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拟实行建设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和代建委托方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并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单位。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近3年内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第十条 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代建项目其代建管理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或代建管理费金额低于50万元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或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委托等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对近期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点实施代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各地要继续搞好代建制试点工作,以增强基层管理力量,为本地实现建设专业化管理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企业或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检查、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二)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协调并组织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设计编报工作。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三)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四)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五)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六)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七)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或因代建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除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外,对代建单位处以代建费5至10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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