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entable formwork and scaffolding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X月X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系统总结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5 组合钢模板;6 钢框胶合板模板;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11 钢管脚手架配件;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负责规范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编:100834)。
本规范主编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模板协会租赁委员会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租联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钢模板修复机设备厂有限公司
长春市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源通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北京润得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技术管理,保证租赁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周转使用次数和利用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维护、维修、保养和检验。
1.0.3 在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护、保养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全钢大模板 all steel gang form
模板尺寸和面积较大且有足够承载能力,需采用塔吊及其它大型起重设备进行安装与拆除的大型钢模板。
2.0.2 面板 panel face
与新浇筑混凝土直接接触、承受混凝土侧压力的承力板。
2.0.3 肋 rib
支撑面板的承力构件,分为主肋、次肋和边肋。
2.0.4 背楞 waler
支撑肋的承力构件。
2.0.5 吊点 hook point
模板吊装时的吊挂点位置。
2.0.6 组合钢模板 metal form
按建筑模数定型,用薄钢板加工成的小块拼装模板。
2.0.7 钢框胶合板模板 steel frame plywood form 或 steel plywood form
由面板和钢框组成。面板为木胶合板或竹胶合板,钢框包括主肋、次肋、边肋。
2.0.8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cuplock scaffold components
由立杆、顶杆、横杆、斜杆、支座、碗扣节点等组成的构件,可形成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2.0.9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tube and clamp scaffold components
由钢管、扣件、连墙件等组成,可形成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0.10 扣件 clamp and coupler
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的用于固定脚手架、井架等支撑体系的连接部件。
2.0.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ringlock shoring and scaffold components
由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配件组成,其中立杆采用套管承插连接,水平杆和斜杆采用杆端扣接头卡入连接盘,用契形插销连接,可形成结构几何不变体系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2.0.12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frame scaffold components and accessories
由门架、交叉支撑、连接棒、挂扣式脚手板、锁壁、底座、水平加固杆、剪力撑、扫地杆、连接墙件等组成的构配件,可形成门式钢管脚手架。
2.0.13 钢管脚手架配件 tube scaffold acessories
包括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等。
3 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经营
3.1.1 模板和脚手架租赁企业应具有以下经营的资质和条件:
1 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对确保租赁物质量的管理和维修保养能力;
3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通过年检和日常的抽查。
4 具有相应的资质。租赁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场地、人员、管理、服务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相关要求。
3.1.2 租赁企业应建立租赁物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
3.1.3 租赁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租赁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质量检验记录或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行业检测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3.1.4 租赁企业应对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租赁物配备产品维修质量合格证。产品维修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产品品名、规格、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或标识。
3.1.5 企业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租赁企业应具有车间或场地,并配备用于维修租赁物的专业机具设备及维修人员,配备检具、量具和检测人员。检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校准/计量;
2 如租赁企业无维修保养能力,可与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厂家或可承担相应产品维修业务的企业建立委托约定关系,确保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质量。
3.1.6 企业必须严格确保租赁物安全使用的质量要求,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经营非正规厂家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出处(厂家)不清的产品;
2 提供虚假、过时和不是该批供应产品、材料的产品和复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 在供应的标明厂家的合格的产品中,混入不合格品或其他厂家的产品;
4 向用户提供未经维修合格的、带病和应予报废的租赁物。
3.1.7 租赁企业的以下业务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支持条件:
1 对购入租赁物技术性能和质量的审查;
2 对需维修租赁物分级的确定;
3 对维修工艺的选择和维修质量的控制;
4 荷载试验和性能检测结果的判定;
5 对租赁物报废条件的掌握。
3.1.8 租赁企业的技术支持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控制手段;
2 企业具有外委单位的技术支持。
3 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经营
3.1.1 模板和脚手架租赁企业应具有以下经营的资质和条件:
1 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对确保租赁物质量的管理和维修保养能力;
3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通过年检和日常的抽查。
4 具有相应的资质。租赁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场地、人员、管理、服务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相关要求。
3.1.2 租赁企业应建立租赁物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
3.1.3 租赁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租赁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质量检验记录或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行业检测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3.1.4 租赁企业应对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租赁物配备产品维修质量合格证。产品维修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产品品名、规格、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或标识。
3.1.5 企业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租赁企业应具有车间或场地,并配备用于维修租赁物的专业机具设备及维修人员,配备检具、量具和检测人员。检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校准/计量;
2 如租赁企业无维修保养能力,可与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厂家或可承担相应产品维修业务的企业建立委托约定关系,确保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质量。
3.1.6 企业必须严格确保租赁物安全使用的质量要求,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经营非正规厂家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出处(厂家)不清的产品;
2 提供虚假、过时和不是该批供应产品、材料的产品和复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 在供应的标明厂家的合格的产品中,混入不合格品或其他厂家的产品;
4 向用户提供未经维修合格的、带病和应予报废的租赁物。
3.1.7 租赁企业的以下业务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支持条件:
1 对购入租赁物技术性能和质量的审查;
2 对需维修租赁物分级的确定;
3 对维修工艺的选择和维修质量的控制;
4 荷载试验和性能检测结果的判定;
5 对租赁物报废条件的掌握。
3.1.8 租赁企业的技术支持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控制手段;
2 企业具有外委单位的技术支持。
3.2 租赁物的购进、出租和退租
3.2.1 新购入的租赁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租赁企业应对产品及产品合格证明进行复核验证,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应资料。在入库时应标注租赁企业、产品厂家和入库日期的代号标识,分厂家和产品规格存放,详细造表登记,并和三证一起归档留存。
3.2.2 企业经营的同一类型的模板和脚手架宜为同一厂家产品。如不是同一厂家产品,应分产品厂家进行出租、退租、维修和报废管理。
3.2.3 不同规格种类的租赁物,应分类存放不宜混放。
3.2.4 租赁物的出租和退租,应按供应与承租双方签订的“模板脚手架租赁合同”和供应方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的约定事项进行。“租赁合同”除约定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厂家和租赁期限外,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3.2.5 租赁物及资料交接时,承租单位应按承租合同和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接受,合格者签署验收单据。
3.2.6 租赁物使用完毕后,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事项,分品种、规格清点和码放,经双方确认后签署回收交接单据。
3.2.7 每批租赁物的出租时间(从出库到回收入库)应予登记备案。
3.3 租赁物的维修分级
3.3.1 租赁物维修前,应根据租赁物损坏程度的不同进行维修等级划分,维修按等级进行。
3.3.2 租赁物维修等级按下列规定界定:
1)小修:租赁物有各种表面污染,轻微变形、损伤和锈蚀等。
2)中修:租赁物无严重结构性损伤,有零配件丢失损坏、变形大、平整度差、焊缝开焊等。
3)改制:租赁物物局部损伤严重,去除损伤部位后构件可改成新的规格仍继续使用。
4)报废:租赁物整体损伤严重,丧失结构功能和使用功能,应予报废。
3.3.3 各类维修品的具体维修级别界定指标与检查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的相应规定执行。无相应规定者,租赁企业应要求供应产品的厂家或研制单位按3.3.2条的分类要求提供分级标准。
3.3.4 粘浆严重的租赁物应在清除粘浆和混凝土块后,再行检查和分级工作。
3.4 租赁物的维修和复检
3.4.1 租赁物维修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 筛选报废构件;
2 界定租赁物维修等级;
3 制定租赁物维修方案;
4 按维修方案进行租赁物维修;
5 对维修后租赁物进行质量验收;
6 验收合格租赁物按规格类型存放。
3.4.2 维修后租赁物的复检工作应遵循下列要求:
1 应在维修过程中按件并分工序自检,确保各道维修工序达到技术规定和质量要求,并填写自检记录;
2 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应随时查看维修作业情况和自检记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件件达到维修要求;
3 按中修类维修检验合格的租赁物,应逐件打上修复日期的代号,并分类存放;
4 每批维修租赁物检验合格后,应填写并签署维修合格证书。
3.5 租赁物的报废
3.5.1 租赁物有严重结构性损坏时,应做报废处理。
3.5.2 租赁物达到以下服役年限时,应做报废处理:
1 模板服役年限为8年;
2 脚手架服役年限为6年。
3 镀锌脚手架服役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如果出现严重锈蚀,从而失去构件的设计承载能力的脚手架。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一般规定
4.1.1 不同系列的全钢大模板不应混用。
4.1.2 在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工程中应选择满足质量要求的模板。
4.1.3 租赁模板的改制应依据改制设计进行。
4.1.4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必须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一般规定
4.1.1 不同系列的全钢大模板不应混用。
4.1.2 在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工程中应选择满足质量要求的模板。
4.1.3 租赁模板的改制应依据改制设计进行。
4.1.4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必须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4.2 使用与维护
4.2.1 模板在工程中使用时应注意模板的维护,经常性的进行维修。
4.2.2 模板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避免在模板的搬运、安装和码放中发生各种碰撞;
2 当模板在使用中需要另行开孔时,必须对原孔和新开孔部位进行处理;
3 模板初次使用时,模板表面应涂刷脱模剂。在周转使用中,每使用3-5次应重新涂刷脱模剂。
4.2.3 模板拆除后,应及时对模板面板、肋和背楞进行清理、除垢。
4.2.4 施工间歇期间应做好模板面板的保护,防止锈蚀;
4.2.5 模板码放时,应保持场地干燥并采取防雨措施。
4.3 退场验收
4.3.1 模板退场时应将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履行退场验收手续。
4.3.2 模板退场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模板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2.5㎏/㎡;
2 模板面板局部水泥浆污染厚度不应大于3㎜;
3 模板结构和板面无明显破损和变形。
4.4 维修与保养
4.4.1 模板装卸车、码放和维修时的翻身吊装应采用卡环,不应直接使用吊钩。
4.4.2 模板维修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和手动工具的性能必须符合相应工作要求,且安全可靠。
4.4.3 在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维修改制项目并做出标识。
4.4.4 应按以下项目检查并做好记录:
1 模板边框、背楞的结构损坏情况;
2 模板整体翘曲情况;
3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4 模板的平整度;
5 焊缝开焊及其他需要修补的情况;
6 吊环连接螺栓紧固状态及变形情况;
7 其他破损。
4.4.5 以下维修项目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应自行决定或任意改动:
1 模板结构损坏的补强做法;
2 模板几何尺寸的改制;
3 对拉孔位的调整;
4 吊环位置的补强与调整。
4.4.6 吊环应设置在没有补高模板的边框上。如只能设置在补高模板上时,应由设计提出具体做法。
4.4.7 模板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 清除模板面板污物应优先采用除垢剂,也可采用简易扁铲、角磨机打磨方法清理,不应采取剔凿方法清理。清除模板其他部位混凝土时,可采用简易扁铲、剔凿等方法,但应对模板的成品保护。不应使用大锤清理,避免造成损伤;
2 模板结构性损坏的补强工作应按设计规定的工艺步骤和要求进行;
3 模板翘曲的矫正应在平台上进行。应采用千斤顶矫正或火焰矫正,矫正后应对开焊焊缝及时补焊;
4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的矫正应采取以下方法;
1)模板边框变形矫正应采用手锤,不应使用大锤;
2)对模板“子母扣”进行变形矫正时,应将面板向下放置于平台,采用手锤、平锤进行矫正;
3)模板几何尺寸调整宜采用机械方法。如采用火焰方法调整时,应对尺寸调整后的部位进行打磨、抛光和找直。
5 模板平整度的调整宜采用千斤顶方法。如采用大锤方法调整时,大锤下应用平锤过渡,不应直接锤打模板面板;
6 模板维修时应对所有开焊焊缝进行补焊,焊缝长度、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7 吊环维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吊环必须全数检查和维修;
2)吊环锈蚀或撞击使承载截面损失大于等于3%的必须更换;
3)吊环连接螺栓必须每次更换,并应采用双螺母紧固;
4)模板维修时,不得对吊环的安装位置及连接螺栓的截面进行任意代换。
8 模板维修时对拉孔的加工应满足下要求:
1)对拉孔应采取钻孔方法加工,不应使用气焊开孔;
2)当对拉孔位与模板边框干扰时,应由设计进行孔位调整;
3)当对拉孔位与模板垂直或水平肋干扰并需断开时,应由设计明确肋的补强做法。
9 模板维修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模板喷漆污染面板时应采用钢丝刷将面板清理干净;
2)维修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重新注明模板编号。
4.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4.5.1 模板维修后的质量应达到表4.5.1要求。
表4.5.1 模板维修质量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面板混凝土清理 | 干净、光洁 | 目测全数检查 |
2 | 结构损坏维修 | 按设计要求 | 全数检查 |
3 | 模板平整度 | 4㎜/2米 | 2米靠尺塞尺全数检查 |
4 | 模板几何尺寸 | ±2.0㎜ | 卷尺检查 |
5 | 相邻模板拼装高低差 | 1㎜ | 钢板尺塞尺检查 |
6 | 相邻模板拼缝间隙 | 1㎜ | 塞尺检查 |
7 | 焊缝长度 | ±3.0㎜ | 卷尺全数检查 |
9 | 吊环螺栓紧固 | 不允许 | 扳手、目测全数检查 |
10 | 油漆 | 无流淌 | 目测 |
11 | 模板编号 | 不允许 | 按设计要求全数检查 |
4.5.2 带“子母扣”的模板维修后,应对“子母扣”处的水泥浆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4.5.3 模板具备表4.5.3所列项次之一时,不应再维修,应做报废处理。
表4.5.3 租赁模板报废标准
项 次 | 项目 | 报废标准 |
1 | 结构损坏 | 模板扭曲对角平整度误差≥10㎜;焊缝开焊数量≥30%;纵横肋断裂≥30%。 |
2 | 面板损坏 | 局部平整度≥8㎜;修补总面积≥35%;锈蚀总面积≥35%。 |
3 | 服役年限 | ≥8年 |
4 | 周转次数 | ≥1600次 |
4.5.4 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允许再维修,必须做报废处理:
1 吊环钢筋有裂缝;
2 吊环钢筋截面损失大于等于3%;
3 吊环与加劲肋焊缝开焊;
4 吊环服役年限大于4年或周转次数大于等于800次。
4.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4.6.1 模板维修后应按工程名称注明标识并按设计要求重新注明模板编号。
4.6.2 维修后的模板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码放,不得混放。
4.6.3 模板码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模板码放场应设置硬质垫梁;
2 模板平放码放时,模板与垫梁间应用垫木隔离,垫木支点应保持上下层在同一垂线上;
3 垫木垫放位置宜与吊环对应并且上下对正;
4 模板码放高度不应大于3.5m;
5 季节变换时应检查码放场地及支垫的沉降情况,防止发生倒垛;
6 模板码放场临空不得有带电的裸线和高压线。
4.6.4 模板运输应根据模板的长宽尺度和重量选用适当的车辆,不得超限、超载。
4.6.5 模板在起吊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撞伤模板棱角及板面。
4.6.6 模板装车时,应做到规格尺寸相近,垫木支点保持上下层在同一垂线上,并捆绑可靠。
5 组合钢模板
5.1 一般规定
5.1.1 组合钢模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要求。
5.1.2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应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5 组合钢模板
5.1 一般规定
5.1.1 组合钢模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要求。
5.1.2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应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5.2 使用与维护
5.2.1 模板的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维修后的组合钢模板进场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2 验收合格的组合钢模板应按规格分类码放;
3 组合钢模板码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并有排水措施。
5.2.2 模板安装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 完成隐蔽工程验收;
2 完成模板配板设计;
3 应涂刷无污染的脱模剂。
5.2.3 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的安装应依据配板设计要求进行;
2 模板安装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要求;
3 模板安装中的特殊问题,应由模板设计提出处理意见;
4 模板安装使用的各种工具用具应合格、安全;
5 施工间歇期间应做好模板面板的保护,防止面板锈蚀。
5.2.4 模板拆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模板拆除应依据拆模方案进行,模板拆除方案应明确模板和支撑系统的拆除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2 采用机械吊运拼组模板拆除时,应先将对拉螺栓逐个拆除,检查起吊工作无误、并待作业人员离位后,再将模板吊离运下;
3 采用人工拆除时,应逐块拆下运出,严禁大块撬起剥离。未拆离部分应加设临时支撑,以确保安全;
4 模板拆除时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得用撬杠强拆。拆除后的模板不允许从高处抛扔;
5 拆除后的模板,应及时清理、维修,涂刷涂脱模剂按规格码放;
6 拆除后的模板如在高架码放架码放,码放架应进行专项设计,以保证安全。
5.3 退场验收
5.3.1 模板退场时应将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履行退场验收手续。
5.3.2 模板的退场应满足以下验收要求:
1 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2.5㎏/㎡;
2 模板面板局部水泥垢污染厚度不应大于3㎜;
3 模板的结构应无明显破损。
5.4 维修与保养
5.4.1 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维修改制项目并做出标识。应按以下项目检查并做好记录:
1 模板边框结构损坏情况;
2 模板整体翘曲情况;
3 模板外形和几何尺寸;
4 模板的平整度;
5 焊缝开焊及其他需要修补的情况;
6 其他破损。
5.4.2 模板维修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维修:
1 模板各种污染物清理;
2 模板几何尺寸调整;
3 面板平整度调整、孔眼补空打磨;
4 开焊焊缝补焊;
5 喷漆。
5.4.3 模板的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模板的维修矫正应优先采用专用维修机械进行;
2 模板混凝土的清理,可采用机械方法清理,也可应采用人工剔凿方法清理;
3 模板面板上的水泥垢应优先采用除垢剂清理,也可采用机械打磨方法清理;
4 面板平整度的调整,应采用手锤过渡平锤方法找平;
5 肋板的缺失、弯曲、位移、开焊应进行补齐、调直、找正后补焊;
6 应对模板连接孔的中心距、和孔位进行检查维修;
7 维修合格后的模板应进行防锈漆处理。
5.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5.5.1 维修后的模板质量应满足表5.5.1的要求。
表5.5.1 模板维修质量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板面平整度 | ≤2.0 | 2米靠尺 塞尺检查 |
2 | 板面孔眼修补平整度 | ≤1.0 | 钢直尺 塞尺检查 |
3 | 板面光洁度 | 无明显锈蚀、水泥垢 | 目测 |
4 | 模板长度尺寸 | + 0-1.0 | 钢卷尺检查 |
5 | 模板长宽度尺寸 | + 0-0.8 | 钢卷尺 卡尺检查 |
6 | 边肋通长平直度 | ≤2.0 | 2米靠尺 塞尺检查 |
7 | 边肋与面板垂直度 | ≤0.5 | 直尺 塞尺 |
8 | 角模垂直度 | ≤1.0 | 直尺 塞尺 |
9 | 焊缝补焊 | 开焊焊缝补焊 | 目测 |
10 | 油漆 | 无遗漏、流淌、起皱 | 目测 |
5.5.2 维修后的模板应按表5.5.2要求进行组装质量检查。
表5.5.2 维修后模板组装质量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允许误差(㎜) | 检验方法 |
1 | 相邻模板拼缝间隙 | ≤1.5 | 塞尺检查 |
2 | 相邻模板组装高低差 | ≤2.0 | 2米靠尺 塞尺检查 |
3 | 组装模板整体平整度 | ≤3.0 | 2米靠尺 塞尺检查 |
4 | 组装模板长、宽尺寸累计误差 | ≤3.0 | 钢卷尺 |
5 | 组装模板对角线误差 | ≤5.0 | 钢卷尺 |
5.5.3 模板有下列项次中任意三项时,不再维修,应做报废处理。
1 模板焊缝开焊10处以上;
2 模板纵向边肋弯曲严重,最大弯曲值大于等于8㎜;或其他肋板有3块以上脱落;
3 模板面板开有直径20㎜以上孔眼4个;
4 模板整体扭曲严重,最大扭曲值大于等于10㎜;或模板局部凹凸不平最大值大于等于10㎜;
5 模板面板污染、锈蚀严重,面板水泥垢污染面积大于等于60%,局部污染厚度大于等于10㎜;
6 模板已周转使用100次以上。
5.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5.6.1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标识应符合《组合钢模板》JG/T3060的有关规定,应在适当位置标记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类型等。
5.6.2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包装可采用简易包装箱或同规格打捆包装。包装时两块钢模板工作面应相对。
5.6.3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应按规格分类码放。码放时两块钢模板工作面应相对。
5.6.4 模板宜放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两支点离模板两端的距离不大于模板长度的1/6。
5.6.5 模板码放时垫木应上下对齐,码放高度不宜超过30层。
5.6.6 季节交换时应注意检查码放场地及支垫的沉降情况、防止发生倒垛。
5.6.7 码放场上空不应有带电的裸线和高压线。
5.6.8 模板运输时,不同规格的模板不宜混装,当超过车厢侧板高度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模板滑动。
5.6.9 短途运输时,模板可采用散装运输;长途运输时,模板应用简易集装,支撑件应捆扎,连接件应分类装箱。
5.6.10 模板装卸应轻装轻卸,注意成品保护,防止出现碰撞、倾倒和滑落,严禁抛掷。
6 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一般规定
6.1.1 租赁用钢框胶合板模板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1.2 在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工程中不宜选用租赁旧模板。
6.1.3 模板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模板进行经常性的维修。
6.1.4 模板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6.1.5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必须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6 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一般规定
6.1.1 租赁用钢框胶合板模板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1.2 在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工程中不宜选用租赁旧模板。
6.1.3 模板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模板进行经常性的维修。
6.1.4 模板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方法应由设计确定。
6.1.5 维修保养后的模板必须按规定存放,做好成品保护。
6.2 使用与维护
6.2.1 钢框胶合板模板可组装成大模板使用,也可单块模板散装散拆使用。
6.2.2 组装成大模板使用的钢框胶合板模板应进行配板设计。
6.2.3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适用于自然养护使用条件,不应用于蒸汽养护使用条件;
2 不同构造的模板不宜混用;
3 模板使用中应避免碰撞;
4 当模板在使用中需要另行开孔时,必须对原孔和新开孔部位进行处理;
5 模板初次使用时,模板背面应涂刷脱模剂。在周转使用中,每使用3-5次应重新涂刷脱模剂。
6.2.4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时,其维护和现场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紧固螺钉松动后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2 胶合板面膜破坏后面板应及时翻面;
3 面板胶合板分层时应及时更换;
4 面板加工或损坏部位应做防水处理;
5 连接卡具损坏应及时更换。
6.2.5 模板拆除后,应及时对模板面板及钢框进行清理、除垢。
6.2.6 施工间歇期间应做好模板保护,防止锈蚀。
6.2.7 模板码放时,应保持场地干燥并采取防雨措施。
6.3 退场验收
6.3.1 模板退场时应将模板上的残留混凝土清理干净。
6.3.2 模板退场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模板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2.5㎏/㎡;
2 面板局部水泥浆污染厚度不应大于3㎜;
3 模板结构无明显破损。
6.4 维修与保养
6.4.1 模板维修前应对模板的质量现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并做出标识。
6.4.2 模板质量应按以下项目检查并做好记录:
1 钢框结构性损坏,焊缝开焊;
2 钢框主次肋位移、变形、损坏;
3 钢框边肋通长平直度变形;
4 空腹钢框边肋截面变形;
5 钢框整体翘曲;
6 胶合板面膜破坏,胶合分层;
7 面板紧固螺钉松动、失效;
8 模板外形几何尺寸;
9 模板平整度;
10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
11 其他破损。
6.4.3 模板钢框结构损坏的维修做法应由设计确定。
6.4.4 模板维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水泥浆的清理可采用简易扁铲、角磨机打磨方法,不应采用剔凿方法;
2 钢框上的混凝土的清理可采用剔凿、角磨机打磨方法,并应做好钢框的成品保护;
3 钢框结构性损坏,应做出补强设计,维修按设计要求进行;
4 钢框开焊应按产品设计要求进行补焊;
5 主次肋位移、变形、损坏,应按产品设计要求进行复位、整形或更换,其修复应在工装上进行;
6 实腹、空腹钢框边肋通长变形矫正,应采取手锤方法。空腹钢框边肋通长平直度变形矫正后还应进行截面变形矫正;
7 空腹钢框截面变形时,应更换边框;
8 钢框整体翘曲变形,应在专用工装上采用千斤顶矫正,矫正后应对开焊焊缝进行补焊;
9 胶合板面膜破坏,可采取将原面板翻面或更换面板的修复方法;
10 胶合板胶合分层,应更换面板;
11 面板紧固松动、失效,应紧固松动螺钉,更换失效螺钉;
12 在进行模板平整度时,应采取先将钢框主次肋平面平整度调整合格再镶入面板的做法;
13 模板的其他损坏或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的维修方法,可根据其构造形式的不同,视损坏情况,以恢复构件使用功能为原则自行决定修复方法。
6.4.5 更换面板时应对面板所有加工部位进行防水处理。面板镶入钢框后,应对面板与钢框间的铺装缝隙进行防水处理。
6.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6.5.1 模板维修后质量应符合表6.5.1要求。
表6.5.1 模板维修质量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模板混凝土清理 | 干净、光洁 | 目测全数检查 |
2 | 钢框结构损坏补强、焊缝补焊 | 不允许 | 按设计要求全数检查 |
3 | 钢框主次肋位移 | 1.5㎜ | 卷尺拉线检查 |
4 | 边肋平直度 | ≤2.0㎜ | 2.0米靠尺塞尺检查 |
5 | 连接孔中心距 | ±0.5㎜ | 游标卡尺检查 |
6 | 面板与边肋铺装缝隙 | 1.5㎜ | 塞尺检查 |
7 | 面板与边肋铺装高低差 | -1.0㎜ | 2.0米靠尺塞尺检查 |
8 | 面板与钢框紧固 | 不允许 | 螺丝刀抽检20% |
9 | 模板长度尺寸 | 0,-1.5㎜ | 钢尺检查 |
10 | 模板宽度尺寸 | 0,1.0㎜ | 钢尺检查 |
11 | 模板对角线差 | ≤2.0㎜ | 钢尺检查 |
12 | 模板平整度 | ≤2.0㎜ | 2.0米靠尺塞尺检查 |
13 | 油漆、防水处理 | 不允许 | 目测 |
6.5.2 在进行模板维修时,钢框有表6.5.2所列项次之一时应做报废处理。
表6.5.2钢框报废标准
项次 | 项目 | 报废标准 |
1 | 结构损坏 | 钢框边肋截面变形≥50%;钢框焊缝开焊≥30%;主肋断裂≥30%。锈蚀总面积≥50% |
2 | 服役年限 | ≥5年或≥1000周转次数 |
6.5.3 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的各种连接卡具锁紧功能损坏后,应做报废处理。
6.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6.6.1 维修检验合格的模板标识应符合《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有关规定。
6.6.2 模板应按不同规格和类别成捆包装,并应将两块模板的面板相对,将边肋牢固连接。每捆应有轻型钢托架和拉紧元件,托架应设置与车船装卸机具相应的吊孔。每捆包装应标明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类型等。
6.6.3 维修后的模板,应按规格分别码放并有防雨措施。
6.6.4 模板宜放在仓库内或敞棚内,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100mm以上。露天码放时,场地应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模板底面应垫离地面200mm以上。两支点离模板两端的距离不大于模板长度的1/6。
6.6.5 模板码放时垫木应上下对齐,码放高度不宜超过30层。
6.6.6 季节交换时应注意检查码放场地及支垫的沉降情况、防止发生倒垛。
6.6.7 码放场上空不应有带电的裸线和高压线。
6.6.8 模板运输时,应成捆装卸,并有防水措施。必要时可采用集装箱。
6.6.9 面板单独包装运输时,应有托架拉条和防水措施,并紧固成捆。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损伤模板。
6.6.10 装卸模板及零件时应轻装轻卸,注意成品保护,防止出现碰撞、倾倒和滑落,严禁抛掷。
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与维护
7.1.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7.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有关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当采用扣件钢管设置剪力撑、斜杆和非标距架体时,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且必须将扣件架的各层横杆向碗扣架内延伸一跨连接。
7.1.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不合格的杆件不得使用。
7.1.4 产品的安装应由有资格的人或者是在其主持下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严禁抛掷。
7.1.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置基地必须坚实平整,确保架体组装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杆件、碗扣、接头、支托等质量,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7.1.6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1.7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构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与维护
7.1.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7.1.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有关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当采用扣件钢管设置剪力撑、斜杆和非标距架体时,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有关规定,且必须将扣件架的各层横杆向碗扣架内延伸一跨连接。
7.1.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不合格的杆件不得使用。
7.1.4 产品的安装应由有资格的人或者是在其主持下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严禁抛掷。
7.1.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置基地必须坚实平整,确保架体组装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杆件、碗扣、接头、支托等质量,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7.1.6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1.7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构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7.2 退场验收
7.2.1 使用方应对使用完毕的产品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杆配件完好,无明显变形、破损;杆配件表面无粘结物;租赁产品的厂家、规格和数量无变化等。
合格产品,应按杆件、碗扣、接头、支托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发现需要修理和报废的应另类码放。
7.2.2 租赁企业应对退租的钢管、碗扣、接头、支托等进行检查验收。应检查验收后办理相应退租、交接手续。不合格产品和报废产品应按照有关维修保养规程进行修复或作报废处理。
7.2.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的质量验收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工具与方法 | |
杆件尺寸 | 长度、外径、壁厚等应符合合同要求; | 卷尺、游标卡尺、专用量具 | |
杆件及碗扣件完整性 | 上碗扣 | 没有变形和开裂 | 目测 |
下碗扣 | 没有变形、开裂和开焊 | 目测 | |
杆件外观清洁 |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 目测 | |
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7.3 维修与保养
7.3.1 产品在退租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租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登记记录。
检查后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等级的不同,分区存放,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7.3.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项目 | 小修 | 中修 | 改制与报废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
外观 |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没有变形和裂纹、油漆基本完好 | 1/3杆件表面有少量粘结物,没有裂纹,有不明显的变形、有少量浅锈坑,油漆脱落在20%以内 | 2/3以上杆件有粘结物,有裂纹,锈蚀严重,且有较多锈坑,油漆脱落在20%以上 |
杆件打孔及切割 | 无打孔、无切割 | 开孔直径小于5mm | 钢管开孔直径超过5mm |
杆件直线度 | 偏差≤1.5L/1000 | 钢管直线度不超过5mm/m | 钢管直线度不超过5mm/m |
立杆杆件端面对轴线垂直度 | 偏差≤0.3mm | 0.3mm<偏差≤1mm | 偏差>1mm |
下碗扣内圆锥与立杆同轴度 | 偏差≤φ0.5mm | φ0.5mm<偏差≤φ2mm | 偏差>φ2mm |
横杆两接头弧面平行度 | 偏差≤1.00mm | 1.00mm<偏差≤4mm | 偏差>4mm |
碗扣及横头 | 轻微变形 | 有一定程度变形 | 严重变形 |
焊接 | 无开焊,无焊接缺陷。 | 有轻微夹渣、咬边、烧穿、气孔等缺陷。 | 有开焊,夹渣、咬边、烧穿、气孔等缺陷。 |
标识漆 | 清晰、准确 | 清晰、准确 | 模糊 |
7.3.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小修项目应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中修项目应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补焊、调直、U型钢板变形修复、丝杠清理、丝扣修复。改制主要是根据杆件实际情况,进行截距改制。不能截距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7.3.4 产品维修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保养等级和维修技术要求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维修班组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产品维修和保养。
7.3.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表面的杂物,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逐步进行清理;
2 对于能够修复的杆件利用调直机械校正调直,应根据杆件长度及损坏程度,进行校正调直;
3 对于直径变形小于5mm的下碗扣应利用楔形垫块校正后焊接修复;
4 对于可修复横杆接头变形,应采用专用工装校正修复;
5 立杆端头孔径用专用扩孔工装校正修复;
6 开焊的全部补焊,不能丢焊;
7 杆件防锈处理应采用刷漆防锈、镀锌处理等方法。
7.3.6 杆件存在扁头、打孔、焊缝开裂、死弯、大于3mm砸伤等损坏情况时,应进行截锯改制。应用切割机把不符合要求的杆件部分切割掉,改制成标准长度。无法改制成标准长度的杆件应作报废处理。
7.3.7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和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7.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7.4.1 维修后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相关规定。
7.4.2 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结合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采用目视直观检测法检验,其主要检验项目和方法见表7.4.2。
表7.4.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检测项目
名称 | 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立杆 | 杆件长度 | ±3.5 | 盒尺 |
钢管壁厚 | 壁厚≥3.0mm | 卡尺 | |
钢管直线度 | 偏差≤1.5L/1000 | 专用量具 | |
杆件端面对轴线垂直度 | 偏差≤0.3mm | 角尺(端面150mm范围内) | |
下碗扣内圆锥与立杆同轴度 | 偏差≤φ0.5mm | 专用量具 | |
下碗口与下碗口间距 | 600±2.5 | 盒尺 | |
横杆 | 杆件长度 | ±1.4 | 盒尺 |
横杆两接头弧面平行度 | 偏差≤1.00mm | ||
焊接 | 下碗扣与立杆焊缝高度 | ≥3.5mm,无表面缺陷 | 焊接检验尺 |
横杆接头与杆件焊缝高度 | ≥3.5mm,无表面缺陷 | 焊接检验尺 |
7.4.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后,应由质检人员按照表7.4.2中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用平尺贴近钢管,选择最大缝隙处用塞尺测量;
2 对下碗扣间距的检测:用平尺测量相邻下碗扣边缘的尺寸差,取最大值;
3 对横杆垂直度的检测: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4 外观的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5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6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7.4.4 不符合本规范表7.3.2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的小修、中修条件的钢管脚手架构件,应作报废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作报废处理:
1 杆件出现开裂变形;
2 弯曲变形的杆件,存在无法修复的弯曲死点;
3 中间上碗扣有丢损;
4 下碗扣有超过5mm变形的杆件;
5 横杆接头出现大于5mm变形;
6 杆件被切割、截断;
7 立杆壁厚小于3mm,横杆壁厚小于2.75mm。
7.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7.5.1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构件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待发。
7.5.2 新购进的产品应注有标识,标明生产厂家或商标、生产年号、产品规格和型号。标注方法可采用油漆喷字、用钢字模冲字标记、粘贴标识等方式。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产品型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的有关规定。
7.5.3 维修保养后的脚手架构件应按规格分类包装,并捆扎牢固。每捆包装上应标明维修时间、产品名称和型号、数量。
7.5.4 维修保养后的脚手架构件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库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系统,放置于干燥处,防止侵蚀介质。室外存放应用防雨布遮盖。
7.5.5 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构件应该分门别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码垛时,不宜码放过高,防止坍塌。
7.5.6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载,不同规格脚手架混装时,要注意重量均衡放置;
2 长途运输时,宜采用简易集装,分类装箱;
3 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应防止碰撞损坏;
7.5.7 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与维护
8.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扣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有关规定。
8.1.2 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配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
8.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8.1.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中,宜采用同一标准的产品进行搭设。
8.1.5 产品的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严禁抛掷。
8.1.6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构配件,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钢管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表面无深度锈蚀、无明显弯曲变形,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扣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裂缝、变形,螺栓没有出现滑丝;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扣件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8.1.7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8.1.8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表面的水泥附着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与维护
8.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扣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有关规定。
8.1.2 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配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
8.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8.1.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中,宜采用同一标准的产品进行搭设。
8.1.5 产品的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严禁抛掷。
8.1.6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构配件,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钢管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表面无深度锈蚀、无明显弯曲变形,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钢管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扣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裂缝、变形,螺栓没有出现滑丝;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扣件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8.1.7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8.1.8 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表面的水泥附着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8.2 退场验收
8.2.1 承租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钢管尺寸、钢管弯曲度、表面下凹、标识漆、表面水泥附着物的清理情况等。合格产品应按钢管、扣件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发现需要修理和报废的应另外码放。
8.2.2 租赁企业应对退租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应退租、交接手续。不合格和报废的钢管、扣件应按照有关维修保养规程进行修复或作报废处理。
8.2.3 钢管退场质量验收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钢管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验工具与方法 |
钢管尺寸 | 长度、外径、壁厚应符合合同要求 | 卷尺、游标卡尺 |
钢管弯曲 | 钢管直线度允许偏差应≤L/1000,没有>20°的死弯 | 专用量具 |
钢管焊接 | 无开焊,无开缝 | 目测 |
外观清洁 | 表面清洁,无焊接其他异物,无孔洞,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0.5mm | 目测、游标卡尺 |
下凹 | 平面凹度<3mm | 直尺 |
产品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8.2.4 扣件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8.2.4 扣件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及允许误差 | 检验方法 | |
外观 |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扣件各部位无明显变形和裂纹 | 目测 | |
扣件的完整性 |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没有缺损 | 目测 | |
旋转扣件 | 转动灵活 | 手动 | |
产品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8.3 维修与保养
8.3.1 钢管、扣件在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登记记录。
经过检查的钢管、扣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等级的不同,分区存放,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8.3.2 钢管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本规范表8.3.2-1的规定。扣件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本规范表8.3.2-2的规定。
表8.3.2-1 扣件式钢管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项目 | 小修 | 中修 | 改制与报废 |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
外观 | 有少量粘附灰浆,少量锈蚀,油漆基本完好 | 1/3杆件表面有少量粘结物,有不明显的变形、有少量浅锈坑,油漆脱落在20%以内 | 2/3以上杆件有粘结物,锈蚀严重,且有较多锈坑,油漆脱落在20%以上 | |
钢管打孔及切割 | 无打孔、无切割 | 开孔直径小于5mm | 开孔直径超过5mm | |
焊接及裂纹 | 无开焊、无裂纹 | 有轻微开焊、无裂纹 | 有开焊且无法修补、有裂纹 | |
钢管的端头弯曲(l为弯曲部分的长度) | l≤1.5m | 偏差≤5mm | 5mm<偏差≤8mm | 偏差>8mm |
钢管弯曲(L为钢管长度) | 3m<L≤4m | 偏差≤12mm | 12mm<偏差≤18mm | 偏差>18mm |
4m<L≤6.5m | 偏差≤20mm | 20mm<偏差≤30mm | 偏差>30mm | |
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 | 偏差≤1.70mm | 偏差≤1.70mm | 偏差>1.70mm | |
下凹 | 无或轻微 | 有凹坑,平面凹度<3mm | 有较多凹坑,或平面凹度≥3mm | |
裂缝 | 无 | 微小 | 有 | |
标识漆 | 清晰、准确 | 清晰、准确 | 模糊 |
表8.3.2-2 扣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项目 | 小修 | 中修 | 报废 |
外观清洁 | 有少量粘附灰浆 | 有中等粘附灰浆 | 有较多灰浆粘附 |
锈蚀 | 无或轻微 | 有,面积﹤0.5mm | 面积≥0.5mm,且有较多锈坑 |
裂纹 | 无 | 无 | 有,作报废处理 |
空洞 | 无 | 无 | 有,作报废处理 |
表面异物 | 无 | 无或轻微 | |
扣件完整性 |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完整 | 盖板、T形螺栓、螺母、垫圈、铆钉,部分丢失 | |
扣件表面变形 | 矢高误差≤1mm | 矢高误差≤1mm | 矢高误差>1mm |
底座T形螺栓口直径 | 直径≤1mm | 直径≤1mm | 直径>1mm |
旋转扣件 | 转动灵活 | 转动灵活 | 转动灵活 |
产品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盖板张开距 | 张开距≥50mm | 45mm<张开距<50mm | 张开距<45mm |
螺栓滑丝 | 无 | 有 | 有 |
铆钉损坏 | 无 | 无 | 有 |
对接扣件连接杆 | 无弯曲变形 | 无弯曲变形 | 有弯曲变形 |
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 | 1mm | 1mm | 1mm |
氧化皮 | 底座与钢管接触的地方没有氧化皮 | 底座与钢管接触的地方没有氧化皮 | 底座与钢管接触的地方没有氧化皮 |
8.3.3 钢管小修项目包括:清理、刷漆。中修项目包括:清理、刷漆、调直、清理附着物。改制主要是根据钢管实际情况,进行改制。不能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扣件小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刷漆。中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刷漆、更换零配件、清除氧化皮。扣件不允许改制。
8.3.4 产品维修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保养等级和维修技术要求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维修班组应按交底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维修和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8.3.5 钢管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表面的杂物进行清理,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逐步进行;
2 钢管弯曲调直,应根据钢管长度及损坏程度进行校正调直;
3 钢管存在扁头、打孔、焊缝开裂、死弯、大于3mm砸伤等损坏情况的,应首先进行截锯改制。应用切割机把不符合要求的钢管部分切割掉,改制成标准长度。无法改制成标准长度的应作报废处理;
4 钢管应进行防锈处理。
8.3.6 扣件维修项目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扣件盖板时,应将扣件固定牢固,防止换盖过程中伤手;
2 扣件T型螺栓锈蚀严重及掉丝、滑丝、薄帽(低于14mm)须更换T型螺栓;
3 铸钢扣件盖板轻微变形,可进行人工修复,扣件盖板必须开合灵活;
4 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不应有氧化皮,其他部位氧化皮面积累计不应大于150mm2;
5 扣件防锈应采用上油方法,应保证扣件整体全部上油。
8.3.7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和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8.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8.4.1 维修后的钢管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维修后的扣件质量检查与验收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 的规定。质量检验可企业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
8.4.2 钢管、扣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钢管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见表8.4.2-1。扣件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见表8.4.2-2。
表8.4.2-1 钢管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与工具 |
外观 | 表面清洁,无焊接其他无异物附着表面、无孔洞, | 目测、游标卡尺 |
各种杆件钢管的端头弯曲 | l≤1.5m(l为弯曲部分的长度),允许偏差≤0.5mm | 拉线、钢板尺 |
立杆钢管弯曲 | 3m | 钢板尺 |
水平杆、斜杆的钢管弯曲 | l≤6.5m,允许偏差≤30mm | 钢板尺 |
钢管的尺寸 | 外径48 mm,允许偏差-0.5 | 游标卡尺 |
砸伤程度 | 平面凹度<3mm | 直尺 |
切割 | 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为1.7mm,无铆头、扁头,中间无折断 | 目测、塞尺、拐角尺 |
定尺和标识漆 | 定尺长度准确,且标识刷漆清晰、准确 | 目测 |
表8.4.2-2 扣件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及允许误差 | 检验方法与工具 | |
外观 |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 | 目测 | |
盖板和底座 | 盖板和底座 | 扣件盖板和底座没有变形和裂纹。 | 目测 |
氧化皮 | 底座与钢管接触的地方不应有氧化皮 | 目测 | |
盖板张开距 | ≥50mm | 直尺 | |
扣件 | 变形 | 矢高误差≤1mm | 专用验具 |
外观 | 不应有裂纹 | 目测 | |
对接扣件连接杆 | 无弯曲变形 | 目测 | |
旋转扣件 | 旋转扣件铆接间隙 | ≤3mm, | 直尺 |
旋转扣件和两旋转面间隙 | <1mm | 直尺 |
8.4.3 根据检验项目不同,钢管、扣件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钢管的直线度的检测:用拉线贴近钢管,选择最大缝隙处用塞尺测量;
2 外观的检测: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3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采用目测,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4 扣件的矢高误差检测:用专用验具卡扣件,测量矢高误差。
8.4.4 不符合本规范表8.3.2-1钢管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的小修、中修条件的钢管,应作改制或报废处理。具备下列描述其中一项的钢管也应作报废处理:
1 钢管壁厚小于3.0mm;
2 钢管开裂变形;
3 钢管严重弯曲变形,产生死弯,不能修复;
4 钢架管表面焊有异物影响钢架杆性能的;
5 钢管报废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为6年,其他为8年。
8.4.5 不符合表表8.3.1-2扣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的小修、中修条件的扣件,应作报废处理。具备下列描述其中一项的扣件也应作报废处理:
1 扣件盖板严重变形,无法修复;
2 少丝、滑丝、锈蚀严重的螺栓;
3 底座上的T形螺栓口直径大于1mm;
4 扣件的报废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为6年,其他为8年。
8.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8.5.1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钢管、扣件,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存放。
8.5.2 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或《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有关规定。
8.5.3 维修保养后的钢管应按规格分类包装,并捆扎牢固。扣件应分类装袋,捆扎牢固。每捆包装上应标明维修时间、产品名称和型号、数量。
8.5.4 维修保养后的钢管、扣件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库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系统,放置于干燥处,防止侵蚀介质。室外存放应用防雨布遮盖。库房应经过地面硬化,通风,排水情况良好。库房应合理分区,并设置明显标识。
8.5.5 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钢管应该分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码垛时,不要码放过高,防止坍塌。
8.5.6 钢管、扣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超载,不同规格脚手架混装时应注意重量均衡放置;
2 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应防止碰撞损坏;
3 装车时超出货车挡板部分应封车后再行装货。
8.5.7 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与维护
9.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件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9.1.2 使用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不得对脚手架构件进行随意切割和改制。
9.1.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9.1.4 脚手架的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9.1.5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钢管、碗扣、接头、支托等质量,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9.1.6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9.1.7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9.1.8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如果需要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混合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中第七章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中第七章的规定。
9.1.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使用前,搭设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排水流畅,满足架体组装要求;
2 安装时底层横杆应水平,应使用可调底座来调节;
3 插扣应自下而上插接,并逐层敲紧锁紧,保证整架联接牢固,横杆可独立锁紧;
4 在模板搭设完成后,应检查可调托撑垂直度,如有偏差,及时调整;
5 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
6 在拆除脚手架前,应首先松开顶部的可调托撑,拆除上部的模板及方木;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拆除托撑、横杆、立杆;
7 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拆除的杆件应运送到地面,并码放整齐。严禁抛掷。
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与维护
9.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件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9.1.2 使用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不得对脚手架构件进行随意切割和改制。
9.1.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9.1.4 脚手架的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其安装与设计应一致,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9.1.5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子上的钢管、碗扣、接头、支托等质量,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解决。
9.1.6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9.1.7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9.1.8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如果需要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混合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中第七章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中第七章的规定。
9.1.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使用前,搭设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排水流畅,满足架体组装要求;
2 安装时底层横杆应水平,应使用可调底座来调节;
3 插扣应自下而上插接,并逐层敲紧锁紧,保证整架联接牢固,横杆可独立锁紧;
4 在模板搭设完成后,应检查可调托撑垂直度,如有偏差,及时调整;
5 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且不能超载;
6 在拆除脚手架前,应首先松开顶部的可调托撑,拆除上部的模板及方木;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拆除托撑、横杆、立杆;
7 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拆除的杆件应运送到地面,并码放整齐。严禁抛掷。
9.2 退场验收
9.2.1 使用方应对使用完毕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配件完好,无明显变形、破损;
2 立杆两端钢管有无变型;
3 杆配件表面无粘结物;
4 租赁产品的厂家、规格和数量无变化等。
9.2.2 合格的构件,应按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发现需要修理和报废的应另外码放。
9.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立杆、水平杆、斜杆、可调底座及可调托座等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应检查验收后办理相应退场、交接手续。不合格产品和报废产品应按照有关维修保养规程进行修复或作报废处理。
9.2.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的质量验收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4的规定。
表9.2.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工具与方法 |
杆件尺寸 | 长度、外径、壁厚等应符合合同要求; | 卷尺、游标卡尺 |
杆件弯曲 | 杆件没有明显弯曲、没有死弯 | 目测 |
立杆及连接盘 | 完整,没有变形、开裂和开焊 | 目测 |
水平杆杆端扣接头 | 完整,没有变形、开裂和开焊 | 目测 |
斜杆杆端扣接头 | 完整,没有变形、开裂和开焊 | 目测 |
杆件外观清洁 |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 目测 |
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9.3 维修与保养
9.3.1 产品在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杆配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应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登记记录。
9.3.2 经过检查的杆配件和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等级的不同,分区存放,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9.3.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项目 | 小修 | 中修 | 改制与报废 |
外观 | 有少量粘附灰浆,少量锈蚀,油漆基本完好 | 有中等粘附灰浆,有锈蚀,但锈坑浅、少,油漆脱落在20%以内 | 有较多灰浆粘附,锈蚀严重,且有较多锈坑,油漆脱落在20%以上 |
杆件直线度 | 偏差≤L/1000 | L/1000<偏差≤L/1000 | 偏差>L/1000 |
杆件两端面切斜偏差 | 偏差≤1.7mm | 偏差≤1.7mm | 偏差>1.7mm |
连接盘与立杆同轴度 | 偏差≤0.3mm | 偏差≤0.3mm | 偏差>0.3mm |
立杆端头孔径变形 | 无 | 轻微变形 | 明显变形,出现扁头 |
U型钢板变形 | 偏差≤±5mm | ±5mm<偏差≤10mm | 偏差>±10mm |
下凹 | 无或轻微 | 有凹坑,平面凹度<3mm | 有较多凹坑,或平面凹度≥3mm |
杆件空洞 | 无 | 无 | 有 |
杆件裂缝 | 无 | 无 | 有 |
杆件焊缝开焊 | 无 | 无 | 有 |
立杆与连接盘焊缝开焊 | 无 | 少量开焊 | 较多开焊,无法补焊 |
标识漆 | 清晰、准确 | 清晰、准确 | 模糊 |
9.3.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小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中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补焊、调直、U型钢板变形修复、丝杠清理、丝扣修复、托撑底座修复。改制与报废包括:截距改制、报废处理。
9.3.4 产品维修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保养等级和维修技术要求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维修班组应按交底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维修和保养。
9.3.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表面的杂物,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逐步进行清理;
2 能够修复的弯曲的杆件应利用人工或调直机械进行校正调直;
3 立杆修复、更换配件,必须在专用工装模具上进行固定焊接。确保每个配件插孔同心;
4 横杆修复、更换配件,必须在专用工装模具上进行固定焊接,确保两端插头的同心度、平行度;
5 对于立杆两端头孔径变形,应用专用扩孔工装校正修复;
6 所有开焊的全部补焊,不能丢焊;
7 钢管杆件防锈处理应采用刷漆防锈、镀锌处理等方法。
9.3.6 钢管杆件存在扁头、打孔、焊缝开裂、死弯、大于3mm砸伤等损坏情况时,应进行截锯改制。应用切割机把不符合要求的钢管部分切割掉,改制成标准长度。
9.3.7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和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9.4 质量评定与报废
9.4.1 维修后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的相关规定。
9.4.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构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结合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采用目视直观检测法检验,主要检验项目和方法见表9.4.2。
表9.4.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维修后质量评定表
名称 | 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立杆 | 杆件长度 | L1≤±3.5 | 盒尺 |
杆件壁厚 | ≥3mm | 游标卡尺 | |
杆件直线度 | 允许偏差L/1000 | 专用量具 | |
两端面切斜偏差 | 偏差≤1.7mm | 角尺 | |
∮48钢管孔与杆件端面 | 30≤±4 | 盒尺 | |
杆件端面与外套管端面 | 110±3 | 盒尺 | |
立杆连接盘间距 | ±1mm | 钢卷尺 | |
连接盘与立杆同轴度 | 偏差≤0.3mm | 专用量具 | |
焊角 | 焊角基本饱满(每道焊缝宽度不低于2.5mm) | 盒尺 | |
焊道 | 每道焊缝小于1mm沙眼数量不大于3个 | 目测 | |
油漆 | 表面全部刷到位 | 目测 | |
水平杆 | 杆件长度 | L3±1.5 | 盒尺 |
杆件壁厚 | ≥2.7mm | 游标卡尺 | |
弯曲度(加图说明) | 水平杆、斜杆的钢管弯曲:L≤6.5m,允许偏差≤30mm | 平尺、塞尺 | |
两端面切斜偏差 | 偏差≤1.7mm | 间隙尺 | |
焊角 | 焊角基本饱满(每道焊缝宽度不低于3mm) | 盒尺 | |
焊道 | 每道焊缝小于1mm沙眼数量不大于3个 | 目测 | |
油漆 | 表面全部刷到位 | 目测 |
9.4.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后,应由质检人员按照本规范表9.4.2中的项目进行逐一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杆件的直线度的检测:用平尺贴近钢管,选择最大缝隙处用塞尺测量;
2 对立杆连接盘间距的检测:用平尺测量相邻下插扣边缘的尺寸差,取最大值;
3 对杆件端面垂直度的检测:用塞尺测量放在专用测量工装上的横杆头与工装之间的最大间隙;
4 连接盘与立杆垂直度的检测:使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测。
5 外观的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的锈蚀、锈坑和粘附灰浆的清除情况。
6 焊缝和焊点开焊的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焊缝和焊点开焊的补焊情况。
7 防锈油漆的外观检测:采用目视法,检查所有部位防锈漆的完好程度和防锈油的涂刷情况。
9.4.4 不符合本规范表9.3.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的小修、中修、改制条件的钢管脚手架构件,应作报废处理。具备下列描述其中一项的也应做报废处理:
1 钢管出现开裂变形;
2 弯曲变形的杆件,存在无法修复的弯曲死点;
3 中间连接盘有丢损,连接盘有超过5mm变形的杆件;
4 横杆接头出现大于5mm变形;
5 立杆壁厚小于3mm,横杆壁厚小于2.7mm ;
6 使用年限超过6年。
9.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9.5.1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存放。
9.5.2 新购进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应注有标识,标明生产厂家或商标、生产年号、产品规格和型号。标注方法可采用油漆喷字、或用钢字模冲字标记、粘贴标识等方式。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9.5.3 维修保养后的脚手架构件应分类包装,并捆扎牢固。
9.5.4 维修保养后的脚手架构件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库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系统,放置于干燥处,防止侵蚀介质。室外存放应用防雨布遮盖。
9.5.5 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构件应该分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码垛时,不要码放过高,防止坍塌。
9.5.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的运输、装卸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载,不同规格脚手架混装时,要注意重量均衡放置。
2 长途运输时,宜采用简易集装,分类装箱。
3 可用任何形式包装,均应有足够强度,避免损伤,捆牢后才能放行。
4 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应防止碰撞损坏。
5 装车时超出货车挡板部分应封车后再行装货,防止货车挡板被周转材料撑开,造成事故。
9.5.7 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与维护
10.1.1 门式钢管脚手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13的规定。使用的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10.1.2 对进场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完好无损。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门架和构配件。
10.1.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有关规定。
10.1.4 型号规格不配套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得在同一架体混合使用。
10.1.5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6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装和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门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
2 严禁使用工具敲击架体,严禁强行橇扳;
3 严禁作业人员沿架体攀爬;
4 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不能超载;
5 严禁在架体上固定混凝土泵管、悬挑平台等设施;
6 拆卸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及配件,应及时下吊或转运,严禁从空中拋掷。
10.1.6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构配件。对损伤变形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更换或维修。不便更換或维修的损伤变形的,应釆取临时加固措施。
10.1.7 在施工现场暂不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做防雨防锈处理后存放。
10.1.8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10.1.9 门架和构配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的水泥附着物,并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
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与维护
10.1.1 门式钢管脚手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13的规定。使用的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10.1.2 对进场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完好无损。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门架和构配件。
10.1.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有关规定。
10.1.4 型号规格不配套的门架和构配件不得在同一架体混合使用。
10.1.5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脚手架的负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6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装和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门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安装和拆卸;
2 严禁使用工具敲击架体,严禁强行橇扳;
3 严禁作业人员沿架体攀爬;
4 所有置于工作平台上的材料,应码放安全,不能超载;
5 严禁在架体上固定混凝土泵管、悬挑平台等设施;
6 拆卸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及配件,应及时下吊或转运,严禁从空中拋掷。
10.1.6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架体构配件。对损伤变形的门架和构配件应进行更换或维修。不便更換或维修的损伤变形的,应釆取临时加固措施。
10.1.7 在施工现场暂不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做防雨防锈处理后存放。
10.1.8 停工超过一个月,或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支撑架,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加固,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10.1.9 门架和构配件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表面的水泥附着物,并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
10.2 退场验收
10.2.1 使用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门架和构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构配件、外观尺寸及清洁、焊接、产品标识、表面水泥附着物的清理情况等。合格产品,应按门架、配件及其类别不同进行分类码放。发现需要修理和报废的应另外码放。
10.2.2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应退场、交接手续。不合格产品和报废产品应按照有关维修保养规程进行修复或作报废处理。
10.2.3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的质量验收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2-1的规定。
表10.2.3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项目 | 要求及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门架和构配件 | 门架和构配件齐全,无损坏缺失,基本尺寸无变化 | 目测 |
表面清洁 | 表面清洁,无水泥附着物 | 目测 |
外观 | 外表平整光滑,管件无硬弯及凹坑 | 目测 |
表面锈蚀 | 门架和构配件镀锌层、油漆膜面基本完好,无明显锈蚀;; | 目测 |
焊接 | 焊缝无裂纹 | 目测 |
锁扣、锁孔和锁柱 | 无损坏变形 | 目测 |
产品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10.3 维修与保养
10.3.1 产品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
经过检查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等级的不同,分区存放,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0.3.2 门架和构配件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10.3.2 门式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10.3.3 门架和构配件维修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保养等级和维修技术要求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维修人员应按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产品维修和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10.3.4 门式脚手架小修项目包括:污垢清理、防锈处理。中修项目包括:污垢清理、防锈处理、几何整修、焊接修补、更换部件。具体维修方法为:
1 污垢清洗:门架和构配件上粘挂的灰浆等杂物应选用不同的工具将砂浆杂物及粘附污迹清理干净;
2 几何整修:门架变形和杆件弯曲变形应釆用矫直机或机械模具矫正其垂直度和平面度,严禁用大锤敲打。使用调直机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规程执行。脚手架管口变形或卷边宜采用特制扩管器修复,并用锉刀清除锐边和毛刺;
3 焊接修补:对焊缝开裂部位补焊修复,凹坑应补焊平整。所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构配件钢材型号对应;
4 更换部件:对损坏严重的杆件进行更换焊接;所有杆件严禁拼接,损坏丢失的零配件应更换补齐;
5 防锈处理:门架和构配件表面防锈应将锈蚀部位打磨除掉浮锈,露出金属本色后浸涂一遍防锈漆和一遍面漆,宜采用浸漆方式。
10.3.5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10.4 质量评定与报废
10.4.1 维修后的门式钢管脚手架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检验可企业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检验。
10.4.2 门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后的应根据表10.4.2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表10.4.2 门式钢管脚手架维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名称 | 项目 | 要求及允许偏差(mm) | 检测工具与方法 | |
门架 | 高度h0 | ±1.5 | 钢尺 | |
宽度b(封闭端) | 钢尺 | |||
对角线差 | 3.5 | 钢尺 | ||
平面度 | 6.0 | 平台塞尺 | ||
立杆相交轴线差 | ±3.0 | 钢尺 | ||
锁销与立杆轴线垂直度 | ±1.5 | 直尺、靠尺 | ||
锁销与立杆轴线偏移度 | ±1.5 | 直尺、靠尺 | ||
立杆平面外弯曲 | 无 | 目测 | ||
杆件裂纹 | 无 | 目测 | ||
杆件下凹 | ≤4mm | 游标卡尺 | ||
立杆壁厚 | ≥2.2 mm | 游标卡尺 | ||
杆件锈蚀 | ≤0.2mm | 游标卡尺 | ||
配件 | 交叉支撑 | 两孔中间距离l | ±2.0 | 直尺 |
孔中心至销钉距离 | ±2.0 | 直尺 | ||
孔与钢管轴线 | ±1.5 | 直尺 | ||
底座、托座 | 螺杆的直线度 | ±2.0 | 直尺、靠尺 | |
锈蚀 | ≤0.2mm | 游标卡尺 | ||
螺牙缺损 | 无 | 目测 | ||
手柄断裂 | 无 | 目测 | ||
螺母转动困难 | 无 | 目测 | ||
连接棒 | 弯曲度 | ≤2mm | --平台﹑塞尺 | |
锈蚀 | 深度≤0.2mm | 游标卡尺﹑目测 | ||
套环松脱 | 无 | 目测 |
10.4.3 维修后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应由质检人员按照本规范表10.4.2中的项目通过相应的检测手段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架和构配件的检验,采取目测对比和盒尺检测的方法进行;
2 门式钢管脚手架垂直度和平面度的检测,应将修复后的门式钢管脚手架置于水平板面上,检测其翘曲和弯曲度,用盒尺检测其与水平板的间隙数值。用盒尺检测其对角线的误差;
3 门架和构配件锈蚀深度的检验,应按100:1抽取样品,在每个样品锈蚀严重部位采用横向截断取样检测。
10.4.4 符合本规范表10.3.2门式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报废条件的和下列描述其中一项的门架和构配件应作报废处理:
1 按本规范表10.4.2的规定,每超出2项主要项极限偏差且无法修复的;
2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内外热镀锌的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年限宜为15年;涂防锈漆和冷电镀的门式钢管脚手架使用年限宜为6年。
10.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10.5.1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存放。
10.5.2 新购进的门架和构配件应注有标识,标明生产厂家或商标、生产年号、产品规格和型号。标注方法可采用油漆喷字、或用钢字模冲字标记、粘贴标识等方式。维修保养后的门架和构配件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10.5.3 维修保养后的门架和构件应分类采取软性捆扎,其他配件应装袋,并捆扎牢固。
10.5.4 维修保养后的门架和构配件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域划分及标识。露天码放应有遮雨设施;
2 地面应坚实平整,排水流畅;
3 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门架和构配件应分类分垛叠层整齐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
4 不应码放过高,防止坍塌;
5 门架和构配件应隔离地面100 mm;
6 交叉支撑宜扎捆平放,码放高度不宜超过2m;
7 门式钢管脚手架应竖立交错放置,与地面倾角不宜小于85度,堆码高度不宜超过2层;
8 脚手板重叠堆码不宜超过2米。
10.5.5 门架和构配件运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采用人工搬运,当采用机械搬运时应采取软性捆扎吊装;
2 搬运时按序取存、轻拿轻放,严禁抛掷;
3 运输中应合理摆放、捆扎牢固。防止挤压和碰撞变形;
4 运输时,须竖直摆放。可交错重叠。严禁躺卧堆码;
5 交叉支撑须捆扎竖放。或在混装时平铺最上层。;
6 其他配件应装袋运输,不得松散堆码。
10.5.6 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执证上岗。
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与维护
11.1.1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规格、材质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11.1.2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使用应遵守相应的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1.1.3 钢管脚手架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不合格的配件不得上架,应挑出另行存放和处理。
11.1.4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配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与维护
11.1.1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规格、材质及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有关规定。
11.1.2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使用应遵守相应的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1.1.3 钢管脚手架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检查脚手架构件,保证没有任何损坏。不合格的配件不得上架,应挑出另行存放和处理。
11.1.4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配件表面的粘结物,应做好防锈等维护保养,并按厂家、品种、规格不同分别码放。
11.2 退场验收
11.2.1 使用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钢管脚手架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检查项目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无粘结物;
2 无明显变形、破损;
3 租赁产品的厂家、规格和数量无变化等。
11.2.2 合格产品,应按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及其规格不同进行分类码放。发现需要修理和报废的应另类码放。
11.2.3 租赁企业应对归还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应退场、交接手续。不合格产品和报废配件应按照有关维修保养规程进行修复或作报废处理。
11.2.4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的质量验收要求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11.2.4 钢管脚手架配件退场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工具与方法 |
可调底座螺母 | 无损坏、无丢失 | 目测 |
可调底座丝杠 | 无严重损坏 | 目测 |
可调托撑U托 | 完整,开口尺寸允许偏差±5mm | 游标卡尺 |
可调托撑丝杠 | 无严重损坏 | 目测 |
钢脚手板 | 结构完整,没有明显弯曲、变形,背肋没有丢失。 | 目测 |
外观清洁 | 杆配件表面清洁无粘结物 | 目测 |
标识 | 字迹、图案清晰完整、准确 | 目测 |
11.3 维修与保养
11.3.1 配件在退场后,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配件进行检验,根据配件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登记记录。
11.3.2 检查后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尺寸、维修保养等级的不同,分区存放,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10545的规定做出分区标识。
11.3.3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应符合表11.3.3的规定。
表11.3.3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
项目 | 小修 | 中修 | 改制与报废 |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缺陷程度描述 | ||
可调底座底板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有锈蚀,钢板厚度≥6mm | 钢板厚度<6mm | |
可调托撑的钢板厚度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有锈蚀,钢板厚度≥5mm | 钢板厚度<5mm |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与调节螺母旋合长度 | ≥5扣 | ≥5扣 | <4扣 |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插入立杆内的长度 | ≥150mm | ≥150mm | <150mm |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的螺母厚度 | ≥30mm | 25mm≤厚度<30mm | <25mm | |
可调底座可调托撑丝杠外径 | ≥36mm | ≥36mm | <32mm | |
可调托撑U托挡板高度 | ≥40mm | ≥40mm | <30mm | |
U型钢板开口尺寸 | 偏差≤±5mm | ±5mm<偏差≤±10mm | 偏差>±10mm | |
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 L≤4m | 偏差≤12mm | 12mm<偏差≤20mm | 偏差>20mm |
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 偏差≤5mm | 5mm<偏差≤10mm | 偏差>10mm | |
焊接 | 无开焊,无焊接缺陷 | 部分开焊,可以修复 | 开焊严重,无法修复 | |
标识漆 | 清晰、准确 | 清晰、准确 | 模糊 |
11.3.3 钢管脚手架配件小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中修项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补焊、调平、U型钢板变形修复、丝杠清理、丝扣修复。
11.3.4 配件维修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保养等级和维修技术要求对维修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维修班组应按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产品维修和保养。
11.3.5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表面的杂物,应使用钢丝刷等工具逐步进行清理;
2 开焊的全部补焊,不能丢焊;
3 钢脚手板调平,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
4 U型钢板变形修复,应在专用工装上按操作规程修复;
5 丝杠清理,应使用专用清理机械进行清理;
6 丝扣修复,应使用专用丝扣修复机械进行修复;
7 防锈处理应采用刷漆防锈、镀锌处理等方法。
11.3.6 维修保养操作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和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11.4 质量评定与报废
11.4.1 维修后的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相应建筑施工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质量检验可企业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检验。
11.4.2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主要采用目视直观检测法,结合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钢管脚手架配件主要检验项目和方法见表11.4.2。
表11.4.2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后检测项目
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可调底座底板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目测、游标卡尺 |
可调托撑的钢板厚度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目测、游标卡尺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与调节螺母旋合长度 | ≥5扣 | 目测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插入立杆内的长度 | ≥150mm | 直尺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螺母 | 厚度≥30mm | 游标卡尺 |
可调底座可调托撑丝杠 | 外径≥36mm | 游标卡尺 |
可调托撑U托挡板 | 高度≥40mm | 直尺 |
U型钢板开口尺寸 | 偏差≤±5mm | 直尺 |
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 L≤4m:偏差≤12mm | 钢板尺 |
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 偏差≤5mm | 钢板尺 |
焊接 | 无开焊,无焊接缺陷。 | 目测 |
防锈漆、防锈油 | 所有部位均涂刷防锈漆和防锈油 | 目测 |
标识漆 | 清晰、准确 | 目测 |
11.4.4 不符合本规范表11.3.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的小修、中修条件的钢管脚手架配件,应作报废处理。
11.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11.5.1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配件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待发。
11.5.2 新购进的配件产品应注有标识,标明生产厂家或商标、生产年号、产品规格和型号。标注方法可采用油漆喷字、用钢字模冲字标记、粘贴标识等方式。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11.5.3 维修保养后的配件应分类包装,并捆扎牢固。
11.5.4 维修保养后的配件应储存在库房内成品区。库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系统,放置于干燥处,防止侵蚀介质。室外存放应用防雨布遮盖。
11.5.5 不同等级、不同规格的配件应该分门别类分垛叠层码放。每垛应有标识牌,标明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码垛时,不要码放过高,防止坍塌。
11.5.6 钢管脚手架配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载,不同规格脚手架混装时,要注意重量均衡放置;
2 长途运输时,钢管脚手架配件宜采用简易集装,分类装箱;
3 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应防止碰撞损坏。
11.5.7 装卸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2001
2《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3《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2010
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2010
5《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1999
6《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7《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2011
8《钢框竹胶合板模板》JG/T 3059-1999
9《组合钢模板》JG/T 3060-1999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1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1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
15《租赁模板脚手架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545-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 xxxx-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 月 日以第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过调研和实验,取得了多方面的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租赁、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是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是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组合钢模板、钢框胶合板模板、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式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保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0.2 本条界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
1.0.3 本条所指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详见本规范的引用标准目录。
2 术语
本规范给出的术语是为了在条文的叙述中使模板和脚手架有关的俗称和不统一的名称在本规范及今后的使用中形成统一的概念,并利用已知的概念特征赋予其含义,所给出的英文译名是参考我国相关标准资料和专业词典拟定的。
3 基本规定
3.1 租赁企业及其经营
3.1.1-3.1.4 对租赁企业基本经营条件和管理的要求。租赁企业应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符合相关企业等级要求,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并定期对租赁物资进行检查以保证租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租赁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维修保养后的产品进行检验,并配备产品维修质量合格证,标明产品品名、规格、维修时间、租赁企业名称或标识。
3.1.5 对租赁企业维修保养能力做出的规定。包括人员、设备、机具、资质等。
3.1.6 为保证租赁物质量,对租赁企业提出的限制或禁止要求。
3.1.7-3.1.8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质量直接影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租赁企业的维修保养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条件,才能保证维修保养后的租赁物达到要求。技术条件包括对人员、检验、判定等方面。
3.2 租赁物的购进、出租和退租
3.2.1-3.2.3 对新购入租赁物的要求。购买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购买,同时应索要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还应对产品进行复核验证,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应资料,以备查。
3.2.4 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包括租赁物资规格、品种、质量要求、到场验收、退场验收、赔偿标准等。
3.2.5-3.2.6 租赁物的出租和退租应做好实物及资料交接工作,出租是应严格进行检查验收退租时也应分品种、规格清点和码放,经双方确认后签署回收交接单据。
3.3 租赁物的维修分级
3.3.3 在对回收的产品、材料进行清理和检查的同时,应按其维修需要分为以下四级,分别进行小修、中修、改制和报废处理。这是维修保养前必须要做的。
3.4 租赁物的维修和复检
3.4.1 本规范重点是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出规定。租赁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制定的“租赁物的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执行,应配备维修技术和管理人员,制定维修方案,确保达到维修的质量要求
3.4.2 维修中和维修后的产品应由工人或质检人员进行逐件检查或抽查,并作好记录。
3.5 租赁物的报废
3.5.1 对租赁物报废做出规定,包括检查中发现的报废产品,以及使用年限的规定。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一般规定
4.1.1 本条是针对国内全钢大模板模板体系混乱的现状制定。模板体系混乱导致相互间不具有互换性。为避免因模板体系不同相互间不具有互换性所导致的模板使用问题,本条要求不同系列的大模板不应混用。
4.1.2 清水混凝土质量的重要特征是混凝土表面观感质量的好坏。混凝土表面观感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模板的面板质量。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对混凝土表面的观感要求很高。
4.1.3 模板的改制也是模板维修的重要内容。模板改制的内容很多,不同的工程和不同的模板现状模板改制的内容均不同,为保证改制模板能够满足新工程需要,本条要求模板的改制应由模板改制设计确定。
4 全钢大模板及配套模板
4.1一般规定
4.1.1 本条是针对国内全钢大模板模板体系混乱的现状制定。模板体系混乱导致相互间不具有互换性。为避免因模板体系不同相互间不具有互换性所导致的模板使用问题,本条要求不同系列的大模板不应混用。
4.1.2 清水混凝土质量的重要特征是混凝土表面观感质量的好坏。混凝土表面观感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模板的面板质量。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对混凝土表面的观感要求很高。
4.1.3 模板的改制也是模板维修的重要内容。模板改制的内容很多,不同的工程和不同的模板现状模板改制的内容均不同,为保证改制模板能够满足新工程需要,本条要求模板的改制应由模板改制设计确定。
4.2 使用与维护
4.2.2 本条是针对模板施工中常见的问题提出的三款要求。
1 本款是从模板成品保护考虑提请施工单位注意模板施工中的各种碰撞。模板的碰撞会因模板的质量导致混凝土的观感质量,保护好模板的使用质量就是保证了混凝土施工质量。
模板碰撞往往发生在模板进场后的卸车、码放和模板使用中的安装、拆除过程。
2 模板设计时,承受模板侧压力的穿墙螺栓孔是设计事先预留的,工程施工时,预留孔与结构体内的各种预埋件产生干扰在所难免,重新开孔也不可避免。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款允许进行孔位调整,但应保证模板的结构质量以及原孔和新开孔的表面质量。
3 涂刷脱模剂的目的是使混凝土与模板能有效隔离。为保证模板退场后的清理不损坏模板,本款要求模板的使用者,在模板初次使用和使用期间,应在模板的背面也涂刷脱模剂,目的是方便模板退场后的混凝土清理。应注意的是,模板背面的脱模剂应选择不影响模板油漆涂层处理的品种,间隔次数按脱模剂的说明书使用要求。
4.2.3 模板拆除是模板使用中的状态。模板拆除后及时对模板面板进行清理是工程质量保证的要求。尤其是带有“子母扣” 的模板,如果“母扣”处水泥浆清理不净,对工程质量影响很大。是墙体“漏浆”、 “错台”质量通病发生的源头。认真清理,就是消除墙体“漏浆”、 “错台”质量通病的最有效措施。
4.2.4 施工间歇一般是指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也有模板安装完毕未能及时浇注混凝土等施工间歇。在施工间歇期间,要对模板面板进行保护,目的是保证工程再施工时模板的正常使用。
4.3 退场验收
4.3.1 模板使用完毕清理干净再退场是使用者“好借好还”应尽的义务。制定本条的目的是要求模板的使用者尽到退场前的清理义务避免纠纷。
4.3.2 是针对模板退场的质量要求提出的3款验收标准。本条中的3款是基本要求并不全面,详细的模板退场验收条件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1 模板残留混凝土是模板使用后退场时的普遍现象。采取定量方法制定一个验收表现准有利于操作。2.5㎏/㎡的定量指标是按荷载规范推算所得,污染混凝土的多少也可以以称量方式获得。
2 本款提出的技术要求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污染物是水泥浆;
2)污染的部位是模板的面板;
3)污染的范围是局部;
4)允许最大污染厚度≤3㎜。
4.4 维修与保养
4.4.1 模板维修中会有许多吊装工序。为保证安全,本条要求模板维修中的所有吊装工序都应采用卡环吊装,不允许用吊钩吊装,防止吊装中吊钩脱钩。
4.4.2 本条是强制条款。要求模板改制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都必须安全可靠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事故。
4.4.3 模板维修前对待维修模板进行质量现状的“诊断”是模板维修的第一道工序,目的是确定模板的维修项目。
4.4.4 本条共七款是模板“体检”的必检项目,但不是全部。在进行模板“体检”时,还应根据每块模板的实际情况补充检查项目,以确定模板的维修项目。
4.4.5 模板的维修内容很多,每块模板的维修内容也各不相同。有些维修内容只能由维修人员在模板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维修方法。本条中提出的四款维修内容是每块模板都应维修的基本内容,涉及模板维修后的使用、质量与安全,因此要求由设计确定做法。
1 模板结构损坏是指背楞损坏、模板边框损坏等模板承重构件的损坏。模板结构损坏的维修不能由操作人员自行决定,应由设计人员做出补强设计维修应遵照设计要求进行。
2 一个工程模板使用完毕后,在其他工程再用时尺寸不会一样,尺寸的改制是模板维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模板从原有尺寸改制成新的尺寸是设计根据工程要求做出的,因此,模板几何尺寸的改制只能由设计确定。
3 对拉孔位的调整也是模板维修中必不可少的改制工作,孔位位置的确定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尤其是一个编号的模板在平面中要周转使用几个模位时孔位的位置情况很复杂,只能由设计确定。
4 吊环是大模板工程中安全隐患最大的构件之一。吊环的安装位置是按等强条件经计算确定的。模板维修改制中吊环位置难免保持不变,是否需要进行吊环安装位置的调整应由设计决定。 吊环位置调整后,吊环如何安装?安装吊环的吊点是否安全可靠都应由设计给出明确的工程做法落实安全责任。
4.4.6 吊环的安装位置称吊点。本条是为保证吊点安全提出的具体要求。吊点的基本要求是与吊环具有同等安全度。根据这个原则,吊点必须进行设计,吊环的安装做法也应由设计确定。
4.4.7 本条内容较多共九款十六项,每个款项都是对模板的维修方法提出的具体维修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能够保证产品的维修质量,维修单位也可延用自己的维修做法。
本条第七款是强制条款应严格执行。其中:
1 模板维修时必须对吊环进行安全检查,吊环的检查是全数不是抽样;
2 本款也可理解为是吊环的报废标准。当吊环截面损失≥3%时,将降低吊环使用的安全度,如果再有其他情况发生会导致吊环的安全事故;
3 本款可以理解为吊环安装螺栓必须每次更换不得重复使用。
4 本款是对吊环材料代换提出的强制要求。如果吊环确实需要进行材料代换时,材料代换的决定权是设计,其他任何人没有材料代换的权利,目的是落实安全责任。
4.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4.5.1 本条共列入11个检查项目,执行中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1 表中的检查项目分为二类,黑体字为重点检查项目应全数检查;其他为一般检查项目可以抽样检查;
2 表中所列检查项目并不全面,模板维修完成后应由维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再制定补充检查项目;
3 目前大模板的结构形式有整体式和拼装式二种,模板结构不同质量检验的内容也不同。表4.5.1为二种不同结构模板的统一验收标准。表中第5、6项检验指标适用于拼装式大模板;对于整体式大模板在执行中其第五项可以理解为模板面板厚度误差;第六项可以理解为模板面板拼缝误差。
4.5.2 模板设置“子母扣”是防止模板拼缝处漏浆的构造处理。在工程应用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是:“子母扣”不但没有起到防止漏浆的目的,反而导致“子母扣”处产生“错台”、“漏浆”的质量通病。原因是“子母扣”水泥浆清理不干净所致。因此,消除模板拼缝处“错台”、“漏浆”质量通病的最有效措施就是认真清理“子母扣”处的水泥浆。尤其是旧模板。
4.5.3 本条是不同情况下模板的报废标准。执行中,只要当模板满足表4.5.3所列项次中的任何一个项次时,模板都应作报废处理不应再维修。表4.5.3中第3项次是一个强制报废标准。
4.5.4 本条共4款,每款都是出于对模板使用安全的考虑。执行中,只要每一款情况的发生,都应将吊环报废,不需四款所列情况同时发生。这4款是吊环的强制报废标准。
4.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4.6.3 本条共6款,都是针对模板的码放提出的具体要求。
1 针对模板企业的场内码放提出的具体要求。现场模板码放能够做到应该做到,如果不能做到应该根据要求采取其他方法。
2-3 对模板的成品保护要求提出。如果垫木不能上下对正,会导致模板产生码放变形。
5 本款是涉及安全因素的强制条款应严格执行。北方地区的季节变换是指冬春季的变换。冬春季节的变换会因导致场地冻容变化产生沉降。在冬春变换的季节加强码放模板沉降检查非常必要,是避免发生模板倒垛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
6 本款也是涉及安全因素的强制条款应严格执行。
5 组合钢模板
5.1 一般规定
5.1.1 组合钢模板是国内各种模板体系中标准化程度最高、产品应用面最广的一个产品。《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中已经规范了产品制作和工程应用的要求。本标准是针对模板的维修制定。至此,组合钢模板的标准已成体系全面完善。使组合钢模板从制作、应用到产品维修都有法可依。
5.2 使用与维护
5.2.1 本条共三款,是模板进场使用前的管理要求,分别是:质量验收、模板进场的分类码和码放场地要求。
5.2.2 本条是模板使用前的施工准备要求,共三款。其中第二款要求,模板使用前应“完成配板设计”。组合钢模板的使用有人工散装散拆和将组合钢模板拼装成大模板整装整拆二中使用方法。如果施工方案明确模板的装拆采用散装散拆方法时,模板的配板设计可有可无。如果施工方案明确模板的装拆采用整装整拆方法时,配板设计是必需的。
5.2.3 本条共五款,均是模板安装要求。施工中,除遵照本条要求外,还应参照《组合钢模板技术GB50214要求。
5.2.4 本条是模板拆除要求。施工中同样还应参照《组合钢模板技术》GB50214要求。本条中第五款,是依据当前有些施工现场因场地紧张将模板高架码放的新情况提出。施工中,如果模板采取高架码放,码放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以保证对方安全。
5.3 退场验收
5.3.2 本条是根据租赁物退场时,买卖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的情况制定。制定本条的目的是界定租赁模板退场时模板的退场验收标准。其中第一款中“模板上残留混凝土重量不应大于2.5㎏/㎡”的定量指标,是按荷载规范推算所得,同时数据的确定时也广泛进行了书面调研。
采用重量定量指标确定模板退场验收标准,有利于操作,污染混凝土的多少也可以采取称量方式获得。
5.4 维修与保养
5.4.1 本条是对退出现场待维修模板进行“诊断”要求的条款。模板维修前,对待维修的模板进行逐一质量现状的检查十分必要,检查的目的是:先对待维修的模板进行是维修还是报废的筛选。然后,对维修模板在“诊断”后作出标识,是明确“病因,对症下药”。
5.4.2 本条共五款,是对模板维修共性项目的归纳,并不能够概括全部维修内容。模板维修中,其他维修项目应由模板维修企业根据模板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5.4.3 本条共七款,是对模板维修方法提出的具体要求。
组合钢模板有专用维修设备。本条第一款就是要求组合钢模板在进行维修时,凡能利用专用维修设备进行维修的项目,应首先采用维修设备进行维修。
其他六款,是指不能采用维修设备进行维修的项目在进行质量缺陷的维修时应采取的维修方法。是推荐方法不是统一规定。考虑到众多模板租赁企业发展的不平衡,模板退场维修的质量状态难以全面,因此,也允许模板维修时,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模板维修企业自行根据产品质量状态和企业现状确定维修方法。
5.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5.5.1 组合钢模板由于板块尺寸小,因此,模板几何尺寸的检查有单块模板几何尺寸的检查和模板组装后几何尺寸的检查两张表。
表5.5.1是组合钢模板单块模板几何尺寸的检查标准。确定表5.5.1允许偏差时,参照了《组合钢模板技术》GB50214的标准。同时,也考虑了组合钢模板经多年几十次的使用在尚未达到报废前,经维修所能达到的质量要求。
5.5.2 表5.5.2是组合钢模板成组装单元后几何尺寸的检查标准。表5.5.2模板组装质量检查的模板组装单元应按《组合钢模板技术》GB50214要求。表5.5.2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组合钢模板几何尺寸的累计误差,在进行允许误差的定量时,也同样考虑了组合钢模板经多年几十次的使用在尚未达到报废前,维修后所能达到的质量要求。
5.5.3 本条是组合钢模板的报废标准,共6款。第六款是组合钢模板的服役年限,是以使用次数强制界定的报废条款。标准执行时,此款独立执行不需与其它款共同存在。其他情况的报废标准,应在本条中的三款情况同时发生时方可报废。
在进行模板维修前,也应依本条中的六款,先对待维修模板进行是否报废的界定,然后进行模板的维修。
5.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本节共8 条主要是模板的储存、码放、运输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码放中的安全、运输中的捆绑。如果产品外销,还应注意包装。
6 钢框胶合板模板
6.1 一般规定
6.1.1 目前钢框胶合板模板种类较多,构造不同,本条要求不论选用哪种类型的钢框胶合板模板,质量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1.2 饰面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表面观感质量要求很高,是旧钢框胶合板模板所不能达到的,为保证工程质量,本条建议,在清水混凝土和装饰清水混凝土工程中不宜选用旧钢框胶合板模板。
6.1.3 钢框胶合板模板在工程中使用时面板很容易破损,因此,钢框胶合板模板在工程中使用时,施工过程中的维修将伴随施工全过程。
6.1.4 模板结构性破坏的维修应在模板厂进行。如果工地使用的模板发生结构性破坏时模板不应再使用。模板发生结构性破坏时模板将丧失承载能力,承载能力恢复的修复方法只能由设计确定,模板的修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1.5 钢框胶合板模板属定型模板,规格种类有限按规格码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提出要求的目的是出于对维修好模板的成品保护的需要。
6.2 使用与维护
6.2.1 钢框胶合板模板由于重量轻,可以由人工在模位上直接完成模板的装拆。也可将若干块模板拼装成大模板由塔吊完成模板的安装与拆除。
6.2.2 钢框胶合板模板如需组拼成大模板使用时,模板的拼装规格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拼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3 钢框胶合板是由钢框、胶合板二种材料组成,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1)胶合板不能高温蒸养,因此,钢框胶合板模板不适用于采用蒸汽养护的预制构件使用。
(2)钢框胶合板模板的种类较多构造各不同相互间不具有互换性,因此不同类型的钢框胶合板模板不应混用。
6.2.4 钢框胶合板模板使用中主要注意面板和卡具的经常性检查、维修和更换。卡具用于空腹钢框胶合板相邻模板的紧固。卡具损坏时现场不具备维修条件只有更换,否则相邻模板连接失效会导致质量事故。
6.2.7 钢框胶合板模板在露天使用和临时码放时都应采取防雨措施、避免胶合板分层。
6.3 退场验收
6.3.2 模板退场纠纷较多,本条给出三项模板退场交货时的验收标准,做为模板退场责任界定依据。其中前二项给出定量标准便于操作。
6.4 维修与保养
6.4.1 本条是模板维修前的“体检”阶段,要求模板维修前对每一块待维修的模板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明确维修项目。
6.4.2 本条明确了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前需要“体检”的具体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划分为三类,其中:第1、2、3、4、5项为钢框“体检”项目,第6项为胶合板体检项目,第7、8、9项是钢框胶合板模板整体“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中的前10项是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前应逐一检查的项目,第11项仅用于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如果不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检查项目。
6.4.3 钢框的损坏属结构性损坏,本条明确:钢框结构损坏的维修做法应由设计确定,维修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6.4.4 本条所列1-11款,是针对6.4.2 “体检”项目提出的逐项“治疗”方法。其中:第5款、第6款是空腹钢框损坏的维修。空腹钢框的维修主要是钢框形状矫正和截面变形的维修,由于维修复杂,当维修不能恢复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更换钢框的维修办法。
本条第12款是空腹钢框胶合板模板连接卡具的维修,维修方法只提出一个恢复使用功能的原则意见,如维修中,卡具的卡紧功能不能恢复,卡具应作报废处理。
6.4.5 本条是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的防水要求。钢框胶合板模板维修后应进行防水处理的部位有:面板裁剪锯口;面板预留对拉螺栓孔;面板与钢框紧固螺钉处;面板与钢框间的铺装缝隙等。
6.5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6.5.2 是模板报废标准。本条所列报废有二种情况,一种是产品破坏程度达到表6.5.2(1)所列情况时应作报废处理。另一种是根据产品服役年限给出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模板报废与否的评定应在模板体检时进行界定,以便筛出报废模板明确需维修的模板。
6.6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6.6.2 本条是成品保护的码放要求。不同规格的模板不得混堆、码放时应采取防雨措施都是成品保护的需要。
6.6.4 本条是对模板码放场提出的要求。无论是露天码放或室内码放,码放场都应垫离地面。
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7.1 使用与维护
7.1.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也对该产品材料、工艺、尺寸、外观质量强度等做出了规定,但与《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不尽一致。为了避免引起使用者疑义,所以本规范引用文件为《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举例: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中,5.4.3条规定:“钢管的公称外径为48.3mm,公称壁厚为3.5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他尺寸公差应符合GB/T3091的有关规定”(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中,3.3.1条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应为φ48mm×3.5mm,钢管壁厚应为3.5+0.25 mm”。
7.1.2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已经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此条根据租赁物现状制定。不同厂家其结构和技术性能不同,承载能力也不同,故不应在同-架体中混合使用。且不同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与方案设计及力学计算产生较大偏差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清。
当采用扣件钢管设置剪力撑、斜杆和非标距架体时,还应遵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相应规定,且必须将扣件架的各层横杆向碗扣架内延伸一跨连接。
7.1.6 停工超过一个月,可能会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架体构造产生影响,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7.2 退场验收
7.2.1 对使用方提出的要求,应对使用完毕的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分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退还时做好交接工作。
7.2.2 对租赁企业的要求,退场的质量验收大多是在租赁企业场地,验收多采用目测方式和尺量方式,一般仅对杆件的外观清洁度、尺寸、焊接情况以及是否有本企业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7.3 维修与保养
7.3.1 产品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再由技术人员制定小修、中修、改制的方案,交给作业人员操作。
7.3.2-7.3.6 根据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损毁程度,将其维修保养等级分为小修、中修、改制与报废三个等级。基本结构没有损坏的适用于小修,小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基本结构没有损坏,但可以修复使用的适用于中修,中修除了小修项目外,还包括补焊、调直、U型钢板变形修复、丝杠清理、丝扣修复。改制主要是根据钢管损毁的实际情况,通过锯切、焊接等方式,将不符合标准的杆件切除,保留符合标准部分,改制成标准长度。不能截距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7.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7.4.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
7.4.4 对产品报废作出了规定。不能达到本规范表7.4.2碗扣式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小修、中修、改制条件的,应做报废处理。存在严重影响产品的结构及受力的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应做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也作出了限制。
7.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7.5.1-7.5.6 租赁企业的库存租赁物资管理直接影响租赁物资质量,包括即时办理入库手续,分类码放、作出标识等。并且,对码放高度、运输装运等也作出安全规定。
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产品型号标识应符合《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的规定。型号由组代号、型式代号、主参数、变型更新代号和所执行标准号组成。型号说明如下:
包括:
组代号:WGJ
型式代号:LG—立杆;DG—顶杆;HG—横杆;XG—斜杆;KTZ—可调底座;KTC—可调托撑
主参数代号:以构件公称长度的1/10表示
变型更新代号:用A、B、C表示,第一次变型更新—A;第二次变型更新—B;以此类推
所执行标准号:GB24911-2010
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8.1 使用与维护
8.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0中第3章构配件,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钢管、扣件、脚手板、连墙件)的材质、尺寸、外观、强度等作出了的规定。第8章检查与验收,对新钢管的检查、旧钢管的检查、新旧扣件的验收、构配件的偏差作出了规定。
其中,3.2.1条规定:“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2010规定了钢板冲压扣件的术语、定义和符号、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钢管公称外径为48.3mm和42.2mm及其他尺寸的钢管脚手架、井架、模板支撑等使用的扣件,也适用于市政、水利、化工、冶金、煤炭和船舶等工程中使用的钢板冲压扣件。
鉴于目前市场上普遍应用的是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但钢板冲压扣件也逐年增多,所以本规范也将《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2010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8.2 退场验收
8.2.1 对使用方提出的要求,应对使用完毕的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分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退还时做好交接工作。
8.2.2、8.2.3 对租赁企业的要求,退场的质量验收大多是在租赁企业场地,验收多采用目测方式和尺量方式,一般仅对杆件的外观清洁度、尺寸、焊接情况以及是否有本企业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退场质量验收要求考核钢管弯曲指标使用的是“钢管直线度允许偏差应≤L/1000”,不同于7.4节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指标和7.5节钢管维修质量要求指标,主要是考虑现场验收时,钢管直线度更直观,便于验收。而具体维修等级判定和维修质量判定,则应该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相应规定执行。
8.3 维修与保养
8.3.1 产品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钢管、扣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再由技术人员制定小修、中修、改制的方案,交给作业人员操作。
8.3.2-8.3.6 根据钢管损毁程度,将其维修保养等级分为小修、中修、改制与报废三个等级。扣件的维修保养等级分为小修、中修、报废三个等级,不存在改制。
钢管改制主要是根据钢管损毁的实际情况,通过锯切、焊接等方式,将不符合标准的杆件切除,保留符合标准部分,改制成标准长度。不能截距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指标中,使用的指标主要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相应指标要求。其中,检验钢管弯曲使用的指标与本规范6、8、9章杆件直线度有所不同。
8.4 质量检验评定与报废
8.4.2 钢管、扣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
8.4.4 对钢管报废作出了规定。不能达到本规范表8.3.2-1钢管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小修、中修、改制条件的,应做报废处理。存在严重影响产品的结构及受力的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应做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也作出了限制。
8.4.5 对扣件报废作出了规定。不能达到本规范表8.3.2-2扣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小修、中修条件的,应做报废处理。存在严重影响产品的结构及受力的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应做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也作出了限制。
8.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8.5.1、8.5.3-8.5.6 租赁企业的库存租赁物资管理直接影响租赁物资质量,包括即时办理入库手续,分类码放、作出标识等。并且,对码放高度、运输装运等也作出安全规定。
8.5.2 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扣件型号标识应符合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和《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2010 )的规定。扣件型号由扣件代号、型式代号、主参数、变型更新代号和所执行标准号组成。型号说明如下:
扣件代号:可锻铸铁和铸钢扣件:GK;钢板冲压扣件:CYK
型式代号:L—直角;U—旋转;D—对接;DZ—底座
主参数:脚手架钢管外径,单位:mm
变型更新代号:用A、B、C表示,第一次变型更新—A;第二次变型更新—B;以此类推
所执行标准号:GB24911-2010
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9.1 使用与维护
9.1.1-9.1.3 201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中,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做了术语定义,并在条文说明中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多种称谓做出了说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有多种称谓,有称之为圆盘式钢管支架、菊花盘式钢管支架、插盘式钢管支架、轮盘式钢管支架以及扣盘式钢管支架等,本规程统一称为盘扣式钢管支架”。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中第3章主要构配件的材质及制作质量要求,对主要构配件、材料要求、制作质量要求做出了规定。附录A中,表A-2也对主要构配件的制作质量及形位公差做出了要求。
9.1.7 停工超过一个月,可能会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架体构造产生影响,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9.1.8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用于支撑体系时,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此条根据租赁物现状制定。不同厂家其结构和技术性能不同,承载能力也不同,故不应在同-架体中混合使用。且不同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与方案设计及力学计算产生较大偏差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清。
如果需要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混合使用时,应参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中第七章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中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9.2 退场验收
9.2.1 对使用方提出的要求,应对使用完毕的脚手架构配件外观质量进行分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退还时做好交接工作。
9.2.2、9.2.3 对租赁企业的要求,退场的质量验收大多是在租赁企业场地,验收多采用目测方式和尺量方式,一般仅对杆件的外观清洁度、尺寸、焊接情况以及是否有本企业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9.3 维修与保养
9.3.1 产品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钢管脚手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再由技术人员制定小修、中修、改制的方案,交给作业人员操作。
9.3.2-9.3.6 根据钢管脚手架损毁程度,将其维修保养等级分为小修、中修、改制与报废三个等级。
杆件改制主要是根据杆件损毁的实际情况,通过锯切、焊接等方式,将不符合标准的杆件切除,保留符合标准部分,改制成标准长度。不能截距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指标中,使用的指标主要依据《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2010的相应指标要求。
9.4 质量评定与报废
9.4.2 钢管脚手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
9.4.4 对钢管脚手架构件报废作出了规定。不能达到本规范表9.3.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小修、中修、改制条件的,应做报废处理。存在严重影响产品的结构及受力的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应做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也作出了限制。
9.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9.5.3-9.5.5 租赁企业的库存租赁物资管理直接影响租赁物资质量,包括即时办理入库手续,分类码放、作出标识等。并且,对码放高度、运输装运等也作出安全规定。
9.5.6 主要是为了保证运输中产品质量不受损坏,同时保证运输安全。
10 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
10.1 使用与维护
10.1.2 规定门式钢管脚手架及配件进场验收程序,是贯彻执行维修保养标准的基本保证。施工安装单位应对进场使用的门架和构配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使用的门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完好无损。
10.1.4 型号规格不同以及厂家不同的门式钢管脚手架,其结构和技术性能不同,承载能力也不同,故不允许在同-架体中混合使用。
10.1.5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安装水平,直接影响其使用安全性能,所以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由其主持完成。
10.1.8 停工超过一个月,可能会对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架体构造产生影响,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0.2 退场验收
10.2.1 使用方应对使用完毕的门架和构配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分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退还时做好交接工作。
10.2.3 门式钢管脚手架退场的质量验收大多是在租赁企业场地,验收多采用目测方式和尺量方式,一般仅对门架和构配件的外观清洁度、尺寸、焊接情况以及是否有本企业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10.3 维修与保养
10.3.1 产品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门架和构配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再由技术人员制定小修、中修、改制的方案,交给作业人员操作。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中,8.1.3条规定,“周转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经分类检查确认为A类方可使用;B类、C类应经试验、维修达到A类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D类门架和配件。”并在附录A中详细规定了各类别质量要求和处理规定。
本规范着重于维修保养。退场后的门架和配件经检查后,分为小修、中修、报废三个等级。与碗扣式、扣件式和承插型盘扣式不同的是,门式钢管脚手架不存在改制问题。
10.3.4 第4款中,门式钢管脚手架的焊接修补,因门架钢管壁厚有限,宜采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以保证焊接牢固且不击穿管璧。对焊条型号规格亦有要求。
门式钢管脚手架所有杆件严禁拼接,这关系杆件承载力的安全。
10.4 质量评定与报废
10.4.2 门式钢管脚手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
10.4.4 本规范表10.4.2门式脚手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规定了门式钢管脚手架报废条件。另外报废条件还包括本规范表10.4.2的规定,经检验后,每超出2项主要项极限偏差且无法修复的;以及使用年限的限制。
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与维护
11.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均分别对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的制作质量作出了要求。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也对该产品材料、工艺、尺寸、外观质量强度等做出了规定,但与《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不尽一致。为了避免引起使用者疑义,所以本规范引用文件为《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举例: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中,5.4.3条规定:“钢管的公称外径为48.3mm,公称壁厚为3.5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他尺寸公差应符合GB/T3091的有关规定”(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中,3.3.1条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应为φ48mm×3.5mm,钢管壁厚应为3.5+0.25 mm”。
11.1.2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已经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此条根据租赁物现状制定。不同厂家其结构和技术性能不同,承载能力也不同,故不应在同-架体中混合使用。且不同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与方案设计及力学计算产生较大偏差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清。
当采用扣件钢管设置剪力撑、斜杆和非标距架体时,还应遵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相应规定,且必须将扣件架的各层横杆向碗扣架内延伸一跨连接。
11.1.6 停工超过一个月,可能会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架体构造产生影响,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1 钢管脚手架配件
11.1 使用与维护
11.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均分别对可调底座、可调托撑、钢脚手板的制作质量作出了要求。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的规格、材质和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也对该产品材料、工艺、尺寸、外观质量强度等做出了规定,但与《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不尽一致。为了避免引起使用者疑义,所以本规范引用文件为《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举例: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中,5.4.3条规定:“钢管的公称外径为48.3mm,公称壁厚为3.5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他尺寸公差应符合GB/T3091的有关规定”(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中,3.3.1条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应为φ48mm×3.5mm,钢管壁厚应为3.5+0.25 mm”。
11.1.2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已经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在一个独立支撑单元内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进行搭设。此条根据租赁物现状制定。不同厂家其结构和技术性能不同,承载能力也不同,故不应在同-架体中混合使用。且不同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与方案设计及力学计算产生较大偏差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清。
当采用扣件钢管设置剪力撑、斜杆和非标距架体时,还应遵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相应规定,且必须将扣件架的各层横杆向碗扣架内延伸一跨连接。
11.1.6 停工超过一个月,可能会对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架体构造产生影响,恢复使用前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1.2 退场验收
11.2.1 对使用方提出的要求,应对使用完毕的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分类,并做好记录。以便于退还时做好交接工作。
11.2.2 对租赁企业的要求,退场的质量验收大多是在租赁企业场地,验收多采用目测方式和尺量方式,一般仅对杆件的外观清洁度、尺寸、焊接情况以及是否有本企业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11.3 维修与保养
11.3.1 产品退场后,首先应由质检人员对退回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检验,根据产品质量及变形、损坏程度,做出维修保养等级判定,并进行记录。再由技术人员制定小修、中修、改制的方案,交给作业人员操作。
11.3.2-11.3.6 根据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损毁程度,将其维修保养等级分为小修、中修、改制与报废三个等级。基本结构没有损坏的适用于小修,小修包括清理、上油、零件补充、油漆。基本结构没有损坏,但可以修复使用的适用于中修,中修除了小修项目外,还包括补焊、调直、U型钢板变形修复、丝杠清理、丝扣修复。改制主要是根据钢管损毁的实际情况,通过锯切、焊接等方式,将不符合标准的杆件切除,保留符合标准部分,改制成标准长度。不能截距改制的应作报废处理。
依据《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中第3.3.8条和第3.3.9条规定:
可调底座底板 | 无锈蚀,钢板厚度≥6mm |
可调托撑的钢板厚度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 | ≥6扣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插入立杆内的长度 | ≥150mm |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中表8.1.5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 L≤4m:偏差≤12mm |
冲压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 偏差≤5mm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
项目 | 要求与允许偏差 | 依据 |
可调底座底板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JGJ231-3.3.9条 |
可调托撑的钢板厚度 | 无锈蚀,钢板厚度≥5mm±2mm | JGJ231-3.3.9条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与调节螺母旋合长度 | ≥5扣 | JGJ231-3.3.10条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杠插入立杆内的长度 | ≥150mm | JGJ231-3.3.10条 |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螺母 | 厚度≥30mm | JGJ231-3.3.10条 |
可调底座可调托撑丝杠 | 外径≥36mm | JGJ231-3.3.8条 |
可调托撑U托挡板 | 高度≥40mm | JGJ231-3.3.9条 |
钢脚手板表面挠曲 | L≤4m:偏差≤12mm | JGJ130-8.1.5条 |
钢脚手板表面扭曲(任一角翘起) | 偏差≤5mm | JGJ130-8.1.5条 |
焊接 | 无开焊,无焊接缺陷。 |
11.4 质量评定与报废
11.4.2 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后的质量检验应根据下达的技术交底及维修量随机抽样检验。
11.4.4 对产品报废作出了规定。不能达到本规范表12.3.2钢管脚手架配件维修保养等级判定标准中,小修、中修、改制条件的,应做报废处理。存在严重影响产品的结构及受力的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应做报废处理。对使用年限也作出了限制。
11.5 标识、包装、储存与运输
11.5.3-11.5.6 租赁企业的库存租赁物资管理直接影响租赁物资质量,包括即时办理入库手续,分类码放、作出标识等。并且,对码放高度、运输装运等也作出安全规定。
11.5.2 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标识应增加以下内容:维修时间、租赁企业标识或商标等。
钢管脚手架配件型号标识应参照《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的规定。型号由组代号、型式代号、主参数、变型更新代号和所执行标准号组成。型号说明如下:
包括:
组代号:WGJ
型式代号:LG—立杆;DG—顶杆;HG—横杆;XG—斜杆;KTZ—可调底座;KTC—可调托撑
主参数代号:以构件公称长度的1/10表示
变型更新代号:用A、B、C表示,第一次变型更新—A;第二次变型更新—B;以此类推
所执行标准号:GB249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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