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我市辖区受到地震灾害事件影响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绍兴军分区参谋长、市科技局(地震局)和武警绍兴市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铁路绍兴客运站、铁路绍兴货运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决定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终止;
(3)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并据此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4)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5)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协调和指挥受灾人员紧急救援行动;
(7)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和传染疫情发生;
(8)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调用、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及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县级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发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协调驻绍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市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14)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5)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的信息联络;
(2)负责本预案的解释、修订、完善和演练等日常管理;
(3)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判断地震趋势,收集汇总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
(4)传达、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5)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6)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地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震专家队伍和灾区县级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
(7)接待国家、境外、省内外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省地震局以及邻近市地震现场工作队;
(8)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各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3.2 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入震区,迅速在安全地带建立临时救治点,全力救治伤员;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进入震区的饮用水、食品及环境污染的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开展灾后心理援助;组织处置遇难人员尸体。
2.3.3 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安排群众生活,根据灾情迅速调整或增设简易居住场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3.4 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铁路绍兴客运站、铁路绍兴货运站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2.3.5 震害评估组
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和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2.3.6 现场监测组
由市科技局(地震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气象、环境监测,消除或减轻气象、环境污染危害。
2.3.7 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绍兴市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重点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震区交通畅通,必要时对通往震区的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2.3.8 涉外事务组
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市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2.3.9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外侨办等参加。主要职责:宣传和报道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管理;接受国内外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宣传抗震减灾应急常识。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3.10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地震局牵头组建和联系,负责对地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2.4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组建,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或市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副指挥长: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等单位和灾区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
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开展工程抢险排险工作;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及接收、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7)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震情监视、气象和环境监测、房屋安全鉴定、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灾情公告等,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5 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县(市)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响应机制
3.1 灾害分级
根据发生地震的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一般经济损失的,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2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2.3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市地震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
行相应调整。
4 震情监测、灾情报送及处理
4.1 震情监测
建立本行政区域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
4.2 震情速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市地震局在监测到或接收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后,应在20分钟内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在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了解的情况报省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及分析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市指挥部,并做好续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做好信息汇总和分析评估,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地震造成港澳台或外国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灾区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应迅速核实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政府、外侨办、台办、旅委,同时抄送民政、地震等部门。
5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市政府请求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与部署
(1)市指挥部将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和请求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确定市长为市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安排部署工作;
(3)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先期组织、指挥和处置抗震救灾应急救援;
(4)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地县级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先期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6)向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物资、装备调集增援请求;
(7)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9)为市外来我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提供保障条件。
5.3 主要处置措施
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指挥部向市政府建议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6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3)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市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与部署
(1)在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将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2)市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部署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3)向灾区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命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地县级政府及时上报灾情,提出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全力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加强衔接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建立危险传递警报信号,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要求非灾区县级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组织非灾区县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8)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6.3 主要处置措施
6.3.1 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收集灾情等各类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并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市地震局和灾区科技(地震)局迅速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并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及其判断结果,必须随时上报。
6.3.2 综合协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区县级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县级政府间的协调工作。
绍兴军分区负责市政府与来我市救援的军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
6.3.3 紧急救援
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立即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绍兴军分区立即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6.3.4 受灾群众安置
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协助灾区县级政府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基地,根据需要调(征)集活动板房、简易房,设置临时住所,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安置;在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组织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在受灾镇街、村居设立救济物资发放点,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做到有序发放;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在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下,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构)筑物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3.5 医疗与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心理援助;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等的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或蔓延,实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制度。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环卫力量及时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请求上级调拨救灾药品。
6.3.6 救灾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绍兴客运站、铁路绍兴货运站等单位负责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受伤转运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市建设局、市建管局、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等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市经信委负责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线路畅通;抢修通信设施,努力保障灾区通信需要。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受损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线路通畅。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6.3.7 灾害监测与防范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气象状况监测、预警和必要的人工干预工作。
市建设局、市建管局负责开展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工作。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化品设施、水库、堤坝、堰塞湖、油气管线(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和监测力度,做好事故防范处置,防控严重次生灾害发生。必要时组织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6.3.8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绍兴市支队负责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在群众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增设临时警备点,加强对党政机关、重点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增加群众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6.3.9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广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控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地震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地震、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6.3.10 损失评估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对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11 涉外事务
市旅委、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收集相关情况,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工作;协调境外救援队开展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检验检疫、登记接受和管理;配合做好境外媒体新闻采访活动。
6.3.12 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动员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县级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
市民政局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款捐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服务管理,制订志愿者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开通志愿者服务电话,设立志愿者服务工作站,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6.3.13 恢复生产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4 区、县(市)应急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开展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抢险救援、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提出支援建议、组织灾情上报等各项工作,后续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实施本行政区域救灾工作。
6.5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指挥部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终止。
7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3)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7.2 指挥与部署
(1)市指挥部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立即收集震情信息、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
(2)确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安排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3)命令受灾地县级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稳定社会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有关单位视情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7.3 主要处置措施
7.3.1 指导督促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受灾地县级政府及时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受灾地县级政府尽快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协调相关方面给予援助。
7.3.2 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收集灾情等各类信息,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市地震局、灾区科技(地震)局迅速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灾区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市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市指挥部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震后初期(震后24小时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
7.3.3 综合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间、灾区县级政府间的协调工作。
7.3.4 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协调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信息。
7.3.5 余震监测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7.3.6 损失评估
市发改委、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视情协助受灾区、县(市)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4 区、县(市)应急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率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支援措施建议。
7.5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指挥部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震情。
8.1.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发地县级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1.2 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县级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震局、市民政局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市地震局负责震情跟踪,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8.1.3 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强有感地震事件是否对当地造成灾情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随时上报人员伤亡情况;
(2)迅速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现场调查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和群众安抚工作;
(3)区、县(市)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县级政府应积极发挥应对工作主体作用,市委宣传部和市地震局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澄清事实,及时消除群众疑虑。
(3)市地震局派出地震工作组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传言平息工作。
(4)市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6)市委宣传部和市地震局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视情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市周边陆地或海域发生且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
8.3.1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市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3.2 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地震局接到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速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加强值班,安抚公众情绪。
市指挥部在应对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时,除参照前述响应规定外,视其对我市的实际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区和台湾地区地震事件影响的区、县(市)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 地震应急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和抢险救灾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并报市政府备案。
9.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救助计划的实施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布。
9.3 调查和评估
市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市政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恢复重建措施等。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9.4 恢复重建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 地震应急准备
10.1 资金与物资
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区、县(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区、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10.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10.3 应急装备
市县两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应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险抢修以及医疗救护等装备,有关部门(单位)要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10.4 社会动员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并经常性地开展相关演练工作。
市、县、乡三级政府所在地应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疏散基地,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10.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关于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发布的《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1〕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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