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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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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15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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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Escape apparatus for building fire-Part 5:Escape device

GB 21976.5-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实施时间:2012年12月01日

前言

本部分的第5章、第7章和第8.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21976《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配备指南;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第3部分:逃生梯;

——第4部分:逃生滑道;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第6部分:逃生绳;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第8部分: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

本部分为GB 21976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翔、朱青、李宝忠、金韡、王怡、朱赟、李长林。


1 范围

GB 21976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火灾发生时,供被困人员一次性使用的专用应急逃生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YB/T 5197 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逃生器 escape device

有调速器、绳索、安全带、安全钩和金属连接件组成,调速器和使用者一同下降的一次性使用的应急逃生器。


4 型号

应急逃生器产品型号由类组代号与主参数组成,其形式如下:

示例:绳索长度为15m的应急逃生器,其型号为TY-15。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应急逃生器金属件的外表面应光滑,无锈蚀、斑点或毛刺。绳索端部应采用保护物包扎。各部件应无变形、损伤等异常现象。

5.2 主要部件结构、尺寸及材质

5.2.1 绳索

5.2.1.1 钢丝绳索

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3mm,材质应符合YB/T 5197的要求。

5.2.1.2 有芯绳索

有芯绳索的绳芯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3mm,材质应符合YB/T 5197的要求。外层材质应为棉纱或合成纤维材料。全绳应结构—致,编织紧密,粗细均匀,无扭曲现象。

5.2.2 安全带

安全带材质应为棉纱或合成纤维材料。带宽40mm~80mm,带厚1mm~3mm,带长1000mm~1800mm,并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

5.2.3 安全钩

安全钩应由金属材料制成并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保险装置应锁止可靠。

5.3 负荷

应急逃生器的最小负荷、标准负荷和最大负荷应符合表1规定。

5.4 强度

5.4.1 整机强度

应急逃生器应能经受4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经整机强度试验后,绳索、调速器等受力部件均应无明显变形、破损、脱卸等异常现象。

5.4.2 安全带及金属连接件强度

安全带及金属连接件应能经受6.5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经强度试验后,安全带的织带、扣环及金属连接件均不得发生破损、断裂和脱落等异常现象。

5.4.3 安全钩强度

安全钩应能经受10 000N的拉伸荷载,经强度试验后,安全钩钩体及其保险装置不得发生明显变形、断裂、脱落等异常现象。

5.4.4 绳索强度

绳索应能经受4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经强度试验后,不得发生明显变形、断裂现象,有芯绳索不得发生外层与绳芯脱离现象。

5.5 下降速度

在表1规定的最小负荷、标准负荷和最大负荷状态下,缓降器的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5.6 手动调速功能

5.6.1 应急逃生器可带有手动调速功能。

5.6.2 带有手动调速功能的应急逃生器,在使用者不进行任何调速操作时,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5.6.3 当调速器置于调速状态时,应急逃生器的下降速度应能在0m/s~1.5m/s之间进行调节。

5.7 可靠性

应急逃生器经可靠性试验后进行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在试验中调速器、安全钩、绳索等部件应无变形、破损等异常现象。

5.8 耐腐蚀性能

应急逃生器的金属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防腐蚀处理。经盐雾试验后,应急逃生器的金属部件应无明显的腐蚀现象。然后进行下降速度试验,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下降速度试验应在风速不大于2m/s的条件下进行。

6.1.2 当试样的绳索长度小于15m时,下降速度试验的试验高度为绳索长度;当试样的绳索长度不小于15m时,下降速度试验的试验高度为15m。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目测法对应急逃生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6.3 主要部件结构、尺寸及材质检查

6.3.1 绳索

采用目测和查看材质检验报告的方法对绳索的结构和材质进行检查。然后用通用量具测量绳索直径,测量任意3点,取3点的算术平均值。

6.3.2 安全带

采用目测和查看材质检验报告的方法对安全带的结构和材质进行检查。然后用通用量具测量安全带长度、宽度及厚度,测量任意3点,取3点的算术平均值。

6.3.3 安全钩

采用目测和查看材质检验报告的方法对安全钩的结构、材质和保险装置进行检查。

6.4 强度试验

6.4.1 整机强度试验

将应急逃生器的绳索用卡箍相连,制成套环,试验用拉钩分别套在应急逃生器承载吊耳和绳索套环上,并和拉力机上下夹具相连。将拉力机拉伸速度调定在100mm/min,然后对应急逃生器施加4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保持5min。

6.4.2 安全带及金属连接件强度试验

将安全带的一端和金属连接件分别由拉力机上下夹具夹紧,拉力机拉伸速度调定在100mm/min,然后对试样施加6.5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保持5min。

6.4.3 安全钩强度试验

将安全钩长轴方向的两端分别和拉力机上下夹具相连,保险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拉力机拉伸速度调定在30mm/min,然后对安全钩施加10 000N的拉伸荷载,保持5min。

6.4.4 绳索强度试验

绳索试样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将其两端和拉力机上下夹具相连,拉力机拉伸速度调定在100mm/min,然后对试样施加4倍最大负荷的拉伸荷载,保持5min。

6.5 下降速度试验

将应急逃生器悬挂至试验高度,在绳索下降端按表1规定施加各种负荷,使其降至地面。用计时器测量下降时间并按式(1)计算出下降速度。

...................(1)

式中:

υ——下降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试验高度,单位为米(m);

t——下降时间,单位为秒(s)。

6.6 手动调速功能试验

将应急逃生器悬挂至试验高度,在绳索下降端按表1规定施加各种负荷,使其降至地面,试验过程中任意调节应急逃生器的调速器。

6.7 可靠性试验

按6.5的方法,在应急逃生器绳索下降端施加最大负荷,使其降至地面。连续进行20次下降试验。每次试验时间间隔不超过5min。然后在应急逃生器绳索下降端施加表1规定的负荷,使其降至地面。每种负载均连续进行2次下降试验,计算每次下降速度。

6.8 耐腐蚀性能试验

应急逃生器按使用状态放置在盐雾试验箱内,将箱内温度保持在35℃±2℃,将浓度为5%的氯化钠水溶液以0.07MPa~0.17MPa的喷射压力连续喷雾8h后停止喷雾并关闭加温控制器,让其自然冷却16h,以24h为一周期,共试验5个周期。然后用清水冲洗沉积的盐分,让其自然干燥24h。按6.5的方法,在应急逃生器绳索下降端施加标准负荷,使其降至地面。下降试验应连续进行2次,计算每次下降速度。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5.6。其中,5.1、5.2为必检项目,5.3~5.6为抽检项目。

7.3 抽样

7.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7.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

必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该产品应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

抽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加倍抽样后进行复检;如仍有不符合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具产品应附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执行标准代号;

c) 绳索长度;

d) 负荷范围;

e) 生产厂名称、商标;

f)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g) 安全警示(包括“不得注油”、“一次性使用”字样)。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生产厂名称、商标,厂址;

c)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d) 产品数量;

e)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cm)×宽(cm)×高(cm);

f) 标有“防止油污”和“防潮”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应装入塑料袋进行整具包装。为防止部件间摩擦碰撞,应用泡沫塑料或纸板隔护,外用木箱或纸箱包装。

8.2.2 包装箱内应随带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c) 装箱单。

8.2.3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并对产品的安装、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以及寿命周期等做出说明。

8.3 运输

产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抛卸,应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避免受到油、水玷污。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室内干燥通风处,避免日光直射,不应与油脂、酸类及腐蚀性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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