
提升容器及平衡锤在运行中的导向装置。
2.1.47 矿山安全mine safety
为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破坏、财产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隐患,并为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2.1.48 安全出口emergency outlet
坑内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而设置通往地表的出口。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矿山地质mining geology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矿床继续进行的勘探和研究以及储量管理等工作的总称。
2.1.2 边界品位cut-off grade
在储量计算圈定矿体时,对单个矿样或单工程矿样中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要求,它是区分矿石和废石的界线。亦称边际品位。
2.1.3 基建探矿exploration in capital; prospecting of construction
矿山基建过程中,按矿山设计确定的先期开采矿段,为投产所需要的三级或二级矿量做准备而进行的探矿工作。
2.1.4 岩体rock mass
泛指工程所辖地区及其毗邻地段内的不限体积大小,具有各种产状、构造的天然地质体。
2.1.5 抗剪强度shearing strength
岩石(体)在法向应力作用下,沿剪切应力方向剪断时,剪切面上的极限剪应力值。
2.1.6 结构面structural plane
岩体中各式各样大小不等的、力学强度相对较低的面状不连续地质界面。也称构造面。
2.1.7 露天采场境界pit limit
由露天采场的底面和边帮限定的可采空间的边界。
2.1.8 分期开采mining by stages
露天矿在开采期间以开采深度或范围划分成不同的区段,按一定顺序进行开采。
2.1.9 陡帮开采steep slope mining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2.1.10 露天开拓surface development
从地表至采掘工作面建立矿岩运输通道的总称。
2.1.11 安全平台safety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拦截滚石的平台。
2.1.12 清扫平台cleaning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拦截并清扫滚落块石用的平台。
2.1.13 运输平台haulage berm
在边坡上设置供运输设备用的平台。
2.1.14 堑沟cut
从地表至采掘工作面以及工作面之间的运输通道。
2.1.15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minimum working bench width
为正常生产须具备的最小台阶宽度,以便于布置穿孔、爆破、采掘和运输设备进行作业。
2.1.16 硐室爆破chamber blasting
在专门的巷道或硐室中,集中装药进行爆破的方法。
2.1.17 阶段horizon;level
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矿床时,在井田范围内,沿矿体铅垂方向,按选取的段高划分若干开采的矿段。也称中段。
2.1.18 矿块block
在阶段中,沿矿体走向方向每隔一定距离,用天井连通上下相邻阶段运输巷道,把矿体划分为独立的回采单元。
2.1.19 矿床开拓mine development
从地表掘进一系列井巷工程通达矿体,以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等完整系统。
2.1.20 采准development
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一系列井巷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在矿块内为行人、通风、运料、凿岩、放矿等创造条件,并获得采准矿量所进行的采矿准备工作。
2.1.21 切割 cutting
在已完成采准工程的矿块内,为回采工作面落矿和出矿等创造条件,并获得备采矿量所进行的采矿准备工作。
2.1.22 拉底under cutting
由拉底巷道扩帮至矿块的边界所形成的底部空间。也称拉底层。
2.1.23 空场采矿法open-stope mining method; open stoping
在回采过程中,主要依靠采场围岩自身的稳固性或少量矿柱等支撑能力,来维护采空区稳定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4 崩落采矿法caving mining method
随着回采工作的进行,强制性或自然崩落矿体上部覆盖岩石和顶底盘围岩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和处理采空区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5 充填采矿法filled stope mining method
随着回采工作面推进到一定距离后,用充填材料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的一类采矿方法。
2.1.26 充填倍线length-high ratio
充填管路的总长度与充填管路入料口至料浆出口之间的垂直高差的比值。也称输送倍线。
2.1.27 粒级grade
充填材料的粒度等级。
2.1.28 坑内通风系统mine ventilation system
为实现坑内换气而设置的由风井、通风机、通风巷道、通风管道等通风设施组成的系统。
2.1.29 中央式通风系统central ventilation
进、回风井集中布置在井田中央或井田一翼的通风系统。
2.1.30 分区通风系统regional ventilation system
坑内各作业区,均有独立进风井及回风井的通风系统。
2.1.31 压入式通风forced 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进风口,将新鲜空气压入坑内,使空气在正压下通过井巷和各作业地点的通风方式。
2.1.32 抽出式通风exhaust ventilation
通风机安装在出风口,使空气在负压下通过井巷和作业地点,将污浊空气排出的通风方式。
2.1.33 多级机站压抽式通风系统forced and exhaust system of ventilation on multistage fan station
由数级通风机站接力,将地表新鲜空气,经进风井巷压送到坑内作业地点,再将污浊空气经回风井巷抽送到地表的通风系统。
2.1.34 矿井反风mine ventilation reversal
为抢救坑内作业人员和防止灾害扩大而采取的使坑内风流反向流动的非常措施。
2.1.35 通风构筑物ventilation structures
引导、遮断风流和控制风量的设施。
2.1.36 风门air door
在人员、车辆通过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
2.1.37 提升高度depth of winding; hoisting distance
在井筒的装载水平与井口卸载水平之间,提升容器运行的距离。
2.1.38 钢丝绳最大静张力maximum static suspended load of rope
提升钢丝绳绕过天轮或主导轮后,最大悬垂段的自重与最大终端静载荷之和。
2.1.39 井巷工程underground opening
为采矿而设置的竖井、斜井、巷道及硐室等构筑物的总称。
2.1.40 竖井vertical shaft
直通地表并装有提升容器的铅垂井。
2.1.41 马头门ingate
竖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巷道。
2.1.42 斜井slope
直通地表并装有提升容器的倾斜巷道。
2.1.43 斜坡道ramp
通行无轨自行设备或无轨车辆的公路式倾斜巷道。
2.1.44 硐室chamber; underground room
在矿岩内开凿的,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
2.1.45 水仓water chamber
用以汇存、沉淀井下涌水并与排水泵硐室配套的一组集水巷道。
2.1.46 罐道guide
提升容器及平衡锤在运行中的导向装置。
2.1.47 矿山安全mine safety
为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破坏、财产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隐患,并为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2.1.48 安全出口emergency outlet
坑内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而设置通往地表的出口。

2.2 符号

f——普氏硬度系数
Qz——一次爆破炸药用量
WJ——车辆静阻力系数
QT——矿井总进风量
qh——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场)所需风量
qj——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
qd——独立通风的硐室所需风量
qt——其它工作面所需风量,如装卸矿点,喷锚支护工作面需风量,按排氡要求的巷道所需风量等
k1——外部漏风系数
k2——内部漏风系数
V——最高速度
H——提升高度
L1——延伸长度
L——车辆长度
Ls——轴距

3 基本规定

3.0.1 采矿设计主要基础资料
1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的专门储量评估中心评审的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对于小型矿山,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应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的专门储量评估中心评审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2 矿山设计应以基础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部分推断的资源量作为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用。因工业指标变更、矿业权变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矿山设计必须依据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4 特大型、大型露天矿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要有最终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没有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或者有报告但未经有关部门鉴定和审批的条件下开展设计时,需有设计委托方认可的正式文件。
5 主要井巷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6 矿山排土场应有必要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
7 改、扩建矿山应有矿山现有设施的调查和现状实测资料。
8 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报告。
3.0.2 矿山规模划分
黑色冶金矿山规模类型划分按照表3.0.2规定确定。

表3.0.2 黑色冶金矿山规模类型(万t/a)

注:1 表内矿山规模系指单个矿山的规模。
2 符合表中“矿石”和“矿岩”两项中任一项即可。

3.0.3 矿山建设的投产标准
1 矿山建设的投产时间根据各矿山的具体情况经计算确定。
2 矿山正常生产所必须的各种设施(包括主要开拓运输系统,采切井巷工程,剥离工程,矿石加工工程,通风防排水工程,供电供水工程,机汽修设施等)已经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及安全工业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必要的行政、生活福利设施亦基本建成,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并使生产准备矿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而能保证矿山投产后安全持续生产,这时矿山才算投产。
如果矿山已形成的综合生产能力达到了设计规模的下述比例也可以投产。
特大型、大型矿山 30%~40%
中、小型矿山 40%~60%
3.0.4 矿山建设投产时采矿生产准备矿量
1 投产时采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分级及保有期限应根据各个矿山所采用的开采方式、开拓方法、采矿方法及准备工程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等条件,具体研究并计算确定。
2 露天矿山投产时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限按投产后第一年的生产规模计算,地下矿山投产时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限按设计规模计算。
3 如因某种原因难以计算投产时采矿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限时,一般也可参照下列数据选取。
露天矿山 开拓矿量1~3年
备采矿量1~3个月
地下矿山 开拓矿量3~5年
采准矿量6~12个月
备采矿量3~6个月
4 基建剥离量及基建井巷工程量
1)露天矿山为保证矿山投产时应具备的采矿生产备采矿量而进行的采剥工程,即为基建剥离量;
2)地下矿山为保证矿山投产时应具备的采矿生产准备矿量和必要的采矿工作面数目而掘进的井巷和硐室工程,即为基建井巷工程量;
3)改、扩建矿山,计算新增基建剥离量及基建井巷工程量。
3.0.5 矿山服务年限和矿山工作制度
1 矿山服务年限
黑色冶金矿山服务年限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经过综合比较确定。一般条件下可参考表3.0.5确定。

表3.0.5 黑色冶金矿山服务年限

1)矿山服务年限系指矿山从投产到开采终了的全部年限;
2)对于国家或市场急需的资源和邻近有接续矿山的,其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3)在一般情况下,达到设计规模的年限宜超过矿山服务年限的2/3以上。
2 矿山工作制度
矿山工作制度宜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天数不应低于33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对于高海拔、严寒、高温、多雷电、多雨雪、多雾地区、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工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3.0.6 矿石损失与贫化
1 露天开采矿石损失和贫化的大小,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计算,计算标准应按爆破进尺中原矿混入废石后的品位满足工业上允许的边界品位要求。
2 当计算和确定的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过大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其不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1)人工装运的矿山损失率或贫化率分别不应超过2%~3%;
2)产状规整、夹层少的大中型露天矿的损失率或贫化率分别不应超过3%~5%;
3)产状不规整、夹层多或品级复杂的大中型露天矿的损失率或贫化率分别不应超过8%~15%;
4)易选和建有干选设施的磁铁矿矿石贫化率可以适当提高。
3 地下开采矿石损失与贫化指标可按表3.0.6选取。

表3.0.6 矿石损失与贫化推荐指标

3.0.7 矿山装备水平
1 主要设备选型
1)我国矿山的装备水平应采取多层次同时存在的方针,重点矿山的关键设备需要考虑先进,应以经济、适用、配套、高效、可靠为原则。对于每个矿山,其设备选型宜统一;
2)设备选型宜立足国内,同时可根据安全、高效、可靠的原则考虑国外设备;
2 主要设备效率选取及主要设备数量计算
1)主要设备效率应通过必要的计算选取,但不应低于类似矿山的平均先进指标;
2)计算时要使采、装、运设备的生产能力配套,以提高综合效率;
3)计算设备时应考虑生产不均衡系数;
4)露天开采时,采矿设备按采矿计算年计算,运输设备按运输计算年计算;
5)为了发挥矿山主要设备的效率,要配备足够的辅助设备。
6)露天矿的牙轮钻、潜孔钻和装载设备,不考虑备用,但最少要有两台;
7)地下矿山凿岩台车、铲运机等大型设备,不考虑整机备用;
8)运矿岩车辆应考虑备用。

4 矿山地质
4.1 设计依据的主要地质基础资料

4.1.1 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经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4.1.2 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阶段以上;矿山初步设计阶段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
4.1.3 应对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

4 矿山地质
4.1 设计依据的主要地质基础资料

4.1.1 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经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4.1.2 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阶段以上;矿山初步设计阶段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阶段。
4.1.3 应对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床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

4.2 矿床工业指标

4.2.1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应在符合矿床地质特征基础上,保证矿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市场需求,在开采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前提下确定出最佳方案。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所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类比法、地质方案法、经济分析法等。
4.2.2 矿床工业指标基本内容
1 边界品位
2 最低工业品位
3 最小可采厚度
4 夹石剔除厚度
4.2.3 圈定矿体时,边界品位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用于单个探矿工程连续样品段,也可用于小块段;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岩的真厚度。
4.2.4 用以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工业指标须由投资者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委托书,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设计单位经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工业指标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审查并备案。

4.3 矿石选矿试验采样设计

4.3.1 实验室流程试验、实验室扩大流程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的选矿试样采取应进行专项设计。采样设计应根据详查或地质勘探报告、初步确定的矿山建设方案及实验室提出的试样要求进行编制。
4.3.2 选矿试验一般应采取能够代表整个矿床的试样。在矿山筹建阶段,一般应采取前期生产不少于5~10年的代表性试样。
4.3.3 当矿床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品级的矿石,需要而又可能分采时,应分别采样进行试验。
4.3.4 试样代表性应考虑矿样中主要和伴生有用组分含量、矿物组成、矿石结构构造、矿物嵌布粒度特征、氧化程度等与生产入选矿石基本一致。
4.3.5 采样设计内容应包括矿样的种类、数量、采样点布置、采样方法、采样施工、样品制备、配样和矿样包装等。

4.4 资源/储量估算与矿石质量研究

4.4.1 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应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资源/储量的基础上,按照开采设计要求,对资源/储量进行分配和估算。
4.4.2 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内容
1 露天开采矿床,应估算露天开采境界内各开采阶段的不同资源/储量级别、不同矿石类型的矿石量和品位,以及各阶段岩石(包括表土)、夹石及近矿围岩品位。
2 地下开采矿床,应估算地下开采阶段的不同资源/储量级别、不同矿石类型和品级的矿石量和品位。
4.4.3 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1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主要有几何图形法和地质统计学法,矿山设计宜采用地质统计学法。
2 矿山设计估算的资源/储量结果应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在工业指标、矿岩体重和估算范围相同的前提下,矿石量允许误差为≤3%~5%,主要有用组分的品位允许误差为≤3%~5%。
3 当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误差超出上述允许范围时,应找出产生误差的原因,并进行处理。
4.4.4 矿石质量研究
1 详细研究矿石的矿物组成,主要有用、有害组份,各类型矿石空间分布特征及共生互变关系。详细研究分采分选条件及可能性。并计算围岩与夹层主要组分平均含量。
2 计算开采设计范围内各采区、各开采阶段各类型、各品级矿石主要有益、有害组份的平均含量及其估计方差和置信限。在此基础上预测矿山开采时,不同开采周期内采出矿石的品位波动范围。

4.5 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

4.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基建勘探:
1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地质勘查阶段虽采用较密的勘查工程间距,仍不能求得探明的可采储量。
2 地质勘查阶段虽探求到探明的可采储量,因数量不足或分布范围不在首期开采地段内。
3 地质勘查阶段虽探求到探明的可采储量,因开采方案变动,不能为基建利用,需重新探求首采地段内的探明的可采储量。
4 在基建开拓范围内主矿体上、下盘的小矿体,由于地质勘查阶段控制程度低,需进行基建勘探升级的矿体。
5 当存在不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的矿体,需要分采、分选利用时,地质勘查阶段未查明空间分布规律和特征。
4.5.2 基建勘探范围:露天矿宜超出基建开拓深度3~4个台阶;地下矿山宜超前基建采准矿块数1.5倍。
4.5.3 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和手段
1 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应根据矿床勘查类型及地质勘查阶段所采用的工程间距及控制效果,结合基建采场的具体规格条件确定。一般要求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可在控制的资源/储量工程间距基础上加密。
2 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手段,决定矿体产出特征和埋藏条件、矿床开采方式和获得的探矿效果。露天开采一般采用槽、井探和钻探,以采矿爆破孔为辅助手段;地下开采为坑探和钻探,一般宜采用坑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形式。

5 矿山防治水
5.1 设计基础资料

5.1.1 应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并附有《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的地质勘探报告(含水文地质部分)或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5.1.2 矿区所在地区的《水文手册》或矿区附近观测站的水文、气象资料。
5.1.3 有条件采用矿床疏干,注浆防渗帷幕的矿山,应提供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放水孔、降水孔群疏干、流沙层的可疏性、注浆防渗帷幕试验等。
5.1.4 矿山地面防洪工程应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 矿山防治水
5.1 设计基础资料

5.1.1 应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并附有《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的地质勘探报告(含水文地质部分)或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5.1.2 矿区所在地区的《水文手册》或矿区附近观测站的水文、气象资料。
5.1.3 有条件采用矿床疏干,注浆防渗帷幕的矿山,应提供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放水孔、降水孔群疏干、流沙层的可疏性、注浆防渗帷幕试验等。
5.1.4 矿山地面防洪工程应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2 露天采场涌水量计算

5.2.1 露天开采矿山涌水量,包括地下水涌水量和采场大气降雨径流量,并应计算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5.2.2 计算露天采场的大气降雨径流量时,设计暴雨频率应根据矿山规模类型,服务年限及淹没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其设计频率为特大、大型矿山为5%、中型矿山为10%、小型矿山为20%。视其地区暴雨强度,可适当提高设计频率。
5.2.3 地表径流系数应采用矿区实测数据,当没有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5.2.3选取经验值。

表5.2.3 地表径流系数经验值表

注:(1)本表内数值适用于暴雨径流量计算,对正常降雨径流量计算应将表中数据减去0.1~0.2。
(2)表土指腐植土,表中未包括的岩土则按类似岩土性质采用。
(3)当岩石有少量裂隙时,表中数据减去0.1~0.2;中等裂隙减去0.2;裂隙发育时,减去0.3~0.4。
(4)当表土、粘性土壤中含砂时,按其含量适当将表中地表径流系数减去0.1~0.2。

5.3 地下开采矿山矿坑涌水量计算

5.3.1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水平的涌水量。当矿体在开采过程中,岩体错动到地表时,可按中段计算崩落区降雨渗入量,并计算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5.3.2 计算崩落区降雨渗入量时,其渗入系数应采用所在矿区的实测数据或条件相类似矿山的实测数据。若无上述资料时,可根据开采后地面和岩体破坏程度及特征,参照表5.3.2选取渗入系数。

表5.3.2 崩落区设计频率暴雨渗入系数参考值表

注:(1)塑性岩石指页岩、凝灰岩、泥质砂岩、千枚岩等;脆性岩石一般指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片麻岩、闪长岩等;塑性隔水土层指第四系粘土、粉质粘土和强风化成土状的基岩。
(2)对表中设计频率暴雨渗入系数的波动值,当深厚比大时取小值;深厚比、导水裂隙或冒落带波及到地表时取大值。

5.3.3 塌陷区降雨渗入量应按24小时设计频率暴雨量计算。设计暴雨频率为:特大、大型矿山设计频率5%、中型矿山设计频率10%、小型矿山设计频率20%;塌陷特别严重或降雨量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设计频率标准。

5.4 露天开采矿山防排水

5.4.1 为防止露天采矿场受洪水威胁,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
5.4.2 当地下水对露天采矿场的安全及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时,宜采取疏干或堵截等防治水措施。
5.4.3 露天矿排水方式
1 山坡露天矿,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
2 深凹露天矿。
1)当露天采矿场汇水面积小,地下水涌水量不大的矿山,可采用坑底集中排水方式。
2)当汇水面积、地下水涌水量大,可采用井巷排水方式。
3)当汇水面积、地下水涌水量、开采深度大。可采用分段接力或井巷分段排水方式。
4)当采用单一排水方式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时,可采用联合排水方式。
5.4.4 露天采场的允许淹没时间,应根据同时开采的台阶数、贮矿
仓能力以及淹没后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坑底允许淹没高度不得超过一个台阶,一般允许淹没时间为1~7天;采用井巷排水方式时,允许淹没时间为1~5天。

5.5 地下开采矿山地表防排水

5.5.1 当地表水体对井口或地表塌陷区构成威胁时,必须对地表水体采取改移、防渗、堵截等措施。
5.5.2 当地下水对采矿场的安全及正常生产构成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
5.5.3 一般矿山主要泵房的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2 防水门的水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开采矿山设计水压力应大于所防含水层的静止水位至防水门设置阶段标高差的水柱压力。
2)使用井巷排水方式的露天开采矿山,设计水压力应大于防水门设置标高至设计频率最大暴雨时露天坑允许淹没标高的水柱压力值。
3 同一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4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5.4 露天转地下矿山应在露天坑底设置覆盖层。

5.6 矿床疏干及井下防治水

5.6.1 有突然涌水危险矿山,应提出超前探水,采用预先疏干,注浆防渗帷幕和其它防水措施。
5.6.2 矿床疏干的适用条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疏干或其他地下防治措施。
1 矿体的直接顶、底板涌水量大,水压高的含水层。
2 矿体虽然赋存在隔水层或弱含水层中,矿体间接底板赋存有含水丰富,水压高的含水层,并位于开采崩落区内。
3 矿体虽然赋存在隔水或弱含水层中,矿体间接底板存在着水压高的含水层。
4 矿体直接顶板含水层虽然含水量不丰富,水头也不大,属于流砂层或矿体间接顶板为流砂层,并位于崩落区内。
5 露天开采矿床的边坡由于地下水的影响,致使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改变,稳定性降低,边坡可能发生塌落和滑坡。
6 由于采矿过程中的涌水,对矿山生产工艺和设备效率有严重影响。
5.6.3 应采取有效疏干方法降低地下水水位,形成稳定疏干降落漏斗。降落曲线应低于采掘工作面稳定标高。
5.6.4 符合下列条件矿床,宜采用地表降水孔疏干。
1 含水层的富水性和渗透性好,并有良好的补给条件。潜水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应大于2.5~3.0m/d,承压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于0.5~1.0m/d。
2 降水孔深度不宜超过深井排水设备最大扬程或凿井设备最大钻进深度。
3 对于岩溶充水矿床,疏干排水后,预测地面产生强烈沉降和塌陷时,应慎用。
4 地下水水质对井管、水泵和过滤器造成严重结垢和腐蚀、堵塞现象时,应慎用。
5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等因素确定地表降水孔布置形式有单线和双线、单环形、双环形、多环形及离散式形等。
6 降水孔间距、孔数(备用孔数量大于25%)、单孔涌量等,应通过水文地质计算而定。
7 降水孔系统应布置在露天开采最终境界、地下开采错动带之外20~50m。当矿体分布广时,降水孔移动时,可分期分批进行,但应满足相应时期对疏干效果的要求。
5.6.5 符合下列条件的矿床,宜采用地下疏干。
1 巷道疏干,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适宜于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的弱含水带
2)布置在含水层与隔水层界面上,一般只适用于底板近于水平的松散孔隙含水层。
2 丛状放水孔疏干,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受含水层性性质(松散或基岩含水层)、渗透性、富水性和埋藏深度等条件的限制,凡是属于重力水的含水层。
2)矿区存在渗透性较好的松散孔隙含水层,地下水补给来源充足,为保证露天矿边坡稳定,可进行彻底截流。
3)有平硐自流疏干条件的矿山。
4)矿床一侧为隔水层或弱含水层,而另一侧为强含水层(特别是矿床顶板含水层)时。
5)为避免放水孔施工与巷道掘进发生互相干扰,应利用采准和开拓巷道布置的硐室,它位于巷道的终端或两侧,在硐室内布置丛状放水孔。当利用这些巷道不能满足疏干要求时,应布置专用的放水或疏干巷道。
6)为施工劳动和安全创造良好条件,放水硐室、放水孔、放水巷道等工程应布置在隔水层或弱含水层中。
7)当隔水层稳定、岩层坚固、界线较准确时,可根据压力大小,放水硐室距含水层的安全距离为15~30m。
5.6.6 符合下列条件的矿床,宜采用联合疏干。
1 矿区存在多个互相无水力联系的含水层,这些含水层都威胁采掘作业安全正常的进行。
2 矿床含水层的含水性上强下弱,又无隔水或弱含水层可供开拓利用,采用单一的疏干方式不能保证矿床开拓安全、顺利的进行。
5.6.7 具有突水危害的矿山,应设置地下水位观测孔。采用预先疏干的矿山应设置系统的地下水位观测网。
1 在水文地质勘探阶段遗留下来的观测孔,应继续使用。
2 观测网点应布置在露天终了境界及塌陷区安全距离之外。
3 根据矿山特点,布置观测孔,数量多少,根据需要而定。
5.6.8 矿床疏干方案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工程情况,选择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靠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经充分论证、比较后确定。

5.7 矿山地面防治水

5.7.1 中小河流改道、截洪沟等防水工程的洪峰流量计算,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乏当地水文站的实测数据时,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洪水调查法。
2 地区经验公式法。
3 公路科学研究所简化法公式。
4 简化推理公式式。
5.7.2 矿区地面防洪标准应根据矿山的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冶金矿山防洪设计常用标准,见表5.7.2。

表5.7.2 冶金矿山防洪设计常用标准

注:1 表中频率是冶金矿山常用的设计标准,设计中可根据企业性质,失事后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
2 防洪水位标高应高于或等于较核水位,但岸边防护以设计水位为准。

5.8 注浆防渗帷幕

5.8.1 注浆防渗帷幕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构筑防渗帷幕能在短期内,通过每年节省的排水经营费抵偿基建投资。
3 构筑防渗帷幕能挽回或减轻由于矿床疏干排水引起地面塌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避免大量排水,保护地下水资源。
5 对于岩溶充水矿床,为保护自然环境,避免了严重的地面塌陷、水土流失以及大量工业设施和房屋搬迁。
5.8.2 注浆防渗帷幕的适用条件
1 矿床地下水补给径流通道较集中,进水断面较狭窄,边界条件清楚可靠地段。
2 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固、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3 矿区涌水量大。
4 岩溶充水矿床。
5 含水层埋藏深度不能过大,一般在400~500m左右。
6 对于基岩含水层,岩溶、裂隙具有良好的连通性。
5.8.3 注浆防渗帷幕应达到下列基本技术要求。
1 确保开采安全。
2 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坑涌水量。
3 防止或减轻地面塌陷。
4 在注浆帷幕服务年限保证堵水效果的稳定,堵水效果应大于80﹪。
5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矿山基建和生产防治水的要求。
6 帷幕轴线应布置在地下开采错动界线或露天矿最终境界之外的距离大于20m,垂直地下水进水方向,并应超过预计受灌层底部,到达隔水层。
5.8.4 应在帷幕内、外分期分批的布置观测线、观测孔。观测线条数及在线上的孔数,应根据帷幕范围、水文地质边界条件而定。

6 岩石力学
6.1 一般规定

6.1.1 矿山开采岩石力学设计贯穿矿山开采设计的始终,为采矿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并提出保证矿山生产安全的对策措施,指导矿山生产。
6.1.2 矿山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包括露天开采的边坡设计和地下开采的地压管理与岩层控制设计等。
6.1.3 岩石力学设计基础资料包括:
1 地质勘探报告;
2 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
3 岩体稳定性等专题研究报告;
4 有地质灾害发生可能的专项评估报告。
6.1.4 露天矿边坡稳定性设计包括:最终合理边坡角度、边坡稳定性估算、边坡监测、边坡安全对策措施、排土场安全稳定性与对策措施等。
6.1.5 地下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内容包括:地表错动界线的确定、不同采矿方法的采场结构参数确定、岩体稳定性分析、变形与地压监测和灾害防治对策措施等。

6 岩石力学
6.1 一般规定

6.1.1 矿山开采岩石力学设计贯穿矿山开采设计的始终,为采矿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并提出保证矿山生产安全的对策措施,指导矿山生产。
6.1.2 矿山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包括露天开采的边坡设计和地下开采的地压管理与岩层控制设计等。
6.1.3 岩石力学设计基础资料包括:
1 地质勘探报告;
2 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
3 岩体稳定性等专题研究报告;
4 有地质灾害发生可能的专项评估报告。
6.1.4 露天矿边坡稳定性设计包括:最终合理边坡角度、边坡稳定性估算、边坡监测、边坡安全对策措施、排土场安全稳定性与对策措施等。
6.1.5 地下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内容包括:地表错动界线的确定、不同采矿方法的采场结构参数确定、岩体稳定性分析、变形与地压监测和灾害防治对策措施等。

6.2 露天开采边坡

6.2.1 露天矿边坡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6.2.2 根据矿体地质特性、边坡特征等采用经验类比法和分析计算法进行边坡稳定性的初步估算,给出最终边坡角的合理范围,演算设计边坡的稳定性,提出边坡稳定性监测建议方案及边坡稳定性对策措施。
6.2.3 中型以上及复杂开采条件的露天开采矿山,应开展边坡稳定性研究工作。边坡设计以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确定边坡角和安全对策措施。
6.2.4 矿山边坡分类
1 按保存时间划分:可分为临时性边坡和永久性边坡;
2 按岩质划分:可分为土质边坡、岩质边坡和土岩组合边坡;
3 按边坡高度划分为四级
1)超高边坡——高度大于500m;
2)高边坡——高度大于200m~500m;
3)中高边坡——高度为100m~200m;
4)低边坡——高度小于100m。
4 按边坡长度划分为三级
1)长边坡——长度大于1000m;
2)中长边坡——长度为500m~1000m;
3)短边坡——长度小于500m。
6.2.5 设计边坡安全系数限值的确定原则
应根据评价所依据的资料及计算参数的可靠程度、边坡的服务年限、边坡的重要程度和研究程度而定。对于总体边坡应保证其稳定性,其安全系数当不计地震力时,一般可取1.20~1.35,计地震力时应不小于1.15。对于台阶边坡及临时性工作帮,安全系数可适当降低,但其稳定性不应影响总体边坡稳定性以及生产运输、采场设施、设备的安全。
矿山设计边坡稳定性计算安全系数应与相应的矿山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选取值一致。
6.2.6 露天开采设计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
设计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一般包括极限平衡法和数值计算法。以极限平衡法作为定量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根据边坡破坏模式选取。
超高边坡稳定性计算应结合数值模拟确定其破坏模式,并结合极限平衡计算法综合确定其边坡稳定性。
6.2.7 露天开采设计边坡稳定性计算荷载及影响因素
露天采场总体边坡稳定性计算荷载及影响因素一般要考虑重力、地下水、地震(地震烈度大于7度)或爆破振动等。露天边坡稳定性计算影响范围内如存在重要设施,其荷载也应考虑在内。
6.2.8 岩体力学指标的选取原则
岩体及其弱面的抗剪强度应考虑边坡岩体不连续面强度及地下水状况。一般应考虑岩体的分类、节理密度、边坡高度、地下水特征、应力特征等计算折减系数,也可根据地区资料采取直接折减法选取。
6.2.9 设计边坡角的确定原则
一般条件下,设计边坡角应按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推荐值选取,并应满足边坡稳定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稳定性条件。对于未进行边坡稳定性研究的露天开采矿山,应根据边坡组成地质结构特征资料,对计算和推荐各分区边坡角和稳定性条件。
设计按照各分区推荐边坡角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其设计边坡角应满足总体边坡角的要求。对于实际圈定境界的边坡稳定性应进行验算,提出设计边坡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条件和安全对策措施。
6.2.10 台阶边坡设计原则
台阶边坡和组合台阶边坡设计应满足安全稳定性原则。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边坡稳定性和采矿工艺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拦截上部滚石和小规模滑体的要求。对于重要运输线路和露天采场内的重要设施部位,应提高其安全度,必要时可采取局部加固措施保证台阶边坡稳定性。
6.2.11 露天采场内建(构)筑物与露天采场边坡的距离的一般规定
露天采场内的建(构)筑物与露天采场边坡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证其影响区域的总体边坡的稳定性。
重型设备平盘距稳定边坡的安全距离应通过计算或参照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6.2.12 当采场附近有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表水体时,应详细分析与边坡稳定性之间的相互影响。
6.2.13 露天采场边坡监测
对于高陡边坡应提出监测措施和给出相应的监测设备。监测的资料可用于对边坡变形破坏机制的定量研究,也可作出中长期或短期定量预报,同时也可作为生产和使用中的重要信息。
边坡监测应以边坡整体或局部的变形情况和性质、边坡变形速度和速率、滑动面情况,浅层或深层以及变形原因监测为主,对于高大边坡还应进行应力监测,具有水压的边坡应对其进行水压监测,并分析水压变化规律。
6.2.14 露天采场边坡安全措施
1 防治原则:
1)以查清工程地质条件为基础,针对影响露天矿边坡变形破坏的主要原因采取防治措施。
2)以防为主,对出现变形破坏征兆的边坡,应及时进行处理。
2 防治方法
1)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治理
常用水平疏干孔、垂直疏干井、地下疏干巷道等措施,进行地表排水。
2)增大边坡岩体强度和人工加固不稳定边坡。
采用抗滑桩、锚杆(索)、岩体注浆、挡土墙等方法加固边坡。
3)控制爆破
采用预裂爆破、控制同段起爆药量等方法,减小边坡爆破损伤。
6.2.15 排土场边坡
1 开采设计阶段应对设计所选择的排土场区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2 排土场设计应与矿山开采设计同时进行,并根据排土场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自然条件以及安全可靠性专题研究成果进行方案比较,满足安全可靠性原则。
3 排土场的最大排弃高度和边坡角,应根据排土场基底稳定性、地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确定。
4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安全系数可参照露天采场边坡安全系数限值选取,一般条件下可略低于采场边坡的安全系数限值。
5 沟谷型排土场必须采取相应的截排水措施。采用底部渗流排水方式的排土场应按高于露天矿防洪标准一个等级验算排土场的稳定性。有泥石流灾害发生可能时,应进行相应评价并提出对策措施。
6 开采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必须在矿山排土场使用前落实。
7 排土场安全监测采用人工观察与位移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3 地下开采岩石力学

6.3.1 地下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合理开采的原则。
6.3.2 地下开采岩石力学设计应在充分考虑矿体赋存条件、矿山开采安全要求、地表设施保护、环境保护、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设计的采矿方法提出相关的岩石力学设计参数。
6.3.3 地下开采矿山应对矿山的地应力场进行测量或根据区域构造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岩体结构进行分析。
6.3.4 为进行地下开采矿山的岩石力学分析宜进行岩体分级。岩体分级体系可参考现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RMR分级体系、Q分级体系及MRMR分级体系等。
6.3.5 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应参考地质勘探报告、岩石力学分析研究报告等选取,岩体参数的估算可采用直接折减法、Hoek-Brown经验准则等。
6.3.6 地下开采矿山岩石力学设计应根据矿体赋存特征、矿区地质特征、构造特征、水文地质特征、岩体结构特征、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参数、矿区地应力场特征、采矿开采过程,采用经验分析、类比分析、岩体分级分析及数值模拟分析方法进行。
6.3.7 崩落法开采矿山应提出围岩冒落与塌陷的预计状况,按照分区特征、围岩性质初步提出矿体围岩的错动角、开采塌陷特征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设计岩石移动角进行修正。
6.3.8 空场法开采矿山应初步提出相对应的相关岩石力学参数,主要包括顶板暴露面积、采场结构参数及稳定性分析,同时按照分区特征、围岩性质初步提出围岩可能塌落时的错动角、岩层与地表塌陷特征等。
6.3.9 采用阶段空场与分段空场嗣后充填采矿法矿山,应按照空场法特征提出相关采场的结构参数及稳定性分析,并对充填体的作用效果进行分析。
6.3.10 对于崩落法开采矿山及空场法开采矿山,可按照塌陷理论在地表划定塌陷区,建(构)筑物等均应布置在塌陷区外。随着矿山生产的进行,应根据实际开采状况进行开采塌陷研究与治理。
6.3.11 充填法开采矿山应在地表划定可能的沉降变形区,井筒位置应布置在可能的沉降变形区之外,且按保护级别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3.12 地下开采矿山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采区,应建立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还应对开采范围内的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7 露天开采
7.1 露天开采境界的确定

7.1.1 确定露天开采境界,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基础储量为基础,保证露天采矿场采出的矿石有盈利。
2 要充分利用资源,尽可能把较多的矿石圈定在露天开采境界内,充分发挥露天开采的优越性。
3 露天采矿场的最终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以保证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
4 中型以上露天矿境界应采用境界优化软件圈定。
7.1.2 露天矿分期开采境界(或临时境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石储量较大、开采年限较长时,宜选择分期开采,但一期开采年限应大于贷款偿还期,不宜少于10~15年。
2 分期开采过渡期间应避免矿山减产或出现剥离洪峰。
3 为扩帮过渡创造条件,临时边帮上的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m;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为确保扩帮时下部采矿平台的生产安全,在临时边帮上,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截渣平台。
7.1.3 露天采矿场最终边坡构成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最终边坡由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等要素所构成,这些要素所构成的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性的要求。如果平台上设置排水沟时,其宽度应考虑排水沟的设置要求。
2 为了便于调整最终边坡参数以及清扫和维护,可将最终台阶施行并段,并段台阶数不宜超过三个,高台阶的坡面角宜通过边坡稳定性分析计算或类比法确定。
3 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3m。
4 应设置清扫平台,其宽度依所采用的清扫设备技术规格而定。

7 露天开采
7.1 露天开采境界的确定

7.1.1 确定露天开采境界,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基础储量为基础,保证露天采矿场采出的矿石有盈利。
2 要充分利用资源,尽可能把较多的矿石圈定在露天开采境界内,充分发挥露天开采的优越性。
3 露天采矿场的最终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以保证露天采矿场的安全生产。
4 中型以上露天矿境界应采用境界优化软件圈定。
7.1.2 露天矿分期开采境界(或临时境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石储量较大、开采年限较长时,宜选择分期开采,但一期开采年限应大于贷款偿还期,不宜少于10~15年。
2 分期开采过渡期间应避免矿山减产或出现剥离洪峰。
3 为扩帮过渡创造条件,临时边帮上的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m;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为确保扩帮时下部采矿平台的生产安全,在临时边帮上,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截渣平台。
7.1.3 露天采矿场最终边坡构成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最终边坡由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等要素所构成,这些要素所构成的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性的要求。如果平台上设置排水沟时,其宽度应考虑排水沟的设置要求。
2 为了便于调整最终边坡参数以及清扫和维护,可将最终台阶施行并段,并段台阶数不宜超过三个,高台阶的坡面角宜通过边坡稳定性分析计算或类比法确定。
3 安全平台宽度不应小于3m。
4 应设置清扫平台,其宽度依所采用的清扫设备技术规格而定。

7.2 露天矿采掘要素

7.2.1 台阶高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穿爆的松软岩体,台阶高度不应超过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 需穿爆的矿岩,台阶高度不应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3 采用人工开采矿山的台阶高度,砂状的矿岩不大于1.8m;松软的矿岩不大于3m;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6m。
7.2.2 工作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工作台阶坡面角

7.2.3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单斗挖掘机最小工作线长度、堑沟掘进、最小沟底宽度、陡帮开采最小掘进带宽度等,应按装运设备技术规格尺寸、台阶高度等通过计算确定。

7.3 露天矿生产能力与采剥进度计划

7.3.1 确定露天矿生产能力应根据矿山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7.3.2 确定露天矿生产能力,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按可能布置的采矿挖掘机工作台数;
2 按照新水平准备时间验证矿山工程延深速度,同时验证台阶水平推进速度;
3 对于改、扩建矿山和分期开采的矿山,应按照扩帮下降速度验证能否与正常采剥做到合理衔接;
4 按矿山合理的服务年限。
7.3.3 采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证用户对矿石产量和产品方案的要求;
2 生产剥采比应加以均衡,变化幅度不宜过大;
3 新水平开拓,上部台阶推进应与开拓延深速度相协调;
4 每台挖掘机应有合理的工作线长度;
5 应充分发挥采掘设备效率,设备调动不宜过于频繁;
6 分区或分期开采时,要保证工程和产量的衔接;
7 要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确定优先开采的区段;
8 应缩短投产和达产时间。

7.4 穿孔、爆破与装载

7.4.1 穿孔设备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穿孔设备应根据矿山规模、台阶高度、爆破孔径和矿岩物理力学性质等因素选择。坚硬岩层宜选用高风压潜孔钻机;硬岩及中硬岩层宜选用牙轮钻机或潜孔钻机;软岩层宜选用回转钻机。
2 在电力供应紧张或新建矿山,宜选用内燃钻机。
7.4.2 爆破
1 矿用炸药品种及起爆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孔宜选用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2)水孔或坚硬岩石钻孔应选用乳化炸药;
3)起爆材料应选用非电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宜选用中继起爆具。
2 露天矿深孔爆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矿深孔爆破,应采用松动爆破;
2)爆堆堆积形态好,堆积集中且有一定的松散度;
3)应控制后冲、后裂和侧裂现象;
4)应确定合理爆破参数;
5)炮孔装药应采用炸药混装车,炮孔填塞应采用炮孔填塞机;
6)大区段多排孔爆破应采用微差爆破和压蹅爆破;
7)靠近最终边坡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
8)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应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9)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
3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浅孔爆破,不小于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不小于300m);
2)深孔爆破不小于200m;
7.4.3 铲装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铲装设备选择应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采用汽车运输时,挖掘机铲斗容积与汽车载重量应合理匹配;
2 特大型、大型露天矿宜选用斗容大于15m3的挖掘机;
3 中型露天矿宜选用斗容为4~10m3的挖掘机;
4 小型露天矿宜选用斗容为1~2m3的挖掘机;
5 在电力供应紧张矿山,宜选用以柴油为动力的液压挖掘机。

7.5 露天矿硐室爆破

7.5.1 硐室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1 根据矿山建设和生产整体要求以及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范围和爆破方案,不给后期工程留下隐患;
2 合理确定硐室爆破的各项参数,保证爆破安全;
3 在保证爆破效果的前提下,应做到投资省、工程量少、工程进度快、爆破成本低;
4 在采场边帮附近进行硐室爆破时,必须保证边帮稳定;在工业场地、重要建筑物或重要设施附近爆破时,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5 爆堆的形状和分布要符合要求,降低大块率,减少边缘欠挖量,爆破区底板要平整。
7.5.2 下列情况宜采用硐室爆破
1 山坡露天矿基建初期上部(或侧向)覆盖岩层的剥离;
2 开挖堑沟及半壁路堑,采用硐室爆破经济时;
3 平整工业场地;
4 定向爆破筑路堤及堆石坝;
5 处理滑坡、滚石等。
7.5.3 爆破类型的选择
1 当爆区及周围地形较平缓,要求爆堆集中,没有条件将岩石抛至最终开采境界外,或爆区附近建、构筑物需要保护时,宜采用松动爆破;
2 当爆区周围地形扩散条件好,且部分岩石可直接抛至最终开采境界外或基建剥离范围外,宜采用加强松动爆破;
3 当地形条件有利于把大量岩石直接抛至废石场或有利于筑坝时,宜采用定向抛掷爆破。
7.5.4 硐室爆破设计,必须具有下列基础资料:
1 爆区、爆岩堆积区地形图,比例尺1:500;
2 大区地形图,其范围包括爆破影响区内的建(构)筑物、高压线、公路、铁路等,比例尺1:1000~1:5000;
3 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
4 爆破区内地质平面图及地质纵剖面图;
5 爆破区工程地质勘测报告及附图、岩石力学试验资料等;
6 周围环境调查资料;
7 有关的试验资料。
7.5.5 硐室爆破起爆网路,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7.5.6 硐室爆破地震波的安全距离、冲击波的安全距离和地下巷道的安全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
7.5.7 硐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不小于300m。
7.5.8 硐室爆破的分级标准
以一次爆破炸药用量Qz为基础,视工程的重要性及环境的复杂性,可按规定做适当调整。
A级:1000t≤Qz≤3000t;
B级:300t≤Qz<1000t;
C级:50≤Qz≤300t;
D级:0.2≤Qz≤50t。
装药量大于3000t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等级按A级管理。

7.6 露天矿开拓运输

7.6.1 选择开拓运输方式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生产工艺简单,安全可靠,技术上先进;
2 基建工程量少、基建投资省,基建时间短,施工方便;
3 生产经营费低;
4 节约用地。
7.6.2 露天矿主要开拓运输方法
1 公路开拓运输;
2 公路――铁路联合开拓运输;
3 公路――破碎机――带式输送机联合开拓运输;
4 公路(或铁路)――平硐溜井联合开拓。
7.6.3 下列情况宜采用公路开拓:
1 地形条件、矿体产状复杂的露天矿;
2 服务年限短、矿体分散的中小型露天矿;
3 要求矿石分采分运;
4 采用陡帮开采工艺;
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公路开拓。
7.6.4 下列情况宜采用公路(或铁路)――平硐溜井联合开拓:
1 地形复杂,山坡陡,比高较大的高山型矿床;
2 具有开凿溜井的工程地质条件。
7.6.5 运量较大,运距较长,开采深度大且服务年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露天矿宜采用公路――破碎机――带式输送机联合开拓运输。
7.6.6 露天开采矿山矿岩运输道路系统应遵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进行设计,当运输矿岩全部采用电动轮汽车或大型液力机械传动矿用汽车时,矿山生产干线道路纵坡及纵坡限制坡长设计可不受《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限制,但矿山生产干线道路纵坡宜不大于10%坡度。
7.6.7 露天开采铁路设计遵照现行《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和《冶金矿山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7.7 露天矿排土场

7.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宜在露天采场境界外就近设置。对于分期开采的露天矿,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2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尽量避免迁移村庄;
3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4 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石和表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利用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7.7.2 排土场设计应与矿山总体布置协调一致,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岩土运输流向合理,缩短运输距离。
7.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7.7.4 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较差的排土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游;当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游。
7.7.5 排土场厂址不宜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物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
7.7.6 排土场应充分利用矿山已有的勘察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当遇有软弱层或松软表土等不良地基时,应采用经济、有效的处理措施。
7.7.7 排土场应有可靠的截流、防洪、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淤塞河道,淹没农田,影响周边环境。
7.7.8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7.8 露天转地下开采

7.8.1 露天转地下开采过渡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体走向长或分区开采的露天矿,在转入地下开采时,宜采取分区过渡方案;
2 露天采场后期的开采顺序应合理规划,应使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场在水平面错开;
3 地下采矿方法的选择,应保证过渡期露天生产和地下生产的安全;
4 地下井巷工程与露天采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7.8.2 露天采场边帮残留矿体的回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露天采场边帮残留矿体宜强化开采;
2 露天底三角矿柱宜在该部位露天采场结束后进行。采用崩落法回采时,宜采用自露天边坡前进式回采顺序;
3 采用崩落法回采边帮残留矿体,当地下开采距露天边坡有一定水平距离或留设边坡临时矿柱时,宜采用向边坡后退式回采。当地下开采影响到露天边坡稳定时,应停止地下开采作业;
4 边帮残留矿体的开拓宜充分利用露天开拓系统和深部矿体开拓系统。
7.8.3 露天转地下开采过渡采用空场采矿法留境界顶柱方案时,境界顶柱的厚度应通过岩石力学计算确定,但应不小于10m。
7.8.4 露天结束后转入地下开采,露天底以下深部矿体采用崩落法回采时,应形成覆盖层,覆盖层的物料和厚度由设计确定或进行专题研究。
7.8.5 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深部矿体开拓系统中的主、副井等重要设施宜布置在露天境界外稳定区。
7.8.6 有条件时,露天采场深部开拓宜与后期转地下开拓系统互相结合、互相利用,统筹考虑。

8 地下开采
8.1 一般规定

8.1.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阶段)、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阶段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8.1.2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8.1.3 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一般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明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矿山开采深度很大,服务年限很长或分期开采时的矿山,应按分期圈定岩体移动范围。
8.1.4 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矿体开采岩体移动范围之外。必须布置在岩体移动范围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8.1.5 地下矿山应有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防护技术装备。

8 地下开采
8.1 一般规定

8.1.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阶段)、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阶段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8.1.2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8.1.3 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一般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明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矿山开采深度很大,服务年限很长或分期开采时的矿山,应按分期圈定岩体移动范围。
8.1.4 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矿体开采岩体移动范围之外。必须布置在岩体移动范围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8.1.5 地下矿山应有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防护技术装备。

8.2 矿山生产能力的确定

8.2.1 矿山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和建设条件,从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建设单位的要求等,进行全面研究后确定。
8.2.2 确定矿山生产能力时,应以基础储量为计算基础,考虑0.7~0.9的地质差异系数。对333级资源量,根据需求,可取0.3~0.5的地质差异系数。
8.2.3 地下矿的生产能力应按可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生产能力计算确定,并通过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和新水平准备时间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通过编制采掘进度计划落实。
8.2.4 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回采矿房,一个阶段回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8.2.5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8.2.6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回采单元(矿块)有效进路条数,允许同时回采的分段数,每台出矿设备占有效进路条数以及出矿设备效率计算后综合确定。

8.3 矿床开拓

8.3.1 一般规定
1 井口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和雪崩等灾害影响。
2 主要井巷位置应选在稳定的岩层中,尽量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流沙层、断层或破碎带中。
3 竖井井位宜布置在矿体厚大部分中央下盘,考虑井上、井下运输方向,内、外运输功最小。
4 主要井巷出口位置应满足井口工业设施布置要求,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
5 进风井井口位置应避开有害物质污染区,并应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和生产区,并应选择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 矿床开拓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择。
8.3.2 平硐开拓
1 开采赋存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的矿体,应优先采用平硐开拓。
2 矿石应采用溜井下放,人员、材料和设备可采用竖井、斜井或斜坡道提升或运送。
3 长平硐开拓,宜在平硐中部设措施工程(竖井、斜井或平硐),加快建设速度和改善通风条件。
4 当双轨运输平硐较长且通过岩层不稳固时,宜采用单轨双巷平硐开拓。
5 运输平硐的坡度宜采用3‰~5‰,重车下坡。
8.3.3 斜井开拓
1 矿车组斜井提升,适用于矿体埋深小于200m,生产能力小于30万t/a的小型矿山。
2 箕斗斜井提升,适用于矿体埋深小于300m的小型矿山。
3 带式输送机斜井提升,适用于斜井倾角小于15°的大型和特大型矿山。
8.3.4 竖井开拓
1 小型矿山宜采用罐笼提升;中型以上矿山宜采用箕斗提升;
2 采用混合竖井开拓,混合井内箕斗与罐笼之间应用隔板或隔墙隔成两个独立的隔间,以保证提升安全。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空气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8.3.5 斜坡道开拓
1 当矿床开拓深度小于300m,为缩短矿山基建时间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时,可采用无轨斜坡道开拓。
2 斜坡道的坡度,宜为10%~12%。
3 斜坡道的弯道曲线半径,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主斜坡道不宜小于20m;斜坡道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00m。
4 斜坡道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的缓坡段,并能满足错车的要求。
8.3.6 联合开拓
当单一开拓系统不能满足矿山开采要求时,可采用联合开拓。
8.3.7 阶段平面布置
1 阶段运输巷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矿体产状和选用的采矿方法及运输设备类型等确定其布置形式。
2 阶段运输巷道应满足运输和矿井通风系统的需要。沿脉运输巷道兼做下一阶段生产的回风巷道时,应布置在下阶段开采的岩体移动界线之外。
3 采用穿脉装车沿脉运输的布置形式时,靠沿脉运输巷道最近的一个溜井距该穿脉与沿脉运输巷交岔点的警冲标距离应大于一个列车长度。
8.3.9 井底车场
1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应大于矿井生产能力的20%。
2 当采用定向卸载的矿车时,其井底车场卸载站的布置与采区装载布置相适应。
3 串车提升的斜井车场,井筒不再延深时,应采用平车场;井筒延深时,应采用甩车场或吊桥车场。
4 井底车场储车线长度
1)箕斗井井底车场的空、重车储车线可按1.1~1.2倍列车长度确定。
2)罐笼井井底车场的重车储车线不宜小于1.5~2倍列车长度,空车储车线不宜小于1.5倍列车长度。
3)副井井底车场除考虑废石所需线路外,还应考虑材料、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其长度约为15~30m;用人车运送人员的,应设置人车专用线,其长度约为15~20m。
4)调车线长度通常为一列车长度。
5)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储车线长度为2~3钩矿车组长度。
5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
1)箕斗井卸载站的空、重车线通常采用平坡。
2)罐笼井的重车线坡度,采用电机车调车时,取2‰~4‰;采用自溜车场时,启动段坡度取为i≥(2.5~3)WJ(WJ为车辆运行静阻力系数,详见表8.3.9),其余段取i≥(1.8~2.5)WJ。
3)罐笼井的空车线坡度,采用自溜时,与井筒连接部分空车线一般取13‰~18‰,其余部分取6‰~8‰,弯道处应加大1‰~2‰。
4)绕道的坡度,采用7t电机车牵引空列车时,空车爬上坡应控制在10‰~13‰以内;采用10t电机车时,坡度控制在15‰以内。拉或顶重车爬上坡时,坡度不应超过6‰~7‰。

表8.3.9 车辆运行静阻力系数

8.4 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8.4.1 基建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建进度计划编制,应从矿山井巷工程开工至矿山投产。
2 编制基建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准备时间和设备安装调试时间。
3 需疏干的矿山,应考虑疏干时间。
4 采用新采矿方法或工艺复杂的方法时,应安排试验或试采时间。
5 为了缩短基建期,可增设措施井巷工程。
8.4.2 采掘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山采掘进度计划应与基建进度计划相适应,开拓、采准、回采应有合理的超前关系,保有的三级矿量应能满足矿山持续生产。
2 应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对各个矿体或矿块的矿石产量进行必要调节,使矿山各种产品逐年的产量和品位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3 坚持贫富兼采、厚薄兼采、大小兼采的原则,合理安排回采顺序,最大限度地回收矿产资源。
4 采掘进度计划,应编制到矿山达产3年以上。

8.5 采矿方法

8.5.1 空场采矿法
1 一般规定
1)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岩稳固的矿体。
2)当矿体开采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采用中深孔崩矿。
3)矿房开采完后需及时回采矿柱并同时处理采空区。
2 房柱法
房柱采矿法宜用于中厚以下的水平或缓倾斜矿体。
当矿体厚度小于3m时,矿体全厚一次开采;当矿体厚度大于3m时,应分层回采。
当矿体厚度大于8~10m时,宜采用先切顶后用中深孔进行回采。
盘区内同时回采的采场数不应超过3个,各工作面间的超前距离应不小于10~15m。
3 浅孔留矿法
浅孔留矿法宜用于矿体和围岩稳固、矿石无自燃性、爆后不易再结块的急倾斜薄和中厚的矿体。
回采工作面宜采用梯段布置,当矿石稳固时,宜采用上向炮孔落矿,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10~15m;当矿石稳固性较差时,宜采用水平炮孔落矿,梯度长度宜为2~4m。
4 分段空场法
分段空场法宜用于倾斜和急倾斜的中厚矿体和厚矿体。
矿岩稳固的急倾斜矿体应采用分段凿岩,阶段出矿。矿岩稳固性稍差或倾斜的矿体,宜采用分段凿岩,分段出矿。
分段高度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和凿岩设备的能力确定。
8.5.2崩落采矿法
1 一般规定
崩落法宜用于地表允许塌陷,矿体上部无水体和流砂,矿石和覆盖岩层无自燃性和结块性,矿体顶部围岩稳固性差的矿体。
在高山陡坡地区,采用崩落法时,应有防止或避免塌方、滚石和泥石流危害的措施。
对地表有厚层覆土和雨量充沛的地区,应有防止大量泥水涌入采区的措施
矿体开采的水平推进方向,宜按着有利于控制地压的顺序安排,并应保持与矿井主进风流相反方向。
用崩落法回采矿柱时,间柱和顶、底柱应采用微差爆破一次崩矿,先崩间柱后崩顶底柱,在覆盖层下进行放矿。
2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宜用于倾斜或缓倾斜的中厚或厚矿体。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宜优先采用中深孔、垂直分条、小补偿空间挤压爆破方案。挤压爆破的补偿空间系数应按不同落矿方案选取或通过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水平落矿时取20%,垂直分条落矿时取15%~20%。
上、下分段同时出矿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分段高度的1.5倍。
3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宜用于急倾斜厚矿体或缓倾斜厚大矿体。
当开采厚大矿体时,沿矿体厚度方向每隔50~80m布置一条分段进路联络巷。
上、下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回采必须超前于下分段回采。当每个分段只有一条脉外分段联络巷,有分支溜井与采区溜井相连时,其超前距离应大于20m;当每个分段有多个分段进路联络巷,且没有分支溜井时,其超前距离应大于分段进路联络巷间距。
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时,回采进路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崩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4 阶段自然崩落法
阶段自然崩落法宜用于矿石节理、裂隙发育,矿体形状规整,夹石少,矿体和围岩界限明显,厚度大的矿体。
选择自然崩落法,必须以矿岩可崩性和崩落机理的评价研究报告作依据。
位于开采高应力区内的运输、通风、出矿巷道及放矿漏斗等,应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支护;对出矿巷道的桃形柱、漏斗穿、眉线应采用锚杆、锚索或钢梁加强支护。
拉底推进线的推进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与水平应力方向一致;②应从矿石可崩性好的地段向可崩性差的地段推进;③拉底水平面的形状应呈矩形,且矩形的长边应垂直于水平主应力的方向。
8.5.3 充填采矿法
1 充填采矿法宜用于下列情况:
地表需保护;
开采有内因火灾或放射性危害的矿床;
矿体垂直深度很大,需在垂直方向上分区段同时开采的矿床;
因某种原因,需从下而上回采的矿床。
2 上向进路充填法
上向进路充填法宜用于矿岩条件不稳固和中等稳固的矿床。
当矿体厚度小于20m时,进路沿矿体走向布置;当矿体厚度大于20m时,进路垂直矿体走向布置。
为保证进路断面的稳定和周边的整齐,进路回采应采用光面爆破。
3 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宜用于矿岩中等稳固和稳固的矿体。
当开采厚大矿体,采场跨度大时,在采场中留有点柱,以增加支撑采场顶板矿石和上盘围岩的作用
溜井布置在脉内时,采场宜设置两个顺路出矿溜井,其直径必须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
当矿柱回收时,充填体的强度应满足矿柱回采时自立高度的要求和爆破震动的影响。
4 阶段空场嗣后充填法
阶段空场嗣后充填法宜用于矿岩稳固,能用空场法回采的中厚以上规整矿体。
采场出矿应使用铲运机,采用平底结构时,宜使用遥控铲运机。
采场凿岩,当采用分段凿岩时,应使用中深孔凿岩台车,孔径宜用60~76mm;当采用阶段凿岩时,应使用潜孔钻机,孔径宜用165~200mm,钻孔偏斜率应控制在1%以下。
当采用VCR法球状药包水平分层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验。球状药包应采用高威力、低感度炸药。
对高硫矿床,应有防止硫化矿尘爆炸的有效措施。

8.6 充填料制备站及充填料输送

8.6.1 一般规定
1 充填骨料应采用有一定强度、不泥化、无毒无害、没有工业回收价值的物料。
2 应优先利用本矿尾矿和废石作充填料。
3 分层充填法用尾砂充填时,尾砂的分级界限应为0.037mm,渗透速度不宜小于8cm/h。当采用胶结充填,尤其是高浓度充填时,分级界限可适当降低。
4 孤立的或可与作业区严密隔离的空区,可采用全粒级尾砂充填。
5 用水泥作胶结材料时,宜用低标号散装水泥。有条件的可掺用适量的代用品。
6 充填系统的能力,应根据井下各采场所需充填量及其作业周期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日平均充填量的2倍,并能满足一次最大充填量的需要。
7 充填工作,设计每班纯充填时间不宜小于5小时。胶结充填应采用连续作业。
8.6.2 充填料制备站
1 充填料制备站应设于充填负荷中心,并应优先建在地表,条件允许时,其标高应满足向井下自流输送的要求。
2 尾砂胶结充填站,应采用立(卧)式砂仓、水泥仓、搅拌桶的组合方式。对物料的配比及砂浆浓度,宜采用显示、计量和控制装置,分别设置料位计,并应设报警信号。
3 充填料制备站应设专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日平均充填需水量的2倍或最大一次充填需水量。供水水压不应小于0.15MPa。
4 充填用水的pH值不得小于5。
5 散装水泥仓应有日平均充填用量7倍以上的容积,用自产水泥不宜小于一次最大充填需用量。水泥仓的仓容高度与其直径(宽度)之比应为1.5~2.5,仓容大的取大值。
6 水泥仓所有孔口均应密闭,仓顶应有收尘设施。用压气输送水泥时,仓顶应设有压力真空释放阀,采用的钢管直径不应小于75mm;在压气管前应安设储气罐和油水分离装置。
7 计算给料机能力时,水泥松散密度应取1t/m3,计算水泥仓容量时松散密度取1.3t/m3,计算仓底仓壁载荷时松散密度取1.6t/m3
8 尾砂水力输送充填采用的立式砂仓或卧式砂仓,宜设两个,其总仓容应为井下日平均充填量的2倍或最大一次充填量,立式砂仓宜用于粒级均匀的细粒物料。
9 立式砂仓的圆柱体高度应大于直径的2倍,进砂管应在砂仓中心给料,砂仓底部的放砂管坡度经计算确定。
10 用电耙出料的卧式砂仓,应有溢流和滤水设施,宜用大功率箱式电耙,耙运线上应埋设钢轨;用水枪造浆出料时,应设调节流量和浓度的料桶或搅拌桶,砂仓底应有6%~7%的自流坡度;用抓斗出料时,砂仓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11 胶结充填料制备站内的砂浆搅拌桶,其有效容积应满足2~3min输送流量。
12 制备站内应设井下堵管报警信号和联系充填点的通信和声光信号系统。
13 胶结充填料制备站内,应设通风除尘和排污设施。
8.6.3 充填料输送
1 采用小于3mm骨料的胶结充填砂浆的重量浓度宜大于68%,充填倍线不宜大于5;尾矿胶结充填砂浆的重量浓度宜大于65%,充填倍线不宜大于8,超过此值时,宜通过输送试验确定。
2 似均质结构流砂浆的管道输送参数,应经试验确定,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用流变参数计算,并参照类似矿山资料确定。
3 主干充填管不应设在主、副井内,宜设在管道井、通风井、充填钻孔、措施井等辅助井巷内,并应有备用。当矿体埋藏浅、服务年限长时,亦可设置专用充填井。
4 采用充填钻孔时,在钻孔中应设充填套管,管壁与孔壁间宜压注纯水泥浆。
5 井下水力充填管路应布置在水力坡度线以内,竖管和平管连接处以及平管的最低处应设排砂阀。
6 一条充填管路系统在同时间内只能向一个充填点下料,充填三通管下方向应装设开闭式闸板。

8.7 通风与防尘

8.7.1 井下空气
1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距离应大于300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与主扇风机噪声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
2 井下空气中空气成分、温度、风速以及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3 采掘作业地点的干球温度应不大于28℃,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4 矿井防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井筒)应有保温措施;
2)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3)除有放射性的矿山外,应优先利用已有废旧巷道的岩温预热送入井下的冷空气。
8.7.2 通风系统
1 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应不小于60%。
2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集中通风系统:
1)矿体埋藏较深,走向长度不太长,矿体分布比较集中的矿山;
2)矿体走向较长,矿体分布较为分散,各矿段共用进风井而不共用回风井,或者共用回风井而不共用进风井的矿山;
3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分区通风系统:
1)矿体走向长度大、产量大、漏风大的矿山;
2)天然形成几个区段的浅埋矿体,专用的通风井巷工程量小的矿山;
3)矿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4)通风线路长或网络复杂的含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4 分区通风系统的分区范围,应与矿山回采区段相一致,并以各区之间联系最少的部位为分界线,予以严密隔离。
5 进风井和回风井的布置方式,宜优先采用对角式布置;采区短、风量小的矿山,可考虑中央式布置。
6 通风系统的一翼最大长度:对角式布置,宜小于1500m;中央式布置,宜小于750m,同时考虑分区通风的合理性和优化通风系统。
7 矿山主要进、回风井巷宜按经济断面设计,通风阻力较大的井巷应采取增大通风断面、提高巷道周壁的光滑度或与其它井巷并联、角联等措施。
8.7.3 通风方式
1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压入式通风:
1)矿井回风网路与地表沟通多,难以密闭维护时;
2)回采区有大量通地表的井巷或塌陷区覆盖岩层较薄、透气性强的矿山;
3)矿岩裂隙发育的含铀矿山;
4)海拔3000m以上的低气压地区矿山。
2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抽出式通风:
1)矿井回风网路与地表沟通少,易于维护密闭时;
2)矿体埋藏深,空区易密闭或崩落覆盖层厚、透气性弱的矿山;
3)矿石和围岩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3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混合式通风
1)需风网路与地面沟通多,漏风量大而进、回风网路易于密闭的矿山。
2)经崩落区漏风易引起自燃发火的矿山。
3)通风线路长、阻力大,采用分区通风和多井并联通风技术上不可能或不经济的矿山。
4 下列条件下,宜采用多级机站压抽式通风系统:
1)不能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的进路式采矿方法的矿山,或同时作业阶段数少的矿山;
2)通风阻力大、漏风点多或生产作业范围在平面上分布广的矿山;
3)现有井巷可作为专用进风井巷,进风线路与运输线路干扰不大的矿山。
5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矿井主风路的进风段、需风段和回风段内分别至少设置一级风机站,即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应由三级或三级以上的风机站组成。
2)每级机站由一个或若干个并联机站组成,每级机站通过的风量之和应不少于矿井总风量的70%;
3)同一机站的风机,应为同一规格型号,风机台数一般不宜超过4台。
4)风机特性曲线宜为单调下降,没有明显马鞍形。
5)风机宜选用中、低压轴流风机,每台风机均要求其反转时的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风量的60%以上。
6 采用多风机在不同井筒并联运转的集中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某台主扇运转时,其它主扇应启动自如,各主扇负担区域风流稳定;某台主扇停运时,其通风区污风不得倒流入其它主扇通风区中。
2)多井通风时,各井间的作业面不得形成风流停滞区。
3)各主扇通风区阻力宜相等。
8.7.4 风量计算
1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各采掘工作面、需独立通风的硐室与其它通风量以及矿井漏风量之总和(即累加法),按下式计算:

QT=k1k2(Σqh+Σqj+Σqd+Σqt)

式中:
QT—矿井总进风量(m3/s);
qh—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场)所需风量(m3/s);
qj—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m3/s);
qd—独立通风的硐室所需风量(m3/s);
qt—其它工作面所需风量,如装卸矿点,喷锚支护工作面需风量,按排氡要求的巷道所需风量等(m3/s);
k1—外部漏风系数;
k2—内部漏风系数;
2)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计算,所需总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3)有柴油设备运输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min计算;
注:(1)回采工作面可按排尘风量、排尘风速、排除炮烟,以及排除柴油设备废气,分别计算所需风量,并取大值为回采工作面需风量。
(2)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排除炮烟和矿尘进行计算。
(3)独立通风的硐室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硐室分别计算。机电设备散热量大的硐室,应按机电设备运转的发热量计算;充电硐室应按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其它硐室可按经验值配风。
2 新建矿山的内、外部漏风系数选取,宜符合表8.7.4.2的规定.

表8.7.4.2 内外部漏风系数

3 海拔高度大于1000m的矿井总进风量,应以海拔高度系数校正。
4 对于含铀金属矿井、深热矿井和自燃发火矿井、或以柴油无轨设备开采的矿井,除按本规范第8.7.4.1条计算正常需风总量外,尚应作特殊风量的校核。
5 对高温矿床按降温风速计算,采掘工作面风速可取0.5m/s~1.0m/s。
6 矿井通风阻力宜采用计算机通风网络解算软件计算。
8.7.5 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1 采用主扇通风的矿井,矿井通风的总阻力应按通风最困难、最容易时期分别计算、选择主扇。矿山服务年限长、风量大、中后期阻力相差很大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需要分期选择主扇。
2 通风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取主扇的风量应不小于矿井总风量乘以主扇风硐装置的漏风系数;主扇的风压应不小于矿井最大阻力损失加上主扇风硐装置的阻力损失与风机出口动压损失,以及自然风压。
2)通风装置的漏风系数应取1.1~1.15,而其阻力损失应取150~200pa,若装有消声器,其阻力应另外计算。
3)通风机工况点的效率,按全压计算不宜低于70%,按静压计算不宜低于60%。
4)轴流式风机的工况点,应位于风机特性曲线最高点的右方,其最大风压不应超过最高点的90%。
5)轴流式风机叶片安装角宜留有上调的余地。
6)排送高硫或有腐蚀性气体的风机,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或选用耐腐蚀风机。
7)海拔高度超过1000m的地区,风机特性曲线应按高原大气条件进行换算。
8)在同一井巷,宜选择单台风机工作。必要时,可采用双机并联运转,双机并联运转应选择同规格型号的风机,并联运转应作稳定性校核。
3 通风机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的电动机应选用交流异步电动机或可调速的电机,当功率大时,亦可选用同步电动机。对于轴流式风机选用电动机时,应考虑反转反风的需要。
2)通风机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风机运转期间所需的最大功率。轴流式风机的电动机功率备用系数应取1.1~1.2,并须校核电动机的启动能力;离心式风机应取1.2~1.3。
3)每台主通风机应备用一台相同规格型号的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对有多台主通风机工作的矿山,型号规格相同的备用电动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4 主通风机应在10min内能使风流反向。离心式风机应采用反风道反风;轴流式风机反风量满足反风要求时,可采用反转反风。
5 通风机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转和维护检修的要求,并应留有存放备用电动机的位置。机房大门应满足设备搬运的需要或预留安装孔。
2)机房高度应满足检修安装设备起吊的要求。
3)机房内宜设隔音的值班室。
6 主扇风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道内风速宜取10~12m/s,最大不超过15m/s。压入式通风的百页窗风速,宜取4~5m/s。
2)需测量风压的风道,应有一段大于风道直径或高度6倍的直线段;
3)扩散器出口应布置在通风机房的主导风向下风侧;
4)进、出风道上均应设有密封性能良好的检查门;
5)在进、出风道上设置消声装置时,该处风道断面应适当增大;
6)离心式风机进口或出口风道上,应设置启动闸门。
7 下列情况下,宜将主扇安装在坑内:
1)地形限制,地表有滚石、滑坡,可能危及主扇;
2)采用压入式通风,井口密闭困难;
3)矿井进风网或回风网漏风大,且难密闭。
8 当主扇设在坑内时,应确保机房供给新鲜风流,并应有防止爆破危害及火灾烟气侵入的设施,且能实现反风。
8.7.6 通风构筑物、局部通风及除尘
1 通风构筑物宜设在回风网路,在进风量较大的主要阶段巷道不应设置风窗,在高风压区不应设置自动风门。
2 需设风门的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两道风门的间距,有轨运输时应大于一列车的最大长度,无轨运输时应大于运行设备最大长度的两倍。
3 当新风巷与污风巷交叉时应设风桥。
4 井下各主要进、回风道均应设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直线巷道内,长度应大于4m,断面应大于4m2,周壁光滑;站前、后的直线段巷道长度均应大于10m。
5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扇风机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如果独头工作面距进风巷不超过7m时,可采用自然扩散。
6 矿井设计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选择适当的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8.7.7 风机控制与通风监测
1 主通风机房应设有风量、风压、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监测仪表。
2 复杂的多级机站系统,应建立通风系统风机计算机远程集中控制系统。通过主控计算机对每台风机进行远程集中启停控制,对风机运行状态及参数进行监测。
3 各主要进、回风巷、通风机站、采掘工作面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风速、风压等监测仪表。

8.8 坑内运输

8.8.1 机车运输
1 坑内运输宜采用架线式电机车。阶段开拓或某些巷道断面小、运距短、以及受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地方,可采用蓄电池电机车。
2 在有爆炸性气体的巷道,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高硫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动车。
3 当采用内燃机车时,排放废气中的有害成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 矿车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运输矿物种类、岩石性质、运量和运距、装卸形式、使用地点等条件确定,并以选用一种或两种车型为宜(辅助及杂用车辆除外)。
5 矿石阶段运输与电机车重量、矿车容积、轨距、轨型的一般配置关系如表8.8.1。

表8.8.1 阶段运量与电机车粘重、矿车容积、轨距、轨型的关系

7 电机车牵引能力应按机车启动条件计算,并按发热和制动条件校核。
8 机车备用台数,按不同型号的机车分别计算,一般按工作机车台数的20%~25%选取。不足1台时则按1台计算,双机牵引时不少于2台。
9 矿车备用数量为使用矿车数的20%~30%,材料车、平板车数量可分别取矿车总数的10%和3%。
10 机车运输的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m;14t以上机车或双机牵引时不超过80m。
11 运输线路的纵坡一般按3‰~5‰重车下坡设计,且应与水沟的排水方向一致。涌水量大的矿山还应结合水沟排水能力考虑坡度。
12 运输线路的弯道曲线半径,当行车速度大于1.5m/s时,不应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当行车速度大于3.5m/s时,不应小于最大轴距的20倍,并应考虑曲线段加宽及外轨超高。
13 运输线路通过能力,应有30%的储备能力。当同一线路上同时工作的机车台数多于3台时,应采用双线或环行运输线路,并应设置信号集中闭锁装置。
8.8.2 无轨车辆运输
1 地下矿选用无轨车辆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距不大于4km;
边远或深部新增储量的出矿或在深部延伸工程建成前的临时出矿;
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较,能简化运输环节时;
地下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使用低污染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 1、GBZ 2的有关规定。每台设备应该配备灭火装置。
2 无轨运输的线路布置,中、小型矿山宜采用单行道加错车道的布置形式,大型矿山宜采用环形运输道布置形式。
3 运输线路中转载站和卸载站的布置,必须使车辆在装卸作业时不阻塞运输道,并且调车方便、时间最短。卸载站的卸载坑前必须设有车档。
4 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在坑内必须设有完善的设备维修设施,对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9 矿山机械
9.1 竖井提升

9.1.1 一般规定
1 条件适合的竖井,应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宜选用电子电力变流器供电的交、直传动系统。
2 提升机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需要,必要时,后期可采用轻金属提升容器。
3 井筒内宜设一套提升装置。
4 年提升能力大于30万吨的竖井宜采用箕斗提升系统。
5 同时生产水平两个以上时,罐笼提升宜采用单罐配平衡锤的提升方式。
6 竖井提升,严禁采用单钩提升方式。
9.1.2 提升能力
1 主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井提升每天提升作业时间:箕斗:单一物料19.5小时,多种物料18小时。罐笼:主提升18小时,兼作主副提升16.5小时。
2)主井提升不均衡系数:有矿仓时可取1.15,无矿仓时可取1.25。
3)主井提升井筒阻力系数:箕斗1.05~1.15;罐笼1.1~1.25。
4)主井提升应具有一定的提升富余能力,一般为年提升量的15~30%。
2 副井最大班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不应超过45min,特殊情况不应超过60min。
2)最大班作业时间应按5.5小时计算;
3)计算罐笼升降人员次数时,每班升降生产工人数,应按每班井下生产工人数的1.5倍计算;每班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应按井下生产工人数的20%计算,且每班升降次数不得少于5次。
4)提升岩石应按日出岩石量的50%。
5)下放支护材料应按日需求量的50%。
6)每班升降小型设备不应少于2次。
7)其它非固定任务的提升次数,每班不应少于4次。
8)提升设备应满足运送井下设备的最重部件需要,电机车宜考虑整体运输。
3 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时作业时的休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箕斗提矿的休止时间:标称容积3.1m3及以下箕斗休止时间宜为8s;3.1~5m3箕斗休止时间宜为10s;5~8m3箕斗休止时间宜为14s;8m3以上箕斗每增加1m3休止时间增加1s;靠外动力卸载的箕斗应增加5s设备联动时间。
2)罐笼进出矿车休止时间应符合表9.1.1

表9.1.1

3)罐笼升降人员休止时间应符合表9.1.2

表9.1.2

4)材料车、平板车进出罐笼的休止时间:同侧进出车60s;两侧进出车40s。
5)长材料(长木材、钢轨、管子等)直接装入或卸出罐笼的休止时间各为25~30min;
6)装、卸爆破材料的休止时间各为1min。
4 提升容器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系统的最大运行速度应根据提升载重量和井深,按既经济又节省投资的的原则确定。
2)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1)计算值,但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3)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式(2)计算值;采用箕斗提升时,进出曲轨时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破材料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
9.1.3 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1 在既安全又经济的情况下,宜采用轻质提升容器。
2 采用箕斗提升时,缠绕式提升宜采用翻转箕斗,摩擦式提升宜采用底卸式箕斗。
3 平衡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衡锤质量等于罐笼质量加规定乘罐人员总质量的1/2。
2)提升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质量等于罐笼与矿车的质量再加矿车有效载重的1/2。
3)专门升降物料的箕斗,平衡锤质量等于箕斗质量加箕斗有效载重的1/2。
4 乘罐人员质量按75kg/人计算。
9.1.4 钢丝绳
1 提升系统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宜选用圆股线接触同向捻钢丝绳,多绳摩擦式提升的首绳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且左、右捻各半。当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旋转钢丝绳。
3)平衡尾绳优先采用不旋转圆股钢丝绳,也可采用扁钢丝绳。采用普通圆股钢丝绳时,在容器底部应装设尾绳旋转装置。
4)平衡尾绳根数宜取首绳数的1/2,但不少于2根,并尽量减少首、尾绳之间的质量差。
5)粉矿仓设在尾绳之下时,粉矿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应不小于5米,,为防止尾绳扭结,应在过卷挡梁以下装设尾绳隔离装置。
6)钢丝绳罐道的选择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7)罐道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穿过粉矿仓时,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9.1.5 提升系统设备的选择与布置
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规程的有关规定。
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 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天轮与卷筒上的钢丝绳偏角不得超过1°30′,作双层或多层缠绕时不得超过1°10′。钢丝绳从卷筒至天轮的弦长一般不超过55m,超过时应设托绳装置。
5 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的钢丝绳的围包角应小于200°。
6 提升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传动,应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和电机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电动机的功率应按提升过程的等效力计算,按最不利条件下的最大静张力验算,并应按起动最大力进行过载能力校核;双筒缠绕式提升机,还应按单独提升平衡锤或空容器进行过载能力校核;计算过载能力不应超过电机允许过载能力的85%~90%。
3)电动机功率选择储备系数,宜按1.05~1.10选取。
4)在提升机服务年限内确实需要更换电动机时,以只更换一次为宜。
5)提升机与电动机连接装置传动效率的选择在无厂家给定值时,直联取0.98,行星齿轮减速器0.92,平行轴减速器取0.85~0.90。
7 竖井提升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2)提升速度3m~6m/s时,不小于6m。
3)提升速度6m~10m/s时,不小于提升速度值。
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8 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上和井下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及过卷档梁,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2/3,其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在过卷段内,宜设置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等保护装置。
主井箕斗提升应采用定重装载,井口矿仓容积应为1h~2h提升量、井下矿仓容积应2h~4h提升量。
井口与井下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罐笼提升时,井口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并在进车侧线路上安设阻车器。
罐笼与井口、井下车场的衔接,刚性罐道时,应采用摇台。钢丝绳罐道时,各中间阶段必须设稳罐装置。缠绕式提升系统井口和井底可使用托台,特殊情况下,可在中间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稳罐器、托台与提升机必须联锁。
选择摇台时应充分考虑到提升钢丝绳伸长对摇台与罐笼搭接的影响,通常出车侧摇台高度应低于进车侧摇台高度。
12 罐道绳拉紧装置可采用重锤拉紧,也可采用液压拉紧;采用重锤拉紧时,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至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不小于1.5m。
9.1.6 提升系统的安全与防滑
1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系统,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载产生的旋转力矩的3倍。
2 提升设备安全制动的减速度应满足不同负载(包括空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的要求,且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小于1.5m/s2,重载提升减速度大于5m/s2
3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4 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能实现二级制动,有条件应采用恒减速安全制动装置。
5 摩擦式提升系统进行防滑校验时,其差重应计入重载侧。防滑设计应计入导向轮或天轮的惯性力,并忽略井筒阻力。
6 摩擦式提升系统宜采用摩擦系数为0.25的摩擦衬垫。

9 矿山机械
9.1 竖井提升

9.1.1 一般规定
1 条件适合的竖井,应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宜选用电子电力变流器供电的交、直传动系统。
2 提升机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需要,必要时,后期可采用轻金属提升容器。
3 井筒内宜设一套提升装置。
4 年提升能力大于30万吨的竖井宜采用箕斗提升系统。
5 同时生产水平两个以上时,罐笼提升宜采用单罐配平衡锤的提升方式。
6 竖井提升,严禁采用单钩提升方式。
9.1.2 提升能力
1 主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井提升每天提升作业时间:箕斗:单一物料19.5小时,多种物料18小时。罐笼:主提升18小时,兼作主副提升16.5小时。
2)主井提升不均衡系数:有矿仓时可取1.15,无矿仓时可取1.25。
3)主井提升井筒阻力系数:箕斗1.05~1.15;罐笼1.1~1.25。
4)主井提升应具有一定的提升富余能力,一般为年提升量的15~30%。
2 副井最大班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不应超过45min,特殊情况不应超过60min。
2)最大班作业时间应按5.5小时计算;
3)计算罐笼升降人员次数时,每班升降生产工人数,应按每班井下生产工人数的1.5倍计算;每班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应按井下生产工人数的20%计算,且每班升降次数不得少于5次。
4)提升岩石应按日出岩石量的50%。
5)下放支护材料应按日需求量的50%。
6)每班升降小型设备不应少于2次。
7)其它非固定任务的提升次数,每班不应少于4次。
8)提升设备应满足运送井下设备的最重部件需要,电机车宜考虑整体运输。
3 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时作业时的休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箕斗提矿的休止时间:标称容积3.1m3及以下箕斗休止时间宜为8s;3.1~5m3箕斗休止时间宜为10s;5~8m3箕斗休止时间宜为14s;8m3以上箕斗每增加1m3休止时间增加1s;靠外动力卸载的箕斗应增加5s设备联动时间。
2)罐笼进出矿车休止时间应符合表9.1.1

表9.1.1

3)罐笼升降人员休止时间应符合表9.1.2

表9.1.2

4)材料车、平板车进出罐笼的休止时间:同侧进出车60s;两侧进出车40s。
5)长材料(长木材、钢轨、管子等)直接装入或卸出罐笼的休止时间各为25~30min;
6)装、卸爆破材料的休止时间各为1min。
4 提升容器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系统的最大运行速度应根据提升载重量和井深,按既经济又节省投资的的原则确定。
2)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1)计算值,但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3)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式(2)计算值;采用箕斗提升时,进出曲轨时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式中:
v—最高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破材料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
9.1.3 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1 在既安全又经济的情况下,宜采用轻质提升容器。
2 采用箕斗提升时,缠绕式提升宜采用翻转箕斗,摩擦式提升宜采用底卸式箕斗。
3 平衡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衡锤质量等于罐笼质量加规定乘罐人员总质量的1/2。
2)提升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质量等于罐笼与矿车的质量再加矿车有效载重的1/2。
3)专门升降物料的箕斗,平衡锤质量等于箕斗质量加箕斗有效载重的1/2。
4 乘罐人员质量按75kg/人计算。
9.1.4 钢丝绳
1 提升系统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宜选用圆股线接触同向捻钢丝绳,多绳摩擦式提升的首绳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且左、右捻各半。当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旋转钢丝绳。
3)平衡尾绳优先采用不旋转圆股钢丝绳,也可采用扁钢丝绳。采用普通圆股钢丝绳时,在容器底部应装设尾绳旋转装置。
4)平衡尾绳根数宜取首绳数的1/2,但不少于2根,并尽量减少首、尾绳之间的质量差。
5)粉矿仓设在尾绳之下时,粉矿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应不小于5米,,为防止尾绳扭结,应在过卷挡梁以下装设尾绳隔离装置。
6)钢丝绳罐道的选择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7)罐道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穿过粉矿仓时,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9.1.5 提升系统设备的选择与布置
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规程的有关规定。
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 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天轮与卷筒上的钢丝绳偏角不得超过1°30′,作双层或多层缠绕时不得超过1°10′。钢丝绳从卷筒至天轮的弦长一般不超过55m,超过时应设托绳装置。
5 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的钢丝绳的围包角应小于200°。
6 提升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传动,应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和电机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电动机的功率应按提升过程的等效力计算,按最不利条件下的最大静张力验算,并应按起动最大力进行过载能力校核;双筒缠绕式提升机,还应按单独提升平衡锤或空容器进行过载能力校核;计算过载能力不应超过电机允许过载能力的85%~90%。
3)电动机功率选择储备系数,宜按1.05~1.10选取。
4)在提升机服务年限内确实需要更换电动机时,以只更换一次为宜。
5)提升机与电动机连接装置传动效率的选择在无厂家给定值时,直联取0.98,行星齿轮减速器0.92,平行轴减速器取0.85~0.90。
7 竖井提升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2)提升速度3m~6m/s时,不小于6m。
3)提升速度6m~10m/s时,不小于提升速度值。
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8 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上和井下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及过卷档梁,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2/3,其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提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在过卷段内,宜设置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等保护装置。
主井箕斗提升应采用定重装载,井口矿仓容积应为1h~2h提升量、井下矿仓容积应2h~4h提升量。
井口与井下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罐笼提升时,井口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并在进车侧线路上安设阻车器。
罐笼与井口、井下车场的衔接,刚性罐道时,应采用摇台。钢丝绳罐道时,各中间阶段必须设稳罐装置。缠绕式提升系统井口和井底可使用托台,特殊情况下,可在中间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稳罐器、托台与提升机必须联锁。
选择摇台时应充分考虑到提升钢丝绳伸长对摇台与罐笼搭接的影响,通常出车侧摇台高度应低于进车侧摇台高度。
12 罐道绳拉紧装置可采用重锤拉紧,也可采用液压拉紧;采用重锤拉紧时,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至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不小于1.5m。
9.1.6 提升系统的安全与防滑
1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系统,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载产生的旋转力矩的3倍。
2 提升设备安全制动的减速度应满足不同负载(包括空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的要求,且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小于1.5m/s2,重载提升减速度大于5m/s2
3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4 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能实现二级制动,有条件应采用恒减速安全制动装置。
5 摩擦式提升系统进行防滑校验时,其差重应计入重载侧。防滑设计应计入导向轮或天轮的惯性力,并忽略井筒阻力。
6 摩擦式提升系统宜采用摩擦系数为0.25的摩擦衬垫。

9.2 斜井提升

9.2.1 一般规定
矿车组提升适用于倾角小于25°,最大不应超过30°的斜井(坡)。当倾角大于30°时,应采用箕斗或台车提升。
矿车组提升宜选用交互捻钢丝绳,箕斗或台车提升宜选用同向捻钢丝绳。
提升人员的斜井(坡),当倾角超过25°时,应采用带平衡锤的人车或双钩提升。
在坡度较小的斜井(坡)提升中,提升加减速度应满足自然加减速度的要求。
矿车组提升的斜井中不宜设两套提升设备。
矿车组提升的斜井(坡)中应设有防跑车的安全设施。
9.2.2 斜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提升每天提升作业时间:箕斗提升19.5小时,矿车组提升18小时,副井提升或主副提升16.5小时。
2 最大班升降人员时间不应超过60min。
3 斜井矿车组提升的休止时间:平车场宜取25s,甩车场宜取20s;井上下甩车时间,应按实际运行状况计算。
4 斜井用人车升降人员,当两侧同时上下人员时,休止时间宜按20~30s计算;同侧上下人员时,休止时间宜按80~90s计算。
5 箕斗装卸矿仓的有效容积应为1~2h箕斗提升量,最小不少于2列车的载重量,并应考虑井下、地面生产和运输系统的要求。
6 采用矿车组提升,倾角小于25°时,矿车装满系数宜为0.85;倾角在250~30°时,装满系数宜为0.8。确定矿车组矿车的个数时,除考虑车场和提升设备的能力外,还必须校核矿车联接装置的强度。
9.2.3 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 游动轮或导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包角大于60°时,不小于80;包角在35°~60°时,不小于60;15°~35°时,不小于40;10°~15°时,不小于20。
5 托辊直径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8倍。
安全与防护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矿车运输物料时,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时,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车辆在甩车道运行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3 斜井提升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斜井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 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斜井内应安设防跑车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井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甩车时,应安设能警报的信号装置。
7)矿车组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避车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5 斜井人车运送人员的井筒,乘人车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乘人车场应设在井底竖曲线以上,井口乘人车场应设在井口竖曲线以下。上、下乘人车场相互对应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2)乘人车场长度,应根据人车类型和数量确定,应为一组人车长度的1.5倍。乘人车场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6 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9.3 压缩空气

9.3.1 一般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设置于地表,且靠近用风负荷中心。
2 站区附近应无可燃性、腐蚀性气体和有毒性气体;距废石场、烟筒、排风井等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0m,并应位于上述污染源全年风向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3 地表集中布置空气压缩机的数量不宜超过6台。
4 当送气距离较远时,可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处,设置压缩空气站;但每台空气压缩机的能力不宜大于20m3/min,数量不宜超过3台;储气罐与空气压缩机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
5 压缩空气站内备用空气压缩机台数按计算供气量20%计取,;当分散设置的压缩空气站之间有管道连接时,应统一设置备用空气压缩机。
9.3.2 全矿用气量除满足矿山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风动设备用气量外,并应满足矿山安全用气的需要。
9.3.3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空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通道宽度应满足生产和维修的需要。
2 单机排气量大于20m3/min,总装机容量大于60m3/min时,站内宜设单梁起重机。
3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阴凉一面,与站房外墙的净距离不宜小于3m。
4 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的排气管道应装设放气管。
5 空气压缩机吸气管路长度不宜超过10m。
9.3.4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至最远用气的压力降不应大于0.1MPa。
2 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与设备、阀门的连接除外。
3 沿地面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直接埋地的敷设方式,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地下水位以上。管顶埋深不小于0.7m,管底距地下水位不小于0.5m,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
4 穿越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时,应加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m。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1m。
5 在压缩空气管道上,每隔500m~600m或管道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6 竖井井筒中的压缩空气管道每隔100m~150m应设直管支座。
7 集中用气点应设置储气罐,并应在储气罐的出口管路上加装释压阀。

9.4 矿山排水

9.4.1 一般规定
1 井底主要泵房宜设在井筒附近,并应与井下主变电所联合布置。
2 井底主要泵房的通道不应小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接,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3 泵房内水泵宜单排布置,通道宽度应满足生产、维修及抽出水泵主轴和电机转子需要。
4 泵房内应设起重梁或手动单梁起重机,并宜铺设轨道且与车场连通。
5 泵房地面应向吸水井或排污井有3‰的排水坡度。潜没式泵房应设排污井和排污泵,并考虑泵房内排水管破裂时的事故排水。
9.4.2 井下排水设施
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型号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它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2 井筒内至少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可在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有突发淹井的矿山,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的泵房。
4 每台水泵应能分别向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排水管输水。
5 排水管中水流速度最大不得超过3m/s。
6 在管子斜巷与竖井相联的拐弯处,排水管应设支承弯管,在竖井内每隔100~150m应设置支承直管。
7 对于PH值小于5的酸性水,应采取防腐措施。
9.4.3 露天排水设施
1 大型露天矿确定排水能力时,应进行储排平衡计算;
2 在暴雨量较小的地区,设在同一台阶上的水泵,应选择同一型号规格的水泵。当“设计频率”下的暴雨用水量为正常涌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可以选择两种不同型号规格的水泵。
3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排出露天坑内24h正常降雨径流量与地下涌水量之和,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正常水泵能力的50%。所有水泵工作时,应能在设计预定淹没深度下,在允许的时间内排出露天采场内暴雨径流量与地下涌水量之和。
4 移动泵站水泵的扬程不宜超过100m。
5 露天排水泵站的阶段水池或底部水池的最小容积,应能容纳0.5h以上的水泵排水量。
6 露天排水管不得少于两条,其中任意一条应能满足正常排水的要求,全部排水管投入工作时,应能满足排除暴雨时最大排水量的要求。
7 管路沿地形敷设时,在管路最高点应设排气阀,最低点应设泄水阀。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8 水位变化幅度为10~35m,水位变化速度不大于2m/h的露天矿宜用浮船泵站。

9.5 井筒防冻

9.5.1 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低于-20℃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9.5.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与斜井: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 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与采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9.5.3 通过加热器加热后的热风计算温度,按热风与冷风混合地点及条件可采用下列数值:
1 当在井筒内混合时:竖井可取50℃~70℃,斜井及平硐可取40℃~60℃;
2 当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入式可取30℃~50℃,热风吸入式可取15℃~30℃;热风与冷风混合后温度按2℃计。
9.5.4 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经常开启的大门宜设热风幕。
9.5.6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当采用蒸汽热媒时,蒸汽压力不应低于0.3MPa。

9.6 井下供水

9.6.1 井下供水管道除满足井下除尘及其他用水外,还必须满足井下消防与安全的需要。
9.6.2 消防用水按井下同时只有一处用水考虑。耗水量按2×10L/s计,用水持续时间为3小时。
9.6.3 井下供水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应保证任何时候水池中储有不小于200m3水的措施。
9.6.4 井底车场、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斜井、火药分库、电机车及铲运机硐室等,均应敷设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并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9.6.5 井下供水水质应符合表9.6.1的规定。有机组冷却用水时,除符合表9.6.1的规定外,其碳酸盐硬度不应超过300mg/L。

表9.6.1 井下供水水质标准

9.7 带式运输机与排土机

9.7.1 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0,向下不应大于120;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2 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外形尺寸的2倍加200mm。
3 带式输送机胶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工作条件、接头特性,以及带式输送机启、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织物芯输送带安全系数,棉织物芯输送带,宜取8~9;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宜取10~12;
2)钢丝绳芯输送带安全系数,可取7~9;当对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制动措施时,可取5~7。
4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5 长距离带式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人行跨梯,人行跨梯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6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跑偏、打滑、撕裂、过载和断带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设有开车声光信号、紧急停车装置以及电气连锁保护等。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连锁的空仓、满仓、堵料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发生逆转的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或逆止装置,发生逆转的向上输送的大型带式输送机,应同时装设制动装置和逆止装置。
9 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并设有防止超速和断电的安全保护。
10 有动力张紧装置的自动控制的输送机宜装设瞬时张力检测器。
9.7.2 排土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机的设计生产能力一般为破碎机设计生产能力的1.2~1.6倍。
2 排土机走行的坡度以不超过1:20为宜。
3 排土机排土时,宜采用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长度、倾角、排弃物料抛出水平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底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2)下排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水平投影长度,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3)上排台阶宽度应根据排土机中心线与卸料臂间夹角,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4)下排台阶宽度应根据排土机卸料半径和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等确定;
4 排土机排土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排土宽度、排土机至下排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排土机至带式输送机中心线距离和带式输送机中心线至上排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5 排土机排土线长度宜为1000~2000m。

9.8 矿山破碎

9.8.1 一般规定
1 破碎机类型、规格应与矿石性质及采矿规模相适应,符合高效、节能、耐用及备品备件来源可靠。
2 破碎系统的工作制度应与采矿工作制度一致,采用连续工作制,设备作业率为56.50%~67.81%。
3 破碎机选择计算,应有一定矿岩波动系数,宜为1.2。
4 破碎机处理能力可通过计算或按设备厂家提供的数据,并依据类似破碎机生产指标确定。
9.8.2 露天破碎
1 露天破碎站的类型应根据矿山开采规模、采矿工艺、开拓方案及矿岩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2 固定式破碎站宜设在露天境界外附近,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条件时可设在露天境界内台阶上。服务年限不宜小于10a。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半移动式破碎站的位置,应考虑施工时不影响正常生产。
4 露天破碎站的布置
1)当选择的破碎机给矿口的0.8~0.85倍小于个别矿岩大块时,卸载矿仓口应设格筛,并应配备大块处理设备;
2)大型矿山破碎站,应双向卸载,卸车平台应设自卸汽车限位车挡和安全指示信号;
3)破碎机上部受矿仓及下部缓冲矿仓的有效贮量,不应小于自卸汽车的两车矿量;
4)破碎站布置应有安装与检修设备的通道和场地。
5 辅助设施
1)固定式破碎站宜选用桥式起重机;
2)半移动式破碎站宜选用回转式单臂起重机或汽车吊;
3)起重机的吨位应按设备最大不可拆卸件的重量确定;
4)受矿仓卸载处应采用喷雾降尘,其它扬尘处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9.8.3 地下破碎
1 破碎峒室位置的选择
1)破碎峒室宜靠近主溜井或混合溜井,辅助峒室应布置在破碎峒室周围。
2)破碎峒室地坪至上部溜井采矿巷道底板高度宜为20m~30m;破碎峒室地坪至下部矿仓排矿带式输送机底板高度宜为25m~35m,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具体位置由井建专业确定。
2 设备的选择
1)当存在不同类型破碎机方案,或同一类型破碎机有国产与进口设备两种方案时,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宜选择能解体吊、装、运的设备。
3)破碎机前重型板式给矿机的宽度,宜为矿岩最大块度的2~2.5倍,长度根据配置确定,并应选用调速电机。
4)重型板式给矿机前,应选用指状检修闸门。
5)破碎峒室起重机的吨位,应满足起吊最重部件或难以拆卸的装配件要求,不考虑整体设备吊装。
6)破碎机下部矿仓向带式输送机上给矿,宜采用较短的重型板式给矿机,宽度应大于最大矿岩块度3~4倍,长度以停车时不会向带式输送机上淌矿为宜。
7)当矿岩中含水、含泥少时,可采用电磁振动给矿机或自同步惯性振动给矿机。
3 地下破碎配置
1)破碎峒室的空间、跨度在满足生产与安全的前提下,应紧凑布置,并合理布置运输通道及通风、除尘、排污、排水或降温设施。
2)重型板式给矿机宜水平布置,必须上倾布置时,倾角应小于12°,传动部应置于起重机垂直起吊范围内,尾部拉紧装置处应设改向滑轮,上部设检修吊装设施。
3)峒室起重机轨面高度应保证吊起部件底面与其他设备间净空不小于400mm,吊钩极限位置应保证垂直工作,进操作室平台标高宜低于操作室底面200mm。
4)破碎峒室应设两条通道,一条为人行联络通道,一条为运输设备的大件道。
5)梯子角度宜为45°。
6)板式给矿机走道宽不小于1m,宽边走道宽以检修时能抽出托辊为宜。
7)板式给矿机下部粉矿漏斗角度不得小于60°,并不得影响破碎机检修。
8)峒室检修场地面积根据破碎机规格及台数确定,可按表9.8.1选取。

表9.8.1 破碎机检修场地面积

9)采用箕斗提升矿岩时,带式输送机应为中部传动,头部设计量漏斗。
4 贮矿设施
1)破碎机上部矿仓有效容积宜为2~4列车的矿量。底部侧壁开孔宽度宜为矿岩最大块度的3.5~4倍,高度宜为宽度的0.8倍,矿仓底板向排矿口处倾角宜为45°~50°,仓底及排矿口侧壁应设钢轨或锰钢板防护。
2)破碎机下部矿仓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箕斗4h的提升矿量,矿仓底部开口应大于最大矿岩块度的3~4倍。
5 安全与工业卫生
1)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
2)矿岩中含有放射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规定。
3)操作室应有两个出口,出入破碎峒室及安全通道。
4)破碎峒室的粉尘和有害物质浓度,应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的卫生限制要求。
5)噪声声级和振动强度,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限制要求的规定。

10 井巷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井巷工程应根据矿区地质变化规律和生产工艺要求设计,对竖井、斜井和其他重要工程设计,尚应取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10.1.2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及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勘探钻孔:
1 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已有勘探钻孔,并符合勘探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 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10.1.3 竖井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在井筒中心或距井筒中心10~25m范围内布置一勘探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勘探钻孔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具体条件而定;
2 两条竖井相距不大于50m时,可在两条井筒间打勘探钻孔;
3 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要求的勘探钻孔,可布置在井筒圆周范围内;
4 在任何情况下,勘探钻孔不应布置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10.1.4 斜井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钻孔应沿斜井中心线方向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三个:一个在井口;一个在井筒中部;另一个在井底平巷连接处附近;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对深埋斜井可增大到300~400m;
2 钻孔应布置在斜井中心线两侧6~8m的平行线上。
10.1.5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钻孔应采用金刚石钻机钻进,其终孔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样尺寸的要求;
2 垂直孔在每100m孔深内孔深误差不得大于±0.2%,钻孔弯曲度的顶角不得大于1.5°,斜孔的顶角不得大于3°;
3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应全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基岩与粘性土中不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和粗颗粒土层中不应低于65%。
10.1.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1 钻孔通过各岩石(土)层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性质指标;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岩性、工程特性、风化程度、完整性,划分围岩级别;
2 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层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3 岩芯RQD值;
4 钻孔地质柱状图;
5 垂直深度超过600m的井筒,应提供地温、地应力变化及岩爆资料;
6 评定围岩的稳定性,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和衬砌形式等提出建议。
10.1.7 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2)岩溶发育地带;
3)井口、硐口处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
4)地下水富积地段。
2 巷道、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硐室的布置方位,应使其轴线与矿区最大主应力方向平行或成小角度相交;
2)节理发育的岩体中,巷道、硐室的轴线宜与潜在的不连续面的交线走向成直角;
3)高应力区中,巷道、硐室的最佳形状,宜使跨度与高度之比近似或等于最大水平应力与垂直主应力之比。
10.1.8 井巷工程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护设计方法,应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必要时,可用理论验算法验算;
2 支护设计应充分利用围岩自身的承载能力,改善巷道或硐室的周边应力条件,减少支护量;
3 支护设计应优先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4 在塑性岩体中,可采用先临时后永久的两次支护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监控量测的手段进行设计。
10.1.9 井巷工程支护的材料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井、主斜井及提升机硐室、地下破碎硐室、装矿硐室、卸矿硐室、主平硐口等重要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2 斜井、风井、平巷等井巷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3 在井巷工程中,当采用锚喷或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4 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10 井巷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井巷工程应根据矿区地质变化规律和生产工艺要求设计,对竖井、斜井和其他重要工程设计,尚应取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10.1.2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及有害气体突出危险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勘探钻孔:
1 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已有勘探钻孔,并符合勘探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 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10.1.3 竖井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在井筒中心或距井筒中心10~25m范围内布置一勘探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勘探钻孔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具体条件而定;
2 两条竖井相距不大于50m时,可在两条井筒间打勘探钻孔;
3 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要求的勘探钻孔,可布置在井筒圆周范围内;
4 在任何情况下,勘探钻孔不应布置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10.1.4 斜井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布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钻孔应沿斜井中心线方向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三个:一个在井口;一个在井筒中部;另一个在井底平巷连接处附近;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对深埋斜井可增大到300~400m;
2 钻孔应布置在斜井中心线两侧6~8m的平行线上。
10.1.5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钻孔应采用金刚石钻机钻进,其终孔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样尺寸的要求;
2 垂直孔在每100m孔深内孔深误差不得大于±0.2%,钻孔弯曲度的顶角不得大于1.5°,斜孔的顶角不得大于3°;
3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应全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基岩与粘性土中不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和粗颗粒土层中不应低于65%。
10.1.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1 钻孔通过各岩石(土)层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性质指标;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岩性、工程特性、风化程度、完整性,划分围岩级别;
2 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层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3 岩芯RQD值;
4 钻孔地质柱状图;
5 垂直深度超过600m的井筒,应提供地温、地应力变化及岩爆资料;
6 评定围岩的稳定性,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和衬砌形式等提出建议。
10.1.7 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2)岩溶发育地带;
3)井口、硐口处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
4)地下水富积地段。
2 巷道、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硐室的布置方位,应使其轴线与矿区最大主应力方向平行或成小角度相交;
2)节理发育的岩体中,巷道、硐室的轴线宜与潜在的不连续面的交线走向成直角;
3)高应力区中,巷道、硐室的最佳形状,宜使跨度与高度之比近似或等于最大水平应力与垂直主应力之比。
10.1.8 井巷工程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护设计方法,应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必要时,可用理论验算法验算;
2 支护设计应充分利用围岩自身的承载能力,改善巷道或硐室的周边应力条件,减少支护量;
3 支护设计应优先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4 在塑性岩体中,可采用先临时后永久的两次支护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监控量测的手段进行设计。
10.1.9 井巷工程支护的材料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井、主斜井及提升机硐室、地下破碎硐室、装矿硐室、卸矿硐室、主平硐口等重要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2 斜井、风井、平巷等井巷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3 在井巷工程中,当采用锚喷或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4 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10.2 竖井

10.2.1 井筒断面为圆形时,在一般情况下,净直径应按0.5m模数进级,当井筒直径大于5.0m或井深超过600m时,可按0.1m模数进级;矩形井筒应按0.1m模数进级。
10.2.2 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通过风量确定:
1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竖井内最小安全间隙(mm)

2 专用风井的风速不得大于15m/s;兼作通风的竖井,断面应进行风速验算,其风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专用物料提升井12m/s;
2)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及修理中的井筒8m/s。
3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相邻两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层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2)梯子平台板必须防滑。
3)梯子间与提升间应设置安全网隔开,安全网可采用玻璃钢及金属。
4 罐道与罐道梁的连接、罐道梁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罐道或型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接头处应留有2~3mm的伸缩间隙。木罐道接头位置宜设在梁上,当不在梁上时,木罐道应有补强措施。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不宜设在同一水平上,当两根罐道安装在同一根梁上时,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应错开。
2)罐道梁的层间距:木罐道为2~3m,金属罐道为4~6m。采用悬臂梁时,梁的长度不宜超过600㎜。
3)马头门的托罐梁、装卸矿点钢梁及楔形罐道梁等应采用预留梁窝固定,梯子间梁与罐道梁宜采用锚杆托架固定。
10.2.3 竖井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10.2.4 马头门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及上下材料、设备尺寸确定:
1 对采用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的马头门,应设二层平台及上下人员的梯子,马头门高度应按上层平台站立人员允许高度确定。
2 双侧马头门在井筒旁边应设人行绕道,其宽度不小于0.8m,高不小于2.0m。
10.2.5 电梯井、设备井、管缆井:
1 电梯井内应设梯子间及管缆间,并与各阶段水平相通;电梯井的提升机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2 设备井的断面大小应由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梯子间、管线布置等因素确定;各阶段马头门设计应考虑设备大件进出方便。
3 管缆井内应设人行梯子间,管缆井的断面布置应满足管缆安全间距及维修方便的要求。
10.2.6 井筒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颈的厚度应根据井口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他荷载施加的垂直力和水平力,以及井颈围岩产生的侧压力等计算确定;井颈的最小深度应根据表土层厚度、井颈内各种装置及各种孔洞之间的最小距离要求确定,井颈壁座应进入稳定岩层2~3m。
2 井筒支护厚度应根据围岩条件、井筒直径、支护材料等因素,通过理论计算与工程类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井壁支护厚度宜采用等厚井壁,个别地段强度不足时,可采用配筋或打锚杆、注浆等方法补强。
3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特殊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

10.3 斜井

10.3.1 斜井井筒断面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类型、下井设备外形最大尺寸、管路和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安全间隙、操作维修要求及需要通过风量确定:
1 斜井内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它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
2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斜井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倾角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3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4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4m/s。
串车提升的斜井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
斜风井当无提升设备又不作为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15m/s;当无提升设备但兼作为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10.3.2 斜井兼作提升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应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30~50m,躲避硐的净高不得小于1.9m,净宽和净深不得小于1.0m。
10.3.3 斜井井筒道床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2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当倾角不大于23°时,宜采用道碴道床,钢筋混凝土轨枕。
3 采用箕斗提升或倾角大于23°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宜采用固定道床。
4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井筒,其道床轨枕和轨道连接件应按人车制动要求选取。
10.3.4 斜井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年限长,涌水量较大的斜井,必须设置水沟。
2 服务年限较短,井筒底板岩石稳定、坚硬、涌水量在5~10m3/h的斜井,可沿井筒墙边挖顺水槽,不设水沟。
3 服务年限短,井筒底板岩石稳定,且涌水量在5m3/h以下的斜井,可不设水沟。
4 斜井内除设纵水沟外,应根据井筒涌水大小,在井筒内每隔30~50m设一横向截水沟,其坡度不得小于3%。在含水层下方,阶段与斜井井筒连接处附近,应设横向截水沟。
10.3.5 无轨斜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10.3.6 斜井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筒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确定。
2 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伸5m。
3 在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且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伸5m。

10.4 平巷与平硐

10.4.1 平巷断面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类型、运送设备外形最大尺寸、管路和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安全间隙、需要通过风量确定:
1 平巷内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它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2 行人的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2)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3)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4)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5)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不小于1.0m。
6)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0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
3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2)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
3)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 巷道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水平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为1.0m~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2)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小于300mm。
3)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0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5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采用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道碴道床上部宽度应大于轨枕长度50~100mm。
6 巷道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最高风速为6m/s。
2)中段的主要进回道最高风速为8m/s。
3)专用总进回风道最高风速为15m/s。
7 水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况下,水沟坡度应和巷道一致,不宜小于3‰,在井底车场或巷道平坡段内,水沟坡度应按排水要求设计。
2)水沟断面形状宜采用梯形,
3)水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其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宜大于水沟上宽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20。
10.4.2 平巷弯道加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在弯道上运行时,弯道应加宽,加宽值应符合10.4.2表的要求。

表10.4.2 弯道加宽值(mm)

2 弯道加宽段应向直线段延伸,其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1≥(L+Ls)/2

式中:
L1——延伸长度(mm);
L——车辆长度(mm);
Ls——轴距(mm)。
10.4.3 巷道断面形状可按表10.4.3选择。

表10.4.3 断面形状和适用条件

10.4.4 交岔点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巷交岔点应根据道岔型号、运输设备、线路布置、线路曲线半径、巷道断面规格、巷道的内外侧加宽、安全间隙等因素确定。
2 交岔点断面形状应与相连接的巷道相同。
3 道岔与曲线线路连接时,应插入直线段,其长度应大于通过车辆的轴距。
4 交岔点弯道处巷道断面的加宽,应符合本规范10.4.2表的要求。
10.4.5 巷道支护:
1 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巷道穿过围岩性质、地压情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等确定。
2 平硐硐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伸5m。
3 在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平硐硐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且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伸5m。

10.5 溜井、溜槽

10.5.1 含泥量多、粘性大的矿石,不宜采用主溜井贮、放矿。必要时应通过实验、改进贮矿段和放矿装置,解决堵塞和跑矿问题。
10.5.2 主溜井位置选择应遵循下列要求:
1 溜井井筒应尽量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都比较简单的、中等坚固以上的、稳定的岩层中。
2 溜井必须避开节理发育地带、褶皱、溶洞、断层和破碎地带。
3 溜井结构形式应根据矿山地形条件、开拓运输方式、溜井卸矿及装矿方式、运输设备和溜井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
10.5.3 确定主溜井数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溜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
2 溜井系统生产期间的经济合理性。
3 溜井检修、降段、堵塞及跑矿事故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4 矿石由于品种不同,对溜井数量的特殊要求。
10.5.4 溜井、溜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井直径应为矿石最大块度的4~8倍,且不得小于2m,溜井直径或最小边长宜符合表10.5.1的规定:

表10.5.1 溜井直径或最小长度

有条件的矿山,宜通过实验确定溜井直径。
2 溜槽底宽应为矿石最大块度3~5倍,且不小于2m,溜槽两侧坡角宜为60°~75°。溜槽起点深度为3m,并应由起点按1/12~1/30坡度加深。溜槽底板坡度,在贮矿段为55°~75°;非贮矿段为45°~55°,溜槽斜长不宜大于200m。
3 斜溜井坡度的选择,在贮矿段应大于矿(岩)石的流动角,当溜放不粘结矿石时,宜为55°~70°;溜放粘结性矿石时,宜为65°~80°;在非贮矿段斜溜井坡度不宜小于55°。
10.5.5 溜口的宽度应不小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溜口高度宜为溜口宽度的0.8倍。溜口底板倾角应为45°~50°;顶板倾角应大于矿石流动角。
10.5.6 溜井井口、溜井井筒穿过不良地段、矿流冲击点、溜井井筒的变坡或转向处、斜溜道、溜口、额墙、排矿口等部位,一般情况下应加固,加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固类型和加固材料。
10.5.7 溜井井口应设置格筛;当采用无轨运输卸矿时,在溜井或溜槽上口应设置车挡装置。

10.6 主要硐室

10.6.1 地下破碎系统应包括卸矿硐室、上部矿仓、给矿硐室、破碎硐室、下部矿仓、地下破碎及与破碎生产工艺配套的辅助硐室和通道。破碎系统平面和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破碎系统的服务年限不宜少于十年。
2 地下破碎系统中,溜井条数及破碎机型式、台数应根据矿石性质、年产量及服务年限确定。
3 地下破碎系统应设有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
4 破碎硐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5 大件道应呈水平布置,其断面应满足最大部件运输要求,大件道与箕斗井相连部分宜按马头门形式设计。
6 操作室应布置在破碎机硐室进风侧、易观察的部位,并应与尘源隔离。
7 破碎系统上部矿仓的容积,宜满足2~4列车的矿石量和1h破碎量,下部矿仓的容积宜满足箕斗2h~4h的提升量。
8 地下破碎系统竖向布置总高度应根据上部矿仓、给矿硐室、下部矿仓等高度确定。其总高度宜为采矿阶段高度的整倍数。
9 破碎硐室布置应满足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运转、检修以及电气设备通风的要求。
10 破碎系统硐室宜采用整体混凝土或锚喷支护,地坪采用混凝土铺底。
10.6.2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排水泵房应靠近井筒敷设排水管路的一侧,并与井下中央变电硐室毗邻。
2 主排水泵房应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并应设置防水门;另一个出口通往井筒的管子道。
3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斜井井底车场水泵硐室通道与设有高低道的储车线相连接时,水泵房硐室应设于高道一侧,其地面应高于高道巷道底板标高0.5m。
4 管子道倾角不宜大于30°;潜没式水泵硐室管子道倾角应小于45°。管子道出口应高出水泵硐室地面7m以上。管子道与竖井连接处的平台长度应大于2m,并应使人员能从平台进入梯子间。
5 水仓与配水井或配水井与吸水井之间应设置不小于厚300mm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墙。
10.6.3 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仓应有两组独立的巷道组成,水仓长度及断面大小应根据水仓容量、围岩条件和清理设备外型尺寸确定。水仓顶板应低于水泵硐室底板1m以上,并应低于水仓入口水沟底板标高。
2 每条水仓的的容积应容纳2h~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水仓总容积应容纳6h~8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3 水仓进水口应设置蓖子。采用充填法的矿山,在水进入水仓之前应设沉淀池。
4 两条水仓之间的岩柱应不小于8m,且不得漏水。
10.6.4 变电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变电硐室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井底车场(或运输巷道)的底板标高高出0.5m。中央变电硐室当与水泵硐室毗邻布置时,应高于水泵硐室地面0.3m。
2 中央变电硐室当与水泵硐室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通向井底车场的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设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和防水门;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3 变(配)电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4 采区变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其它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变电硐室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启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10.6.5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包括炸药及起爆器材存放库、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一组巷道等。辅助硐室中应有雷管检选、发放炸药、发炮工具存放、管理人员室等专用硐室。井下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应选择在岩层稳固地段,不应设在含水层及破碎带内。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型式应根据矿山规模确定。炸药消耗量较大的矿山宜采用硐室式库房;炸药消耗量较小的矿山,可采用壁槽式库房。
1 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单个壁槽不超过0.4t。
2)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m。
3)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25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m。
4)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房不小于3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m。
5)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7)库房的联络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联络巷道在拐弯处应延长2m,断面不小于4㎡。
8)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9)爆破器材库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其中一个出口应用作发放爆破材料及人员出入,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门和栅栏门;另一个出口应布置在爆破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破器材,该出口与库房相连接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门,另一端应安设栅栏门。
10)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库房、发放炸药室、雷管检选室、操作台应加橡胶垫层。
11)库房及各辅助硐室混凝土地面高于外部通道地面应不小于0.1m。
2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2)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3)发放站应有专用通风巷道。
4)发放站存药库距经常行人的巷道不应小于25m,至少拐一个直角弯与行人巷道相连。
5)发放站出、入口宜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门和栅栏门。
10.6.6 防水闸门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水闸门硐室应设在坚硬、稳固、完整、致密的岩层中。
2 防水闸门硐室所承受的最大水压值应根据矿山的水文地质资料确定。
3 防水闸门硐室泄水方式应根据硐室所处巷道的水沟泄水流量确定。可采用水管泄水或水沟泄水。
4 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胶带及架线式电机车架空线等在关闭防水闸门时,应能迅速拆卸、断开。
5 通过闸门墙体的管路应采用能承受相应水压的高压管,并采取防止钢管滑动措施。
6 通过硐室的电缆管应封堵严实。
7 防水闸门硐室前后5m范围内,必须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砌筑。
8 防水闸门硐室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9 硐室承受3.0MPa以上水压时,闸门墙体迎水一端及门框背后混凝土中应配置一定数量钢筋。
10 防水闸门硐室砌筑后应进行注浆,其注浆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1.5倍。
11 防水闸门硐室密闭墙厚度应由计算确定。
10.6.7 提升机硐室的布置应满足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运转、检修以及电气设备通风的要求。
1 多绳提升机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绳提升机硐室应有与阶段平巷相通的大件道,兼作安全出口。当硐室无设备通道时,可在提升机硐室与最近的马头门之间设置电梯井,其断面规格应满足提升机或吊车最大不可拆卸件的运输要求。大件道至提升机硐室内应铺设轨道。
2)多绳提升机硐室的提升层、导向轮层、罐道拉紧层或悬挂装置层之间应设钢梯,钢梯宽度600㎜~900㎜,倾角宜为45°。
3)多绳提升机硐室的上层楼板,应设置提升最大件的吊装孔,并留有400~500㎜的安全间隙,吊装孔周围应设置1.2m高的活动栏杆。
2 单绳提升机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升机硐室应高出临近运输巷道轨面0.20m。
2)提升机硐室必须设有大件道。通道兼作大件道时,其通道断面应满足设备最大件运输的要求。
3)单绳提升机绳道底板倾角应与卷筒下部钢绳出绳仰角相等。绳道内应设有人行道、台阶和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80m。绳道底板距下部钢丝绳不应小于0.5m,顶部距离上部钢丝绳不应小于0.3m。绳道宽度尚应满足运送天轮的要求。
10.6.8 装矿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矿硐室尺寸应根据运输线路的布置、运输车辆及装矿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等因素确定。
2 溜井额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宜小于0.5m,并宜采用钢轨、钢板及高锰钢板等材料加固。
3 装矿硐室的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出口应设在进车侧,并应避开放矿口。
10.6.9 卸矿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矿硐室不应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和通风巷道中。
2 卸矿口应设格筛,其两侧和卸矿方向对侧应留有便于行人和处理大块矿石的平台,平台宽度宜大于1.0m。
3 卸矿硐室尺寸及卸矿口加固,应与卸矿方式相适应,并满足中心落矿要求。
10.6.10 电机车修理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机车修理硐室的位置应布置在围岩稳定的井底车场附近。
2 加宽式修理间与巷道之间应设隔墙。
3 电机车修理硐室的尺寸,应根据电机车规格、行人及检修宽度、电机车起吊高度和电机车数量确定。
4 工作机车台数在10台以下时,硐室应设一个检修坑、一个机车进出口,并应有兼作人行道的通风道作为第二个出口;工作机车台数在10台以上时,硐室应设两个检修坑、两个机车进出口。硐室每个进出口均应设置栅栏门。
10.6.11 其它硐室
1 在采用机械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的中型以上矿山,应在主要运输阶段的副井车场设置井下等候室。等候室尺寸根据井下的工人数量和等候硐室内凳子的排列方式确定,并应有两个通道与井底车场连通。
2 中型以上矿山,井下工人集中生产阶段应设置井下食堂,食堂设备和建筑可参照地表食堂标准进行设计,位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新鲜风流处,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3 中型以上矿山,井下调度室应运输车辆来往频繁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硐室底板应高出运输巷道底板0.3m。
4 有火灾危险的矿山,应设置井下消防材料硐室,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材料硐室宜设置在每个阶段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巷道附近。
2)消防材料硐室应设两个出口,一条为进出车线,另一条为人行通道,出入口均应设栅栏门。
3)消防材料硐室内应设停车线,停车线一侧应设有材料、消防器材堆放平台。1中型以上矿山,宜在井底车场或采区设置工具、备品保存硐室。其尺寸宜为:宽2~4m,高2.3~3m,长3~7m。
5 中型以上矿山,宜在井底车场或采区设置工具、备品保存硐室。
6 中型以上矿山,应设置井下医务室,其位置宜布置在副井井底车场。医务室的尺寸应根据医疗器械的装备情况而定,总面积不宜小于30㎡。
7 井下各生产阶段应设置井下卫生间。

11 矿山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11.1 矿山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

11.1.1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针,矿山设计要重视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等。
11.1.2 矿山设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良好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各种职业病害;
1 在粉尘比较多的采、装、运和破碎等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和加除尘罩等防护措施,设计中应配备专用洒水车。
2 对易燃、易爆的炸药库、油库及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3 开采大水矿床及有突然涌水的矿床,要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 在有可能发生各种生产事故的作业地点和生产过程,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5 开采超过标准规定的放射性元素矿床应按照《放射保护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6 对于超过卫生标准的噪声量的采掘设备,操作人员应备有个人防护措施。
7 寒冷地区的坑口、井口应设防寒设施。
11.1.3 设计中对尘毒、噪声、高温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治理措施和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的安全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所需投资一并列入概算中。
11.1.4 设计的主要工业建筑物必须布置在露天采矿场爆破危险区和地下矿塌陷区以外。
11.1.5 采矿场内不合格大块,应采用碎石机进行二次破碎,以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
11.1.6 矿山上班人员至主要作业点,里程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时,应配备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
11.1.7 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编写《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11 矿山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11.1 矿山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

11.1.1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针,矿山设计要重视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等。
11.1.2 矿山设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良好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各种职业病害;
1 在粉尘比较多的采、装、运和破碎等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和加除尘罩等防护措施,设计中应配备专用洒水车。
2 对易燃、易爆的炸药库、油库及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3 开采大水矿床及有突然涌水的矿床,要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 在有可能发生各种生产事故的作业地点和生产过程,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5 开采超过标准规定的放射性元素矿床应按照《放射保护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6 对于超过卫生标准的噪声量的采掘设备,操作人员应备有个人防护措施。
7 寒冷地区的坑口、井口应设防寒设施。
11.1.3 设计中对尘毒、噪声、高温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治理措施和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的安全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所需投资一并列入概算中。
11.1.4 设计的主要工业建筑物必须布置在露天采矿场爆破危险区和地下矿塌陷区以外。
11.1.5 采矿场内不合格大块,应采用碎石机进行二次破碎,以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
11.1.6 矿山上班人员至主要作业点,里程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时,应配备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
11.1.7 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编写《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11.2 矿山环境保护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采矿设计应贯彻下列要求:
1 要重视环境保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有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环境影响报告书。
3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和城镇居住区,原则上不许开采,如需开采,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 对采、装、运作业过程的设计,应减少粉尘的发生和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对破碎车间的尘源,要采取必要的密闭洒水措施。
5 对洗矿污水、炸药加工厂污水,从露天采矿场、废石场和矿井排出的污水和有毒水以及其它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要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6 对内燃机设备排放的超过标准的有害烟气,要采取净化措施;
7 选择排土场时,应考虑对自然山林、天然水系的保护,禁止将废石排入江河湖泊,对于雨水较大的地区可能形成泥石流危害的排土场,要采取必要的防洪、截流、排水等有效的防治措施。
8 对各种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要采取防治措施。
9 对采空区、排土场应有复垦规划,对矿山的总平面图设计,要有绿化的规划。
10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设计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11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阐明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标准,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的生态变化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和绿化复垦规划,环境监测任务,范围、内容、环保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定员、环保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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