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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水分限量

畜禽肉水分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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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27 12: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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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水分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畜禽肉水分限量

Permitted level of moisture in mea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GB 18394-2020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施日期:2022-01-01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与GB 18394-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鲜、冻猪肉的水分限量指标(见第4章,2001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直接干燥法(见5.1,2001年版的5.1);

——修改了结果计算(见5.3,2001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394-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和鸡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见表1。畜禽肉水分含量测定的仲裁法按GB 5009.3-2016中规定的蒸馏法。


5 试验方法

5.1 直接干燥法

5.1.1 原理

利用畜禽肉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3±2)℃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质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称量数值的变化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5.1.2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5.1.2.1 试剂及试验材料

5.1.2.1.1 氢氧化钠(NaOH)。

5.1.2.1.2 盐酸(HCl)。

5.1.2.1.3 砂:粒径12目~60目。

5.1.2.2 试剂配制及试验材料处理

5.1.2.2.1 盐酸溶液(6mol/L):量取50mL盐酸,加水稀释至100mL。

5.1.2.2.2 氢氧化钠溶液(6mol/L):称取24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mL。

5.1.2.2.3 砂:用水洗去海砂、河砂、石英砂或类似物中的泥土,用盐酸溶液(6mol/L)煮沸0.5h,用水洗至中性,再用氢氧化钠溶液(6mol/L)煮沸0.5h,用水洗至中性,经105℃干燥备用。

5.1.3 仪器和设备

5.1.3.1 称量器皿: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器皿、瓷坩埚,内径不小于25mm。

5.1.3.2 均质设备:斩拌机或者绞肉机。

5.1.3.3 细玻璃棒:略高于称量器皿。

5.1.3.4 恒温干燥箱。

5.1.3.5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5.1.3.6 天平:感量为0.01g和0.0001g。

5.1.4 样品制备

5.1.4.1 样品采集

从采样部位做切口,避开脂肪、筋、腱,割取约200g的肌肉,放入密封容器中。冷却肉应去除表面风干的部分,冷冻肉应从样品内部取样。

5.1.4.2 样品处理

5.1.4.2.1 非冷冻样品

样品检测前应剔除其中的脂肪、筋、腱,取其肌肉部分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应尽快进行检测。均质后如未能及时检测,应密封冷藏储存,密封冷藏储存时间不应超过24h。储存的样品在检测时应重新混匀。

5.1.4.2.2 冷冻样品

在15℃~25℃下解冻,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质量m3和m4(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5.1.4.2.1处理。

5.1.5 分析步骤

5.1.5.1 称量器皿恒重:于称量器皿中放入细玻璃棒和10g左右砂,将其放入(103±2)℃的恒温干燥箱中恒重。记录恒重后质量(m0)。

5.1.5.2 称取约5g的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称量器皿中,准确记录样品及称量器皿的总质量(m1),并用细玻璃棒将砂与样品混合均匀。

5.1.5.3 称量器皿及样品移至(103±2)℃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4h后将其取出并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将其再次在恒温干燥箱中烘干1h后取出,冷却后称重;重复以上步骤直至前后连续两次质量差小于2mg为止,并记录最终称量器皿和内容物的总质量(m2)。


5 试验方法

5.1 直接干燥法

5.1.1 原理

利用畜禽肉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3±2)℃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质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称量数值的变化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5.1.2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5.1.2.1 试剂及试验材料

5.1.2.1.1 氢氧化钠(NaOH)。

5.1.2.1.2 盐酸(HCl)。

5.1.2.1.3 砂:粒径12目~60目。

5.1.2.2 试剂配制及试验材料处理

5.1.2.2.1 盐酸溶液(6mol/L):量取50mL盐酸,加水稀释至100mL。

5.1.2.2.2 氢氧化钠溶液(6mol/L):称取24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mL。

5.1.2.2.3 砂:用水洗去海砂、河砂、石英砂或类似物中的泥土,用盐酸溶液(6mol/L)煮沸0.5h,用水洗至中性,再用氢氧化钠溶液(6mol/L)煮沸0.5h,用水洗至中性,经105℃干燥备用。

5.1.3 仪器和设备

5.1.3.1 称量器皿: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器皿、瓷坩埚,内径不小于25mm。

5.1.3.2 均质设备:斩拌机或者绞肉机。

5.1.3.3 细玻璃棒:略高于称量器皿。

5.1.3.4 恒温干燥箱。

5.1.3.5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5.1.3.6 天平:感量为0.01g和0.0001g。

5.1.4 样品制备

5.1.4.1 样品采集

从采样部位做切口,避开脂肪、筋、腱,割取约200g的肌肉,放入密封容器中。冷却肉应去除表面风干的部分,冷冻肉应从样品内部取样。

5.1.4.2 样品处理

5.1.4.2.1 非冷冻样品

样品检测前应剔除其中的脂肪、筋、腱,取其肌肉部分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应尽快进行检测。均质后如未能及时检测,应密封冷藏储存,密封冷藏储存时间不应超过24h。储存的样品在检测时应重新混匀。

5.1.4.2.2 冷冻样品

在15℃~25℃下解冻,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质量m3和m4(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5.1.4.2.1处理。

5.1.5 分析步骤

5.1.5.1 称量器皿恒重:于称量器皿中放入细玻璃棒和10g左右砂,将其放入(103±2)℃的恒温干燥箱中恒重。记录恒重后质量(m0)。

5.1.5.2 称取约5g的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称量器皿中,准确记录样品及称量器皿的总质量(m1),并用细玻璃棒将砂与样品混合均匀。

5.1.5.3 称量器皿及样品移至(103±2)℃的恒温干燥箱中,干燥4h后将其取出并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将其再次在恒温干燥箱中烘干1h后取出,冷却后称重;重复以上步骤直至前后连续两次质量差小于2mg为止,并记录最终称量器皿和内容物的总质量(m2)。


5.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5.2.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用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出水分含量。

5.2.2 仪器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g~30g,称量精度1mg。

5.2.3 测定

5.2.3.1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0%~100%。

5.2.3.2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5.2.3.3 取出样品盘,将约5g按5.1.4.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5.2.3.4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含量。


5.3 结果计算

5.3.1 非冷冻样品的水分含量,按式(1)进行计算:

式中:

X——非冷冻样品水分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m0——干燥后称量器皿、细玻璃棒和砂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前肉、称量器皿、细玻璃棒和砂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肉、称量器皿、细玻璃棒和砂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100——单位换算系数。

计算结果用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5.3.2 冷冻样品或者有水分析出的,按式(2)进行计算:

式中:

W——冷冻样品水分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X——解冻后样品水分含量,即5.3.1非冷冻样品水分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m3——解冻前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4——解冻后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0——单位换算系数。

计算结果用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5.3.3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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